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資助計劃的申請資格

  1. 申請的資格為何?

    有意申請的非政府機構須獲地政總署或有關當局原則上批准短期租用空置政府用地或校舍,並符合以下條件,即可就此資助計劃提出申請-

    1. 該非政府機構須為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8條獲豁免繳稅,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或信託團體,或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或前《公司條例》(第32章)註冊成立的擔保有限公司,其宗旨及權力不包括向成員分派利潤;或根據香港任何法例註冊或成立的非牟利社團或組織;或
    2. 該非政府機構是以社會企業形式運作,即 –

      1. 載列於社會企業商務中心編製的《社企指南》(https://socialenterprise.org.hk/zh-hant/sedb)內的社企;或
      2. 已獲得香港社會企業總會的社企認證(http://www.seemark.hk/)。
  2. 現時的短期租約承租人可否申請?

    資助計劃的目的是盡快把一些因技術困難而被長期空置的政府土地轉化作新的空間,供應作短期社區用途,以釋放土地資源。這是一項「從無到有」的善用土地措施。因此,我們會接受於2018-19年度《財政預算案》在2018年2月28日公布此措施之當日或以後,按現行機制已獲批准或至少獲原則上批准使用空置政府用地(包括政府土地上的空置校舍),而尚未開展工程的非政府機構的申請。

  3. 短期租約承租人可否在續租時提出申請,或可否結束現有租約並以全新租約申請?

    資助計劃的目的是盡快把一些因技術困難而被長期空置的政府土地轉化作新的空間,故只適用於新的租約申請。

  4. 哪一種用途符合資助計劃?有沒有例子?

    我們希望廣納「民間智慧」,令由計劃資助復修工程的用地/校舍可用作各式各樣非牟利性質的社區用途,如推廣藝術及文化的工作坊、青年發展中心、社會福利及長者設施、少數族裔支援中心、動物支援中心、社區農場等。

  5. 非政府機構可否向此計劃申請資助在政府空置用地上推展過渡房屋項目?

    財政司司長在《2019-20年度財政預算案》中宣布預留20億元,設立專項基金,支持非政府機構興建過渡性房屋。運輸及房屋局會考慮過渡性房屋項目的運作經驗,聽取社會各界意見後,再會擬定具體安排向財委會提交建議。初步構思是專項基金會支援非政府機構提供過渡性房屋服務,當中包括與房屋相關的工程支出。如預備工作順利進行,運輸及房屋局希望能夠年内向立法會提交撥款建議,力求在2020年初或之前推出資助計劃。有見及此,發展局的10億元資助計劃雖然並非專為過渡房屋項目而設,但在為過渡房屋項目而設的運房局專項資助計劃推出前,獲運房局專責小組給予政策支持並以空置政府用地提供過渡房屋的項目,也可向發展局提出資助申請。

  6. 可否申請作翻新過剩政府物業?

    如非政府機構希望翻新過剩政府物業作社區用途,可按現行機制,向政府產業署或有關的政府部門提出申請。若申請用途獲決策局支持並獲原則上批准短期租約,申請機構在符合此資助計劃的其他申請資格的情況下,便可向發展局申請撥款資助作翻新工程。

B. 資助範圍及金額

  1. 甚麼開支可獲得資助?

    資助計劃下批出的撥款應限於一次過、基本和必需的建設工程,使該用地/校舍能在復修後適合使用,例如必需的斜坡加固工程、地盤平整、搭建構築物(例如採用「組裝合成」建築法)、修葺破舊樓房、鋪設污水渠/排水管、安裝消防設備、接駁道路、建設無障礙設施、駐工地人員薪酬及應急費用,以達至「清水樓」的標準。

    為確定擬議工程的技術可行性或參數而委聘顧問的費用,以及涵蓋於測量、勘測及維修工程進行期間可能出現的任何潛在申索的保險費用,亦可獲得資助。但室內裝修、陳設、傢俬的開支,以及日後應付經常營運的支出(例如維修及保養支出)將不包括在內;非政府機構如有需要須自行或向其他資助計劃尋求資源。

  2. 部分空置用地位置偏僻,可能沒有道路連接或鄰近危險斜坡。資助範圍是否包括興建所需道路及斜坡工程?

    資助範圍將包括必須的接駁道路及斜坡工程,不過每宗申請仍要符合資助上限。如涉及的工程規模太大,機構可尋求其他財政支援。

  3. 會否應用「組裝合成」建築技術作短期社區用途?

    如申請機構認為「組裝合成」建築技術可提供簡便靈活的空間,並配合建議的短期社區用途而且技術上可行,我們樂意資助建築工程的費用。

  4. 如何決定每宗申請的資助範圍?

    每宗申請的工程範圍及資助額將由發展局(規劃地政科)主持的跨部門評審委員會審批。如申請獲得評審委員會原則上支持,申請機構可利用撥款資助進行工程可行性或技術研究,從而確定工程項目的細節,並提交工程建議予評審委員會進一步考慮。

    評審委員會會確保資助項目限於一次過、基本及必需的建設工程,按實而不華的原則切合短期用途的需要,並可靈活支援不同的用途,以符合成本效益。

  5. 對部分空置用地而言,所需工程費用或超過訂下上限6,000萬元。機構可否為項目取得資助計劃以外的其他財政支持?

    如經發展局(規劃地政科)主持的跨部門評審委員會審議後,認為所需的一次過、基本及必需的建設工程費用超過可以批出的上限6,000萬元,申請機構當然可尋求其他來源的財政支持。

C. 申請程序及現行申請短期租約機制

  1. 申請資助程序為何?

    非政府機構在申請撥款資助前,需要按現行機制,向地政總署或其他管理該空置用地/校舍的相關當局申請使用該用地/校舍。若申請用途獲相關決策局支持,及地區人士無普遍就擬議短期用途提出反對,而短期租約亦獲原則上批准,申請機構便可向發展局申請資助。申請機構將需要提出工程項目建議書,包括設計、時間表及開支預算等細節。評審委員會會按各項準則評審建議書。如有需要,評審委員會可能要求申請機構修改建議內容。項目撥款批出後,便可展開工程。

  2. 非政府機構是否需要向城市規劃委員會(城規會)申請規劃許可?

    地政總署處理短期租約申請時,有關申請須符合法定圖則的要求。視乎空置政府用地所處的地帶,部分社區用途或須向城規會申請。

    一般而言,如果在法定圖則上,擬議社區用途在空置政府用地所處的地帶中屬「第一欄用途」,並不需要向城規會申請。而如果空置政府用地位於主要市區及新市鎮 (主要市區包括香港島、九龍及新九龍、荃灣、葵涌及青衣;新市鎮則包括沙田、大埔、粉嶺/上水、屯門、元朗、天水圍、將軍澳及東涌),而擬議社區用途屬臨時性質(預期為期不超過五年),只要符合一切其他有關的法例以及任何其他政府規定,亦不需要向城規會申請。

    然而,如果擬議社區用途屬「第二欄用途」,須取得城規會規劃許可,地政總署才會原則上批准有關短期租約。如果有關用地位於主要市區及新市鎮以外的新界鄉郊地區,除非擬議社區用途屬於「第一欄用途」,否則無論擬議社區用途是否屬臨時性質,亦需要向城規會申請。城規會亦可就法定圖則上沒有作出規定的任何臨時用途批出許可,有效期最長為三年。

  3. 當同一空地出現超過一份短期租約申請,地政總署會如何處理?是否按照「先到先得」的原則?如何讓不同機構得知清單上各空置政府用地是否已接獲申請?

    當同一空置用地接獲超過一份短期租約申請,地政總署一般做法是按照「先到先處理」的原則先處理首個接獲的申請,以期盡快安排到合適的臨時用途,達致地盡其用。

    考慮到不同機構可能約於同一時間準備好遞交申請,為了讓其他同期成熟的申請有同等機會被考慮,當一個未有機構申請的空地接獲申請後,地政總署會在定期更新「地理資訊地圖」網站時公布有關消息,並容許寬限期(約兩個星期)繼續接收其他有興趣機構的申請。地政總署會一併處理期間接獲的申請,包括諮詢相關決策局是否給予政策支持。如果有多於一份申請得到政策支持,地政總署會就個案提請發展局作出決定。上述安排已於2018年11月20日生效,並適用於所有空置政府用地的申請(不論有關申請是否涉及申請資助計劃的撥款)。

  4. 可否多於一個機構申請共用同一空地?

    如有多個機構希望共用同一用地,一般可以自行安排,並協議由一個機構代為提交申請。如獲批出短期租約,該個申請機構須作為承租人與地政總署簽署租約,負責履行條款。如發現租地有違約情況,地政總署會追究承租人,要求承租人糾正違約情況;如違約情況持續,甚至會考慮終止租約。共用租地的機構如有糾紛,地政總署並沒有身份介入。

  5. 地政總署批出空置用地短期租約前,如何進行諮詢?

    按現時機制,地政總署一般透過當區民政事務處就短期租約申請進行地區諮詢。當區民政事務專員一般會諮詢當區區議員、相關分區委員會成員、附近的居民組織(例如業主立案法團、業主委員會及互助委員會)等。

  6. 非政府機構是否需要自行向決策局尋求政策支持?可否先與相關決策局作出溝通,在確定擬議計劃可行後,才向地政總署就短期租約作出申請?決策局按什麼準則決定是否給予支持?

    短期租約申請必須取得有關決策局的政策支持,方會獲批出短期租約。地政總署在處理申請時,會向相關決策局查詢是否就申請給予政策支持。一般而言,決策局會視乎有關申請和擬議用途能否支持具體政策目標,以作考慮是否給予政策支持。因此,有意申請短期租約的非政府機構無須自行向決策局尋求政策支持,在物色合適的空置政府用地(包括政府土地上的空置校舍)後,即可按現行機制提出申請。

D. 資助計劃的審批機制

  1. 誰人負責審批申請?

    政府內部將成立由發展局(規劃地政科)主持的跨部門評審委員會,審核有關申請及監督資助計劃的推行。

  2. 審批的準則為何?

    由於合資格申請機構應已獲有關當局原則上批准短期租用空置政府用地或校舍,評審委員會預計會聚焦於擬議工程的技術範疇,以確保工程符合節約、有效率及具備效益的資源運用原則。評審委員會會考慮申請機構的經驗及能力,以及推行項目所需的時間。

  3. 資助計劃預計審批申請的時間為何?

    由於每幅用地的情況和所需復修的工程複雜程度可以差異甚大,我們目前難以預計審批申請及工程所需時間。但由於會聚焦資助基本和必須工程,相信工程時間不會太長。如果申請機構交齊資料(包括擬議工程的項目及財政預算),我們會盡量在半年內完成審批,讓非政府機構能盡快知悉結果以決定是否繼續所倡議的計劃。

  4. 申請機構是否要自行推展有關工程?政府會如何協助他們?

    非政府機構可委聘顧問、專業人士或承建商進行工程。跨部門評審委員會亦會提供其他支援,例如統籌各個政府部門對項目的技術意見,以便減輕申請機構面對的困難及花費的人力和時間。此外,為推動創新及公民社會合作,我們正與專業學會商討,期望動員其會員在項目初段以成立求助台(helpdesk)的形式,為有需要的非政府機構義務提供技術意見和支援。各專業學會的回應均非常正面。

  5. 由申請機構自行聘請工程代理開展工程,政府如何監管施工過程及資助的發放?

    除了短期租約協議外,成功申請資助的機構亦需就該空置用地及校舍進行獲批工程一事,與政府另行簽訂資助協議。評審委員會秘書處將根據資助協議訂明的進度,監督獲批項目。成功申請機構需要於工程期間定期向跨部門評審委員會提交進度報告及審計帳目。撥款會在達成資助協議所訂明的項目進度後,一般以實報實銷形式分期發放。申請機構在申請發放撥款時,必須提供有效發票、合約或單據,以便核實清付有關款項。

    此外,成功申請機構須為項目另立妥善之帳目及記錄,以及定期提交進度報告及財務報告,並須於項目完成後提交經審計帳目。若項目進度未如理想或出現違反資助指引的情況,我們或會暫停資助及終止項目,甚至取消短期租約並要求申請機構退還已發放款項。

  6. 資助以實報實銷形式發放,但規模較小的機構欠缺財力,難以應付先墊後支。資助計劃會否設有預支額,作為獲批項目的「開拔費」?

    為確保公帑善用得宜,撥款一般以實報實銷形式分期發放,而成功申請機構亦需要提供有效的發票、合同或單據,才可獲發撥款。如獲資助的機構在先墊支相關的顧問費用或工程費用方面遇到現金流困難,發展局會參考工務部門的經驗和意見,按個別情況的實際需要考慮,有限度地預先發放部分所批撥款,以令工程得以開展。

E. 短期租約安排

  1. 工程時間會否計算在租期內?

    短期租約由地政總署將租地的管有權(possession)交給承租人當日開始生效,租期亦會同時開始計算。承租人在獲得租地的管有權後才可以在租地內進行復修工程。

  2. 空置用地的短期租約租期多長?如何續租?非政府機構申請資助和進行工程涉及大量工作,為何不設更長租期?

    短期租約的固定租期可長可短,大多為一至三年,一般不超過五年;如個案有政策理據配合,最長可獲批七年的固定租期。具體租約期會視乎個別個案實際需要而定。

    假如用地在固定租期屆滿時,無須即時用作永久或其他臨時用途,短期租約一般可按月或按季續租。

  3. 政府會否同時豁免短期租約(包括土地復修期間)租金?

    非政府機構在申請資助前,理應已按現行機制,向地政總署或其他管理該空置用地/校舍的相關當局申請使用該用地/校舍,並已獲原則上批准其申請用途。根據現行政策,如獲相關決策局支持,申請機構有可能得到租金減免,或只需繳付象徵式租金(包括在租約完結前復修土地的租期)。

  4. 空置用地/校舍的短期租約的承租人是否需要繳付差餉?如承租人獲得租金減免,或只需繳付象徵式租金,有關差餉是否也會寬免?

    一般來說,全港的所有房產物業均須根據《差餉條例》(第116章)評估差餉。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均有繳付差餉的責任。一般租約上(包括短期租約)會訂明承租人是否需要繳付差餉。

    差餉是按照物業的應課差餉租值乘以一個百分率而徵收,該租值是假設物業在指定的估價依據日期空置出租時 ,估計全年可取得的合理市值租金。

    各類物業的應課差餉租值,均以此市值租金為評估基準,而無須理會承租人所付租金是否獲得減免。換言之,政府所批出短期租約所需繳付的差餉並不會因承租人獲租金優惠而有所寬免。承租人需符合《差餉條例》(第116章)第36條所列明的條件,才可獲豁免評估差餉。

  5. 如申請機構在工程進行期間或工程完成後的一、兩年後決定不租用相關土地或校舍,或在短期租約租完結後不再續租,政府會如何處理?

    申請機構在參加資助計劃之前,需提交建議租期及作出承租的承諾。如工程開展後申請機構因特殊情況未能履行承諾,或申請機構在短期租約租完結後不再續租,政府會視乎情況將用地重新公開讓其他機構申請。預料經復修的用地會廣受其他機構歡迎。

    跨部門評審委員會在審批申請時會確保資助項目限於一次過、基本及必需的建設工程,按實而不華的原則切合短期用途的需要,並可靈活支援未來不同的用途。

發展局
2020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