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題:規管綠化工程

以下是今日(六月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謝偉銓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陳茂波的答覆:

問題:

上月二十日,香港城市大學陳大河綜合會堂整個面積逾一千平方米的綠化屋頂突然塌下。有專業人士指出,此類意外甚為罕見,在該屋頂上加鋪綠化植被令該屋頂負荷過重,可能是意外成因之一。該意外引起社會各界關注各類建築物綠化工程(包括綠化天台工程)的規管、維修保養及相關事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建築物的綠化設施/裝置(包括綠化天台)的建造、工程審批、監工、驗收、維修保養及環保等方面,主要由哪些政府部門負責及受哪些條例規管;過去三年,有否定期巡查已完成的綠化工程;若有,詳情為何,包括每年各部門負責巡查工作的人員數目、他們巡查的次數、巡查是否以抽樣方式進行,以及採取的跟進行動(包括發出的口頭及書面警告,以及提出檢控的個案宗數分別為何);若沒有進行巡查,原因為何,以及會否進行巡查;有否就綠化設施/裝置的維修管理事宜,向業主及物業管理公司提供指引及作業備考;

(二)鑑於當局表示,對未建成及現有建築物的綠化工程(包括天台綠化工程)有不同的處理及安排,兩者在工程審批、監工、驗收和維修保養等方面有何不同、為何不同,以及當局會否檢討及修訂有關安排;及

(三)有否規定建築物綠化工程(包括天台綠化工程)必須在認可專業人士監管下進行及由他們驗收;若有規定,涉及哪些類別的專業人士,以及當中是否包括園境師;若沒有規定,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綠化建築物對改善環境生態、節省能源以至提升市民生活質素等多方面均帶來許多好處。因此,政府近年致力推動建築物綠化工作,包括屋頂綠化、垂直綠化、空中花園、平台種植等。綠化工作範圍廣泛,其形式、位置及規模差別可以很大。總體而言,在建築物進行綠化工作,只要有合適的設計和施工,加上妥善的維修保養,一般不會構成安全風險。

就問題的三個部分,我的回覆如下:

(一)政府對私人建築物的綠化工作有不同層次的規管,而規管以確保建築物安全為首要目標。若綠化工作只涉及擺放少量盆栽,一般不會構成結構風險。若綠化工作有一定規模,有關業主便應就屋頂承載力等範疇徵詢認可建築專業人士的意見。屋宇署認可的專業人士具備專業知識,若綠化工作涉及建築工程,他們應因應工程的位置、性質及規模,就是否需就工程向屋宇署申請許可向業主提供意見。如屬需屋宇署審批的工程,屋宇署會按《建築物條例》對工程進行評估,確認工程安全方會批准工程進行。

現時全港有超過四萬幢私人建築物,而私人建築物的綠化工作的性質和規模亦不盡相同,所以屋宇署沒有特別針對建築物的綠化工作進行巡查。不過,因應上月城市大學綠化天台倒塌事件,屋宇署已透過不同途徑了解市面上是否有未經建築專業人士評估而進行的大面積綠化屋頂工作,如有發現會立即跟進。在屋宇署日常處理公眾有關違例建築工程及其他事宜的舉報,以及在進行大規模行動時,如發現有屬於違例建築工程的建築物綠化工作,亦會作出適當跟進。但我必須指出,私人樓宇的業主有責任適時為其物業,包括綠化設施,進行檢驗及維修,以確保其安全。如業主有任何疑問,應徵詢專業意見。

在指引方面,發展局自二○一○年成立綠化、園境及樹木管理組後,已就各項綠化工作制訂標準及指引,當中特別就學校進行屋頂綠化列明校方須考慮及諮詢專業人士的事宜。此外,民政事務局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發出的《大廈管理及維修工作守則》,亦載列了業主立案法團及其他大廈管理組織應注意的事項,當中有章節涵蓋維修保養天台或平台事宜,例如處理天台積水、確保天台防水、避免天台負荷過重或不當使用等。因應上月城市大學綠化天台倒塌事件,屋宇署已向學校發出須知,就學校設置的綠化天台提供建議,以確保校舍及佔用人的安全。屋宇署亦已向建築業界發出通函,臚列並提醒他們須留意《建築物條例》下適用於屋頂綠化的現有條文。該通告函件亦特別提醒有關專業人士及承建商,他們有責任把在設計和建造期間會採取的行動、綠化工作對相關樓宇結構的影響、設施落成後應如何安全使用及妥善保養等資訊告知相關樓宇業主。為進一步提高公眾對相關事宜的認識,屋宇署正着手就本港樓宇常見的綠化工程,編製以業主及一般公眾人士為對象的指引。

此外,屋宇署及其他相關部門已安排與學校管理人員及相關持份者進行簡介會,並解答他們的疑問。如有需要,屋宇署樂意為其他相關業界,例如物業管理公司,簡介有關事宜。

(二)不論在興建樓宇時一併進行綠化,或是在樓宇落成後再進行綠化,在樓宇安全方面的規管在原則上並無不同。如屬須屋宇署審批的工程,屋宇署會按《建築物條例》對工程進行評估,確認工程安全方會批准工程進行。不論何時進行建築物綠化工作,只要有合適的設計和施工,加上妥善的維修保養,一般不會構成結構安全風險。

(三)就受《建築物條例》監管的建築工程,不論是否綠化工程,業主須根據現行《建築物條例》的規定,在適用情況下委任註冊專業人士及承建商進行。概括而言,若有關工程屬第II類別或第III類別的小型工程,即複雜程度屬中等或較低的小型工程,業主需委任註冊承建商進行。若屬第I類別的小型工程,即複雜程度較高的小型工程,以及須經屋宇署事先審批方可進行的工程,除委任註冊承建商外,業主還須委任認可人士負責制訂向屋宇署呈交的圖則、監工及驗收等工作。若工程涉及結構設計,業主更須就工程委任註冊結構工程師,負責制訂和呈交結構圖則及計算資料予屋宇署審批的相關工作。此外,工程認可人士應按工程實際需要,徵詢其他相關專業人士(包括園境師)的意見。

2016年6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2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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