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條例》下附屬法例修訂刊憲

在《建築物條例》下附屬法例的修訂,即《2020年建築物(小型工程)(修訂)規例》(《修訂規例》)及《2020年建築物(規劃)(修訂)規例》今日(五月八日)刊憲。

《修訂規例》旨在回應公眾對擴展小型工程監管制度日益殷切的訴求,讓小型工程監管制度能涵蓋更多規模較小的建築工程,以進一步方便公眾及便利業界。

小型工程監管制度於二○一○年底全面實施。該制度為公眾提供一個簡易的途徑進行小規模建築工程。在該制度實施前,除《建築物條例》第41條所規定的豁免外,所有建築工程在展開前須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透過小型工程監管制度,業主可循簡化規定進行指明小型工程,而無須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

在《修訂規例》下,小型工程及指定豁免工程項目的數目會分別由126項及15項增加至187項及30項。該些項目主要包括:
 
* 安裝綠化設施,以推廣綠化和優質的建築環境,如花槽、水池、噴泉、花棚,以及栽種植物用的金屬架;
 
* 可提升建築物的標準及質素的各類適意設施,如可收合遮篷、用於支承屋宇裝備裝置的構築物和金屬箱以及風罩;
 
* 修葺或更換幕牆以及安裝可促進樓宇保養的設施,如小型強化聚酯水箱和供維修保養用的豎梯;及
 
* 為加快大廈維修及保養工作並便利營商的小規模建築工程。

另外,《修訂規例》新增由訂明註冊承建商進行涉及室內通風系統的H類型的小型工程。

為避免不必要的影響,《修訂規例》亦訂定過渡安排,容許已獲委任的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繼續進行於上述修訂規例生效前已展開的小型工程。此外,亦有適當的過渡安排,以確保不會對現有的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造成不便。

因應上述修訂,《2020年建築物(規劃)(修訂)規例》新增四個設施類別,容許它們在街道上方伸出,惟該些設施必須符合若干尺寸及位置的規定。

政府已就有關修訂規例諮詢業界相關持份者,包括多個建築專業團體,並普遍獲得支持。

屋宇署會舉辦宣傳及公眾教育活動,向從業員、物業管理公司及公眾介紹有關修訂。屋宇署亦會更新相關指引及流動應用程式,並印製一系列小冊子,以便公眾及業界了解有關規定。

有關修訂規例將於五月十三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程序,以期於本年九月一日實施,讓業界及公眾有足夠時間了解有關改變。

2020年5月8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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