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九題︰使用空置的政府土地

以下是今日(五月二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葛珮帆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陳茂波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為靈活運用土地資源及紓緩土地供應不足的問題,於數年前推出計劃,把短期內無即時用途的空置政府土地以象徵式一元租金短期出租予非牟利團體,作社區項目或其他臨時用途。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當局收到多少宗非牟利團體短期租用政府空置土地的申請,以及有關土地用於甚麼社區項目(以表詳細列出);

(二)鑑於有不少天橋底的位置接近民居,而且有便利的公共交通可達,政府有否計劃把天橋底的土地納入短期租賃計劃,供非牟利團體租用有關土地以推行社區項目;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鑑於有曾租用空置政府土地的非牟利團體表示,他們在租得土地後往往需花大筆費用開發土地及興建基建設施,而該情況令不少團體對申請租用空置土地卻步,當局有否考慮設立配對基金,以分擔有關的開發費用;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根據現行安排,政府會在合適的情況下,將空置的政府土地提供予非政府團體作社區用途。倘若有關土地長遠而言需用作其他用途,地政總署一般會透過批出短期租約以容納該社區用途。

如申請的用途屬非牟利性質,並獲得相關政策局支持直接(而非透過招標)批予個別非政府團體,地政總署的相關分區地政處會作出考慮。租金一般以市值計算,除非相關政策局亦支持在租金方面給予寬免。

就問題的三個部分,我現答覆如下:

(一)地政總署沒有備存過去三年短期租約申請數目、該等申請所涉租約用途,以及該等申請團體是否非牟利團體的資料。以批出的個案計算,過去三年(即二○一三至二○一五年),地政總署以象徵式租金批出作各種非牟利用途的短期租約大約有40宗。目前,作各種非牟利用途的有效短期租約大約有500份,有關非牟利用途包括學校運動場、訓練中心、展覽場地等。

(二)《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列明在考慮土地使用時一般需要考慮的因素,這些因素包括擬議用途、結構、消防安全、交通、環境及景觀等各方面。就天橋底空間的使用,有關準則同樣適用。

非牟利團體可申請租用任何未被使用的政府土地(包括天橋底的土地)。分區地政處在收到申請後,會按既定機制就每一宗申請個案徵詢相關政策局和政府部門的意見。如上文所述,若申請獲得相關政策局支持,而各相關政府部門亦沒有就申請提出反對,分區地政處會考慮批出短期租約,並適當地在租約條款內反映相關政策局/政府部門提出的意見。

(三)短期租約的固定租期一般不超過三至五年。基於其短期性質,申請人一般會屬意那些無須花大筆費用開發土地及興建基建設施的土地。雖然政府目前並無專門為成功申請以短期租約租用政府土地的團體設立開發土地及興建基建設施的配對基金,但現時亦有不同的資助計劃,可為非牟利團體提供不同方面的支援。如非牟利團體因應各自的需要和情況,在合適的資助計劃下提出申請,相關的政策局及政府部門會按既定程序和安排作出處理。

2016年5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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