立法會十九題:採用「新工程合約」模式的工務工程項目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二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謝偉銓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甯漢豪的書面答覆:
 
問題︰
 
發展局自二○○九年開始在工務工程項目推行「新工程合約」模式,通過夥伴合作的方式促使合約雙方按時和在預算內完成工程,從而提升項目的管理效率和成本效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至今採用「新工程合約」模式的工務工程項目的以下資料:(i)項目數目(包括已完成及進行中的項目的分別數目)及其佔全部工務工程項目數目的百分比、(ii)每個已完成項目的原訂開支預算和實際開支,以及(iii)每個進行中的項目的開支預算;
 
(二)有否評估,採用「新工程合約」模式的工務工程項目的管理效率和成本效益(包括工期、成本(例如節省的工程費用金額及其佔工程原訂開支預算的百分比)及風險管理等方面的效益);如有,按已完成的項目列出有關的評估結果;及
 
(三)有否檢視,甚麼類型的工務工程項目適合採用「新工程合約模式」;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發展局在工務工程引入「新工程合約」模式,旨在提倡夥伴協作精神,使工程團隊齊心協力,共同應對困難,有助工程項目的順利推展。過往工務工程採用的傳統合約模式,較着重合約雙方的義務和責任,往往令雙方處於對立面,施工期間一旦出現問題或預見風險時,雙方較重視釐清責任方,過程中會出現較多爭拗,因而未能及早處理問題,最後或需付出更多時間甚或費用方可完成合約,不利工程項目的順利推展;「新工程合約」則積極提倡協作文化,透過合約機制,致力推動合約雙方建立互助互信的夥伴關係,共同管理風險,以提升項目管理成效和成本效益。
 
就問題的三個部分,本局回覆如下:
 
(一)發展局於二○○九年在工務工程試行「新工程合約」模式,自二○一三年起,我們逐步擴大「新工程合約」的應用範圍,並於二○一七年發出指引,要求所有大型工務工程合約(註一),均須採用「新工程合約」模式。由二○○九年至今,已有超過400份工務工程合約採用了此合約模式,總造價超過2,500億元,當中共有超過80份工程合約已經竣工並完成帳目結算。
 
自上述指引發出後,採用「新工程合約」模式的合約佔整體工務工程合約的比例逐年遞增,由二○一七年的22%上升至二○二二年的47%。而在今年開展的大型工務工程,「新工程合約」模式的使用率已超過90%。
 
有關已完成項目的原訂開支預算和實際開支,以及每個進行中的項目的開支預算,請參閱附件(註二)。
 
(二)綜合我們管理「新工程合約」的經驗,以及透過早前與業界和多個持份團體進行的問卷調查、訪談和工作坊所收集的意見,「新工程合約」的總體表現在以下三方面較傳統合約為佳:
 
(i)強化風險管理
 
「新工程合約」引入風險預警機制,鼓勵僱主代表和承建商盡早識別和提出可能對項目造成影響的潛在風險,以及在遇到施工困難和問題時,透過合約設定的程序框架及時限,共同協商和擬定可令工程項目順利推展的最佳解決方案。
 
以「東涌新市鎮擴展──東涌東主要基礎設施工程」合約為例,承建商原計劃採用從內地生產並經陸路運送到香港的預製混凝土排水管。由於內地早前因新冠疫情而收緊陸路過境安排,承建商預計工程所需的預製排水管會無法如期經陸路交付。在此情況下,「新工程合約」的風險預警機制發揮了正面作用,承建商透過此機制通報僱主代表有關問題及其影響,雙方遂以夥伴協作精神進行積極磋商,並適時達成了由陸路運輸改為水路運輸的共識,最後預製混凝土排水管如期抵港,沒有對工程造成延誤。
 
我們亦注意到「上水及粉嶺供水改善計劃」合約的工程團隊在「新工程合約」的機制下充分發揮了夥伴協作精神,以應對實際的施工問題或困難。合約中的部分水管鋪設工程因現有地下管線、地質、交通等問題受到阻礙,僱主代表和承建商於是共同尋求最佳解決方案,包括局部更改水管走線或水管鋪設方法等,從而避免工程出現延誤及有效控制項目成本,實現共贏。
 
此外,「新工程合約」的風險管理制度亦有助縮短一些工程項目的實際工期。例如,渠務署一直於新界不同的鄉村地區進行修建污水收集系統工程,有關合約在採用「新工程合約」模式後,實際工期較傳統模式的合約平均縮減約百分之六。
 
(ii)優化索償管理
 
「新工程合約」設有補償事項機制,針對施工期間出現的不可預見或非可控等困難情況,向承建商提供補償。與傳統合約相比,「新工程合約」清楚訂明各方處理補償事項相關程序的時限,令大部分補償個案可在工程進行的過程中適時妥善處理,有效減少索償爭議或把索償爭議訴諸調解、仲裁甚或訴訟的需要,亦有助縮短工程合約帳目結算的時間。根據統計分析,「新工程合約」項目的帳目結算時間較傳統合約平均可節省逾百分之三十。
 
(iii)提升成本效益
 
「新工程合約」模式的「目標合約」選項(註三),設有機制讓合約雙方攤分實際工程費用和目標價格的差額,藉此提供誘因,推動僱主代表及承建商積極協作,共同擬定最具成本效益的施工方案,令工程的推展更順利,並有助減低項目出現超支情況。以「跑馬地地下蓄洪計劃」合約為例,在工程團隊的努力下,實施了一些減省費用的措施,最終政府節省了約百分之五的工程費用。
 
整體而言,透過「新工程合約」的夥伴協作原則,工程團隊積極合作,適時解決施工問題及困難,有助減低工程項目出現延誤或超支的風險。
 
(三)經檢視後,我們認為「新工程合約」模式適合大部分工務工程合約應用。正如上文所述,我們已有指引要求所有大型工務工程合約均須採用「新工程合約」模式,使其成為了大型工務工程合約主流合約模式;至於中小型的工務工程合約,由於有關承建商主要為中小型企業,我們會適時諮詢相關持份者,以制訂全面推行「新工程合約」模式的時間表,讓他們有足夠時間適應。
 
註一:所有丙組(即超過四億元)的工務工程合約,除非具備理據並得到事先批准,否則均須採用「新工程合約」模式。
 
註二:由於涉及的合約數目共有400多份,附件只提供過往三年基本工程項目的數據作參考。
 
註三:「目標合約」的實際工程費用是基於承建商的實際開支,以實報實銷的方式計算。若實際工程費用較目標價格為低,差額由合約雙方平均攤分;反之,僱主須承擔一半的差額,上限為目標價格的百分之五。「目標合約」模式適用於較複雜、工程範圍未能清晰界定以及風險水平較高的項目。
 


2022年11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0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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