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電子交易條例》(第553章) ,市民根據法例向本局提交與運輸事宜有關的電子資訊可予接受,但有關資料須符合「根據法例向政府提交電子資訊的規格、方式及程序的中央檔案」 所指定的規格、方式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