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六題:維港以外填海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二十一日)立法會會議上田北俊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陳茂波的答覆:

問題:

政府於本年年初提出在維多利亞港以外的二十五個可供考慮的填海地點作公眾諮詢,其中六個地點位於馬鞍山、大埔及將軍澳區。這些地區的居民向本人多次指出,該六個地點具有優美的天然景觀、重要的生態環境,或設有養魚場;故此,許多區內外人士反對政府在該等地點填海。有居民進一步指出,目前新界東吐露港一帶欠缺公眾泳灘,因此當局應將其中一個建議填海地點烏溪沙海灘定為刊憲泳灘(俗稱「法定泳灘」)。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局就上述二十五個地點進行的填海技術研究的進展,以及預計何時公布研究結果及可進一步考慮的填海選址名單;

(二)會否將最接近民居的烏溪沙海灘優先從填海選址名單中剔除,並把它指定為法定泳灘;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鑑於政府曾表示在選址填海時會注重對社區的影響,以及會充分考慮市民的意見,當局會否從選址名單中剔除其餘的五個地點,使居民盡早安心?

答覆:

主席:

政府採取多管齊下的策略增加土地供應,其中一項是在維港以外填海,開拓土地資源,為香港建立土地儲備,並同時處置來自重建、基礎建設、建築工程和航道疏浚所產生的剩餘建築填料及污染海泥。

我們於去年十一月展開「優化土地供應策略:維港以外填海及發展岩洞」第一階段公眾參與活動,提出八項初步選址準則,以物色可行的填海選址在第二階段公眾參與時討論。這八項初步選址準則包括(一)當地社區的影響;(二)新填海區選址及交通便捷程度;(三)能否滿足當地居民需要;(四)對環境的影響;(五)對環境的好處;(六)規劃的靈活性;(七)工程的可行性;及(八)成本效益。

在諮詢過程初期,有意見認為,我們推出的初步填海準則較為抽象,建議政府提供一些較具體的填海地點作為例子,以方便公眾根據可持續發展原則,從社會、經濟及環境三方面考慮填海選址準則。為回應市民的建議,土木工程拓展署在一月初公布二十五個可考慮的填海地點,把它們分成四類(包括人工島、連島、人工或曾受改動的海岸線、鄰近天然海岸線但非受保護海岸線)。我們在多個場合,包括公眾論壇、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及回應傳媒查詢時,一再強調這二十五個可考慮的填海地點並不是已落實的填海選址清單,而可考慮的填海類別及地點亦可因應公眾意見作出增減。田議員問題所及的位於馬鞍山、大埔及將軍澳區的六個地點,被列在土木工程拓展署提出的二十五個可考慮的填海地點之內,我們的目的,便是要收集社會對上述填海選址準則的意見。

就問題的三個部分,我的答覆如下:

(一)第一階段公眾參與已在二零一二年三月結束。我們從不同途徑收到五萬多份意見,當中包括對上述二十五個可考慮填海地點的意見。從第一階段公眾參與的反應,大部分市民認同「六管齊下」的土地供應策略,即更改土地用途、重建、收地、維港以外填海、發展岩洞及重用前石礦場等。我們亦觀察到市民普遍同意前段所述包括社會、環境及經濟效益等選址準則,尤其重視關於對社區、環境及海洋生態的影響。我們會特別考慮這些選址準則。由於公眾意見眾多,需較長時間完成公眾參與報告、甄選填海地點及進行有關技術研究。我們期望在明年第一季公布第一階段公眾參與報告,並同時提出數個可進一步考慮的填海及岩洞發展的選址,以展開第二階段公眾參與活動。

(二)及(三)我重申今年一月公布的二十五個可考慮的填海地點,並不是建議的填海選址名單,因此不存在將個別地點從名單中剔除的問題。透過這些可考慮填海地點的例子,我們已收集了很多關於選址準則的意見。市民普遍同意包括社會、環境及經濟效益等選址準則,而尤其重視關於社區、環境及海洋生態影響。我們會以這些選址準則甄選填海地點。

至於應否將烏溪沙海灘指定為法定海灘,民政事務局及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表示,沙田區議會曾就發展這海灘進行討論,並建議康文署因應白石的未來發展,研究在鄰近地方增設泳灘的可行性。然而,有關建議並不是沙田區議會的優先項目,康文署暫未有發展時間表。如要考慮把這天然海灘定為法定海灘,康文署需要考慮多方面的因素,包括擬建地點的位置、附近公共游泳設施的供應、現有海灘的情況、附近的水質、發展配套設施的可行性、對附近居民、陸上及海上環境可能造成的影響及地區團體的意見等,康文署會小心研究有關計劃的可行性。



2012年11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47分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