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的主體文件於2003年6月29日簽署。其後,兩地再簽署了以下協議:
簽訂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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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CEPA協議 | 2003年6月29日 |
2. | CEPA補充協議一 | 2004年10月27日 |
3. | CEPA補充協議二 | 2005年10月18日 |
4. | CEPA補充協議三 | 2006年6月27日 |
5. | CEPA補充協議四 | 2007年6月29日 |
6. | CEPA補充協議五 | 2008年7月29日 |
7. | CEPA補充協議六 | 2009年5月9日 |
8. | CEPA補充協議七 | 2010年5月27日 |
9. | CEPA補充協議八 | 2011年12月13日 |
10. | CEPA補充協議九 | 2012年6月29日 |
11. | CEPA補充協議十 | 2013年8月29日 |
12. | 《關於內地在廣東與香港基本實現服務 貿易自由化的協議》 |
2014年12月18日 |
13. | 《服務貿易協議》 | 2015年11月27日 |
14. | 《經濟技術合作協議》、《投資協議》 | 2017年6月28日 |
15. | 《貨物貿易協議》 | 2018年12月14日 |
16. | 《服務貿易協議的修訂協議》 | 2019年11月21日 |
期間,我們不斷與建造業界進行磋商,徵詢他們對實施CEPA的意見及落實時遇到的問題。我們也與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原建設部)舉行多次會議,深入討論業界關心的事項。
關於建造業,CEPA每階段的成果請按此。總體來說,CEPA的承諾涵蓋專業資格互認、專業人員註冊及承包商與顧問服務公司進入內地市場三方面。
專業資格互認
雙方主管部門或行業機構將啟動勘察設計註冊電氣工程師、勘察設計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資格互認的交流工作,開展勘察設計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和測繪工作的技術交流。(CEPA補充協議四及《經濟技術合作協議》)
雙方成立工作專責小組,研究推進建築領域專業人員資格互認後的註冊和執業工作。(CEPA補充協議四及《經濟技術合作協議》)
雙方主管部門或行業機構將在已簽署互認協議且條件成熟的領域,繼續開展專業人員資格互認工作。(CEPA補充協議五及《經濟技術合作協議》)
雙方同意開展內地監理工程師與香港建造工程師的專業人員資格(監理)相互承認工作;開展香港建築師取得內地監理工程師資格的認可工作。(CEPA補充協議六及《經濟技術合作協議》)
雙方主管部門或行業機構開展兩地風景園林專業的技術交流工作。(CEPA補充協議六及《經濟技術合作協議》)
雙方繼續內地房地產估價師、造價工程師與香港產業測量師、工料測量師的資格互認工作。(CEPA補充協議九及《經濟技術合作協議》)
研究內地監理工程師與香港建築測量師資格互認繼續開展的相關事宜。(《經濟技術合作協議》)
進一步擴大資格互認範圍,延續已到期的專業資格互認,包括兩地結構工程師、香港規劃師與內地城市規劃師、香港建築測量師與內地監理工程師和兩地建築師。(《服務貿易協議的修訂協議》)
對具有香港協會(學會)會員資格的香港建築師、結構工程師、建築測量師與內地相應協會(學會)會員資格互認。(《服務貿易協議的修訂協議》)
允許已取得香港產業測量師資格的專業人士在深圳前海、珠海橫琴、廣州南沙直接註冊執業,開展房地產估價服務,不需要通過內地與香港資格互認。(《服務貿易協議的修訂協議》)
專業人員註冊
雙方成立工作專責小組,研究推進建築領域專業人員資格互認後的註冊和執業工作。(CEPA補充協議四及《經濟技術合作協議》)
對於註冊建築師繼續教育中選修課部分,香港服務提供者可以在香港完成或由內地派師資授課,選修課繼續教育方案須經內地認可。(CEPA補充協議十)
對於一級註冊結構工程師繼續教育中選修課部分,香港服務提供者可以在香港完成或由內地派師資授課,選修課繼續教育方案須經內地認可。(《關於內地在廣東與香港基本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協議》)
對於監理工程師繼續教育中選修課部分,香港服務提供者可以在深圳市統一完成。(《關於內地在廣東與香港基本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協議》)
允許符合相關規定的香港居民參加以下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註冊消防工程師、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公共衛生類別醫師、執業獸醫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者,發給相應的資格證書。(《關於內地在廣東與香港基本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協議》)
允許通過互認取得內地建築領域各專業資格的香港專業人士在內地註冊執業,享有與內地擁有相同專業資格專業人士同等待遇。(《 服務貿易協議的修訂協議》)
允許取得內地註冊城市規劃師資格的香港專業人士在內地註冊,不受在香港註冊與否的限制。(《服務貿易協議的修訂協議》)
允許取得內地監理工程師資格的香港專業人士在內地註冊執業,不受在香港註冊執業與否的限制。(《服務貿易協議的修訂協議》)
允許通過互認取得內地一級註冊建築師資格的香港專業人士在內地註冊執業,不受在香港註冊執業與否的限制。(《服務貿易協議的修訂協議》)
允許通過考試取得內地註冊建築師資格的香港專業人士在內地註冊執業,不受在香港註冊執業與否的限制,按照內地有關規定作為內地工程設計企業申報企業資質時所要求的註冊執業人員予以認定。(《服務貿易協議的修訂協議》)
允許通過互認取得內地一級註冊結構工程師資格的香港專業人士在內地註冊執業,不受在香港註冊執業與否的限制。(《服務貿易協議的修訂協議》)
允許通過考試取得內地註冊結構工程師、註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註冊化工工程師、註冊電氣工程師資格的香港專業人士在內地註冊執業,不受在香港註冊執業與否的限制,按照內地有關規定作為內地工程設計企業申報企業資質時所要求的註冊執業人員予以認定。(《服務貿易協議的修訂協議》)
對於專業資格互認的繼續教育中必修課部分,香港服務提供者可以在香港完成。(《服務貿易協議的修訂協議》)
允許已取得香港產業測量師資格的專業人士在深圳前海、珠海橫琴、廣州南沙直接註冊執業,開展房地產估價服務,不需要通過內地與香港資格互認。(《服務貿易協議的修訂協議》)
為承包商與顧問服務公司進入內地市場提供的主要優惠
承包商
香港承包商在內地設立建築業企業時,他們在香港和內地的業績可以共同作為資質審定的依據。(CEPA補充協議一)
經資質管理部門認可的項目經理人數中,香港永久性居民所佔比例可以不受限制。(CEPA補充協議一)
對於已取得內地資質的港資建築業企業,在新的《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頒佈前,原建設部關於港資建築業企業資質審查中對港籍項目經理的認定政策不變,港籍項目經理在原受聘港資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中仍然有效。(CEPA補充協議六)
在新的《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頒佈後,允許原認定的港籍項目經理在該標準頒佈前已承接或開工的工程項目中,繼續作為項目經理直至項目竣工。(CEPA補充協議六)
香港工程技術人員和經濟管理人員,在內地的居留時間不受限制。(CEPA補充協議一)
可以全資收購內地的建築業企業。(CEPA主體文件)
香港承包商在承攬中外合營項目時,不受中外方投資比例限制。(CEPA主體文件)
在取得企業資質後,可以在全國範圍內參加工程投標。(CEPA主體文件)
兩個以上香港承包商在內地設立合資或合作建築業企業,每一家公司在香港和內地的業績,可以共同作為資質審定的依據。(CEPA補充協議二)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見註)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建築及相關工程服務。(CEPA補充協議十)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全境設立的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聘用香港註冊建築師、註冊結構工程師(在尚未取得內地專業資格的情況下),可以作為資質標準要求的主要專業技術人員進行考核(不考核其職稱條件,只考核學歷、從事工程設計實踐年限、在香港的註冊資格、工程設計業績及信譽等條件),不能作為資質標準要求的註冊人員進行考核。(《服務貿易協議的修訂協議》)
外商獨資、合資城鄉規劃企業申報資質時,通過互認取得內地註冊規劃師資格,在上述企業工作的香港人士,在審查時可以作為必需的註冊人員予以認定。(《服務貿易協議的修訂協議》)
顧問服務公司
香港顧問公司可以用獨資形式在內地提供建築設計、工程、集中工程、城市規劃、風景園林設計和工程造價咨詢。(CEPA主體文件及補充協議三)
香港顧問公司在內地設立建設工程設計企業、城市規劃服務企業及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時,他們在香港和內地的業績可以共同作為資質審定的依據。(CEPA補充協議二)
放寬香港顧問公司根據《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管理規定》(即建設部令第114號)第十五條有關聘用取得中國註冊建築師、註冊工程師資格的香港居民人數與總技術骨幹人數的比例,容許港商可以聘用中國註冊建築師和工程師,以符合外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在專業及註冊人員的要求。(CEPA補充協議二)
兩個以上香港顧問公司在內地設立合資或合作城市規劃服務企業,每一家公司在香港和內地的業績,可以共同作為資質審定的依據。(CEPA補充協議二)
放寬香港專業及技術人員在內地居留期限的規定,將其居港時間,亦計算為內地居留。(CEPA補充協議二)
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以合資、合作形式設立建設工程設計企業時,其內地合營者出資總額佔註冊資本的比例不受限制。(CEPA補充協議五)
允許取得內地一級註冊建築師或一級註冊結構工程師資格的香港專業人士作為合夥人,按相應資質標準要求在內地設立建築工程設計事務所。合夥企業中香港與內地合夥人數量比例、出資比例、香港合夥人在內地居留時間沒有限制。(CEPA補充協議七)
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的建設工程設計企業中,出任主要技術人員且持有香港方面身份證明文件的自然人,不受每人每年在內地累計居住時間應當不少於6個月的限制。(CEPA補充協議十)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見註)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建築設計、工程和集中工程服務。(CEPA補充協議十)
內地以負面清單對香港開放11個建築及相關工程業分部門。「商業存在」(即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公司)方面,除列明“不適用”外,內地對香港公司實行國民待遇。(詳情見附錄一) (《服務貿易協議》及《服務貿易協議的修訂協議》)
對取得內地一級註冊建築師互認資格的香港專業人士,按照內地有關規定作為內地工程設計企業申報企業資質時所要求的註冊執業人員予以認定。(《服務貿易協議的修訂協議》)
對取得內地一級註冊結構工程師互認資格的香港專業人士,按照內地有關規定作為內地工程設計企業申報企業資質時所要求的註冊執業人員予以認定。(《服務貿易協議的修訂協議》)
對取得內地監理工程師資格的香港專業人士,按照內地有關規定作為內地監理企業申報企業資質時所要求的註冊執業人員予以認定。(《服務貿易協議的修訂協議》)
允許通過考試取得內地註冊建築師資格的香港專業人士在內地註冊執業,不受在香港註冊執業與否的限制,按照內地有關規定作為內地工程設計企業申報企業資質時所要求的註冊執業人員予以認定。(《服務貿易協議的修訂協議》)
允許通過考試取得內地註冊結構工程師、註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註冊化工工程師、註冊電氣工程師資格的香港專業人士在內地註冊執業,不受在香港註冊執業與否的限制,按照內地有關規定作為內地工程設計企業申報企業資質時所要求的註冊執業人員予以認定。(《服務貿易協議的修訂協議》)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全境設立的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聘用香港註冊建築師、註冊結構工程師(在尚未取得內地專業資格的情況下),可以作為資質標準要求的主要專業技術人員進行考核(不考核其職稱條件,只考核學歷、從事工程設計實踐年限、在香港的註冊資格、工程設計業績及信譽等條件),不能作為資質標準要求的註冊人員進行考核。(《服務貿易協議的修訂協議》)
外商獨資、合資城鄉規劃企業申報資質時,通過互認取得內地註冊規劃師資格,在上述企業工作的香港人士,在審查時可以作為必需的註冊人員予以認定。(《服務貿易協議的修訂協議》)
允許已取得香港產業測量師資格的專業人士在深圳前海、珠海橫琴、廣州南沙直接註冊執業,開展房地產估價服務,不需要通過內地與香港資格互認。(《服務貿易協議的修訂協議》)
內地與香港天然砂貿易合作機制
香港特區政府與國家商務部於2007年2月在CEPA框架下簽訂《內地與香港天然砂貿易合作機制》,以確保2007年3月起內地實施出口禁令後,仍然持續供應天然砂予香港以滿足本地建造業的需要。
在2012年6月,發展局與商務部簽訂《內地與香港天然砂貿易合作機制2012》,以加強合作機制下供應香港重大工程項目所需用天然砂的安排,及配合香港的持續發展。
展望
藉著CEPA及其相關協議所提供的優惠,現時已有不少的香港建造業公司成功取得了相關的企業資質證書,並在內地設立企業,開展業務。我們會繼續努力,與內地有關單位磋商,爭取更多開放內地市場的措施,並加強兩地的聯繫,以促進兩地業界建立商業合作夥伴關係,共同拓展商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