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三題:工業大廈內的迷你倉

以下為今日(四月二十九日)立法會會議上謝偉俊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陳茂波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早前地政總署向兩個工業大廈(工廈)單位的業主發出警告信,指他們在其單位經營「迷你倉」違反地契條款,並要求他們於限期前糾正。由於該等業主沒有作出糾正,地政總署其後把該等警告信於土地註冊處註冊(俗稱「釘契」)。關於迷你倉的營運情況,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調查或統計各舊工業區(例如九龍灣、觀塘、油塘、新蒲崗及黃竹坑)分別有多少個工廈單位被改裝為迷你倉;如有,按有關單位作該用途有否違反地契條款列出(i)迷你倉數目和(ii)租戶人數;

(二)有何渠道供市民查詢個別迷你倉有否在違反地契條款下經營;有否政策或計劃取締所有在違反相關地契條款下經營的迷你倉,並檢控有關業主;如有,詳情為何,以及當局如何減低取締行動對迷你倉租戶的影響;及

(三)鑑於有評論指出,隨着新建住宅單位越趨細小,而200至300平方呎的住宅單位比比皆是,市民對迷你倉需求越趨殷切,政府有何政策或規劃應付各區居民對迷你倉的需求?

答覆:

主席:

一般而言,地政總署如收到投訴或轉介或懷疑出現違反地契的情況,會作實地視察,因應實際情況及所涉地契條款,判斷是否違契。如發現有違反地契,會採取適當行動糾正違契事項。署方以同一態度處理涉及「迷你倉」的個案,並無針對「迷你倉」採取特別行動。

就問題的三個部分,我現答覆如下:

(一)地政總署並沒有工業大廈(工廈)單位被用作「迷你倉」用途及其出租的統計數字。

(二)個別「迷你倉」是否違反地契條款,要視乎該「迷你倉」的實際運作情況及所涉地段地契的條款,不能一概而論。以位處工廈的「迷你倉」為例,若有關地契訂明該地段只許作「工業」用途,經營貨倉(包括「迷你倉」)一般是違反地契。至於有些工廈的地契訂明地段可作「工業及/或倉庫」或「倉庫」用途,地政總署最近再徵詢法律意見,認為一般為客戶貯存個人或家居貨物的「迷你倉」,即使並非貯存傳統貨倉所貯存的商品,亦不會因此被視作違反相關地契訂明的「倉庫」用途。不過,倘若以經營「迷你倉」為名,但實質卻並非用作貨倉,例如是用作寫字樓或經營零售,便不符地契訂明的「倉庫」用途。

我們相信上文的一般闡述有助業界理解署方的立場,釋除不必要的疑慮。但我們重申個別「迷你倉」是否違反地契條款,要視乎其實際運作情況及所涉地段地契的條款,不能一概而論。

目前只有幾宗於工廈經營「迷你倉」的個案,被指違反地契。地政總署會循上文的整體考慮及個別個案的實際運作情況,評估是否違反地契。倘若出現違反地契的情況,地政總署會以地主身分,採取行動,執行契約條款,當中不涉及檢控。署方會向業權人發出警告信,要求糾正違契事項。如業權人於限期內未有作出糾正,署方會將警告信於土地註冊處註冊,即俗稱「釘契」。在這情況下,公眾可以透過查閱土地註冊處的資料,知悉有關物業的違契事項。

一般而言,即使某用途不符地契條款,如業權人有意進行該用途,可以按既有程序,向地政總署申請短期豁免書,並繳付豁免費用,暫時放寬地契的限制,甚或申請更改地契並繳付土地補價。地政總署會按機制審批。

(三)根據城市規劃委員會的《詞彙釋義》,「迷你倉」屬於「非污染工業用途」,在「工業」地帶或「其他指定用途」註明「商貿」(「商貿」)地帶內,規劃上均屬經常准許的用途。換言之,位於「工業」或「商貿」地帶內的工廈,只要符合地契條款或已取得豁免書(包括整幢改裝工廈的特別豁免書),均可用作「迷你倉」。然而,個別工廈業主是否將工廈用作經營「迷你倉」屬市場主導的商業決定。

2015年4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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