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五題:有關未落成住宅發展項目的紓困措施

以下是今日(四月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龍漢標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黃偉綸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地產及建造界人士反映,近日2019冠狀病毒病(COVID-19)疫情嚴重爆發,令多項政府服務暫停,導致為發展項目申請法定批核(例如屋宇署和地政總署就建築圖則作出的批核)和根據地契申請各項批核的程序出現嚴重延誤。此外,由於建築工地一旦發現COVID-19確診個案便須關閉以防止疫情擴散,令未落成住宅發展項目的整體施工進度嚴重滯後,對項目的如期完工造成極大困難。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會否考慮按二○二○年四月推出的紓困措施,提供新一輪類似的免費延長建築規約期限的措施;若會,該免費延期措施將為期多久; 

(二)會否考慮修訂地政總署預售樓花同意方案(同意方案)下銷售未落成發展項目住宅單位所採用的標準買賣合約,把爆發全球大流行/疫情,列為發展項目認可人士可批准延長有關發展項目的完工關鍵日期的理由之一;若會,政府會否考慮採取步驟,例如發出作業備考或通告函件等,向那些已根據同意方案售出樓花單位但因COVID-19疫情而難以如期完成的發展項目的認可人士,提供同一的清晰指引;及

(三)會否在不久將來推出其他紓困措施,協助業界盡量減低因COVID-19疫情嚴峻而未能遵守建築規約期限或同意方案下的買賣合約所指明的關鍵日期所涉及的風險?

答覆:

主席:

發展項目的推展工作環環緊扣,無論是項目設計、人手調配、物料供應,以至建築過程,任何一環遇上障礙均可能影響項目進度。政府理解2019冠狀病毒病第五波疫情對發展及建造業界造成影響,發展局和各相關部門一直密切注視情況,並因應疫情變化適當調整相關政策措施和安排以支援業界。

在疫情期間,發展局轄下處理發展項目的相關部門一直維持辦公及提供審批服務。考慮到實施特別上班安排及在維持有限度基本服務的情況,相關部門已盡量簡化審批程序,並多加使用科技,在不影響有關技術要求及法定程序的情況下便利業界。

就問題的三個部分,現回覆如下:

(一)土地契約一般載有建築規約條款,要求地段承租人在建築規約期限前,完成地契內訂明的發展項目,並取得由建築事務監督發出的佔用許可證。

根據既定機制,地段承租人倘若未能在建築規約期限內完成有關發展項目,須向地政總署申請延期及按機制繳付補地價。

鑑於第五波疫情對業界造成的影響,發展局於三月十四日宣布所有截至當日尚未履行建築規約的地契,其原有規約期限可免補地價延期最多六個月,目的是為業內各專業及早提供確定性,以減低現有建築規約期限可能對他們造成的困擾和壓力。為精簡程序,地政總署會主動與相關地契承租人跟進,地契承租人無須作出申請,詳見地政總署《作業備考第2/2022號》。

發展局同時期望獲延期的地契承租人合情合理地處理他們與其他合約方的期限事宜,並呼籲業界對於那些不受地契建築規約期限約束的工程項目(例如無須修訂地契的重建項目)同樣以體恤態度彈性處理相關合約期限。由於社會大眾對土地和房屋供應有殷切需求,當疫情轉趨緩和時,政府期望與業界攜手,盡最大努力追回進度,爭取項目盡快完工。

(二)第二部分的問題關乎「預售樓花同意方案」(「同意方案」)的事宜,屬運輸及房屋局(運房局)的政策範疇,因此我們就這部分的回覆諮詢運房局。運房局表示,「同意方案」旨在容許發展商在獲得政府同意後預售樓花,從而加快住宅單位供應到市場,並保障買家的消費權益。根據「同意方案」,發展商必須證明有足夠財力完成發展項目,交易必須採用標準買賣合約,當中列明了發展商和買家的權利和義務。買賣樓花時簽立的標準買賣合約,必須在合約日期後的一個曆月內,於土地註冊處登記。此外,買賣合約亦訂有條文,規定買家所付款項必須存入由發展商的律師行開設並管理的保證人帳戶,以發放款項繳付經認可人士核證的樓盤建築費用及專業費用。這些安排可以保障買家的消費權益。

「同意方案」下的標準買賣合約訂明,發展項目的認可人士可考慮惡劣天氣、罷工或不可抗力等因素而延後有關發展項目的預計關鍵日期。因此,若認可人士認為新冠疫情的影響符合上述的因素,亦可延後發展項目的預計關鍵日期;而延後時間的長短,須視乎項目個別情況而定,亦須考慮發展進程是否確實並非因其他因素而有所延誤。因此,運房局認為無需修訂標準買賣合約或另行發出延後發展項目關鍵日期的指引。

(三)如上述,發展局及相關部門一直因應情況作出適當應變。我們會繼續與業界保持溝通,按需要適時檢視有關發展與工程的安排。
 


2022年4月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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