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一題:處理興建小型屋宇申請

以下是今日(二月二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容海恩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黃偉綸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新界小型屋宇(俗稱「丁屋」)政策,十八歲以上的男性新界原居民有權一生一次以優惠條件獲批建一間丁屋。然而,自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於二○一九年四月八日就一宗丁屋政策司法覆核案件作出裁決後,政府暫停接收和處理在以私人協約及換地方式批出的政府土地上興建丁屋的申請。據報,該安排引致大量興建丁屋申請積壓尚待處理,令不少新界原居民極為不滿。上訴法庭在今年一月十三日就該案件的判決所提上訴作出裁決,裁定小型屋宇政策下的免費建屋牌照、私人協約及換地安排均屬《基本法》第40條內的新界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並合法合憲。此外,本人在去年九月曾去信發展局局長反映,政府就興建丁屋申請的審批時間過長(一般需要五至十年,甚至有個案長達20多年),加上建屋費用越來越高,大大增加了原居民興建丁屋的財政負擔。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每年地政總署(i)接獲、(ii)批准、(iii)拒絕,以及(iv)未完成處理的興建丁屋申請宗數分別為何;
 
(二)在原訟法庭作出上述判決後提交而尚待處理的興建丁屋申請數目,以及當中在以私人協約及換地方式批出的政府土地上興建丁屋的個案數目分別為何;
 
(三)過去五年,每年(i)興建中及(ii)落成的丁屋數目,以及所涉鄉村式發展地帶用地的總面積分別為何;
 
(四)過去五年,每年地政總署負責處理興建丁屋申請的人手編制,以及已批准申請的平均、最長、最短的審批時間分別為何;
 
(五)政府會如何跟進上訴法庭的上述判決;預計最快何時恢復接收和處理在以私人協約及換地方式批出的政府土地上興建丁屋的申請;會否向地政總署增撥資源及人手,以加快處理積壓申請;若會,詳情和推行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六)有否就(i)未來10年合資格申請興建丁屋的人數、(ii)他們將會提出的丁屋申請宗數,以及(iii)該等申請帶來對新界不同地區的土地需求進行詳細評估;若有,詳情為何、評估所依據的準則,以及有何新措施應付有關的土地需求;若否,原因為何,以及會否在短期內進行有關評估?
 
答覆:
 
主席:
 
就問題的各部分,我回覆如下︰
 
(一)及(二)過去三年,小型屋宇申請的分項數字載列如下:


註一:由於每年接獲的申請不一定於同年完成處理,在年內批准、拒絕和正在處理的申請個案和宗數,未必對照該年接獲的申請個案和宗數。

註二:處理中的申請數目不包括已接獲而正待處理的申請。

註三:因應原訟法庭就小型屋宇政策司法覆核案件頒下的裁決,地政總署於二○一九年四月八日至二○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曾經暫停接收及處理以私人協約方式及以換地方式申請政府土地建造小型屋宇的申請,因此截至二○一九年年底及二○二○年年底處理中的個案,並不包括這兩類申請。

(三)過去五年,已建成並獲地政總署發出完工證的小型屋宇數目,表列如下:

地政總署沒有為每年興建中的小型屋宇數目及當中所涉「鄉村式發展」地帶的土地面積備存統計數字。

(四)由於部分處理小型屋宇申請的員工亦負責其他土地行政職務,而且部門不時因應工作情況檢視及調配人手,地政總署沒有處理小型屋宇申請的準確員工數目。作為一般參考,地政總署約有100名員工涉及處理小型屋宇的申請。
 
審批小型屋宇申請的時間,視乎個別申請的複雜程度,例如是否涉及地方人士反對、土地業權或地界等問題,或是否須先符合其他規管制度的規定等,處理時間會視乎所涉事項的複雜程度而定。地政總署沒有為審批時間備存統計數字。

(五)上訴法庭於二○二一年一月十三日對小型屋宇政策司法覆核案件的上訴作出裁決,裁定小型屋宇政策的所有環節,即免費建屋牌照、私人協約及換地安排,均屬於《基本法》第40條內的新界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並合法合憲。政府會繼續執行小型屋宇政策。對於較早前因原訟法庭判決而暫停接收及處理的以私人協約及換地方式申請政府土地的小型屋宇申請,地政總署已由二月二十二日起恢復接收和處理這兩類申請。
 
地政總署會繼續因應各分區地政處的工作量,持續檢視人手情況以在有需要時作適當安排。
 
(六)小型屋宇的申請數目受原居村民出生、家庭及經濟等因素影響,個別原居村民是否申請興建小型屋宇,視乎其個人環境和意願而定。地政總署沒有為未來符合資格申請興建小型屋宇的人數或小型屋宇申請作出估算。根據一貫既定政策,小型屋宇申請是否獲批視乎有關土地是否適合興建小型屋宇,當中會考慮一系列規劃、地政、技術等因素,地政總署會繼續按機制諮詢相關部門及對每宗申請作出審批。

2021年2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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