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自置居所津貼上訴委員會為非法定組織,負責考慮有關地政總署署長(下稱署長) 就自置居所津貼的決定而提出的上訴。

組成

2.

上訴委員團由發展局局長(局長)委任,成員共有10人,包括一名主席及兩名副主席。上訴委員團的成員來自社會各界,他們並不是公職人員。

3.

上訴委員團的主席在接到上訴個案後,便會組成上訴委員會。每個上訴委員會包括一名主席和兩名成員,前者由上訴委員團的主席或副主席擔任,後者則為上訴委員團的成員。上訴委員團及上訴委員會的秘書由一名政府人員擔任。

職能及程序

自置居所津貼

4.

凡政府收回住宅物業,業主可獲法定補償,金額相當於物業的公開市值。此外,自住業主還可獲特惠自置居所津貼,以便購買同區內較新而面積相若的重置單位,而重置單位的呎價則以同區的假設7年樓齡物業作計算基準。自置居所津貼的金額是假設重置單位樓價和法定補償(被收回物業的公開市值)的差額。空置或出租單位的業主可獲部分自置居所津貼,作為額外津貼。

5.

每宗個案發放的自置居所津貼及額外津貼金額由署長評定。地政總署發出的「收回市區土地及補償安排–供業主、佔用人及測量師參考的指引」載有補償政策的簡單指引。

上訴委員會的職能

6.

上訴委員會會就下列事項的上訴作出決定:
(a)  領取自置居所津貼或額外津貼的資格 。上訴委員會將根據政府政策和地政總署發出的「收回市區土地及補償安排–供業主、佔用人及測量師參考的指引」,按案情決定申請人是否符合資格領取自置居所津貼或額外津貼;以及
 
(b)  物業中爭議的建築部分或構築物是否符合資格納入計算自置居所津貼或額外津貼的面積內。上訴委員會將根據政府政策和地政總署發出的「收回市區土地及補償安排–供業主、佔用人及測量師參考的指引」,按案情決定有關處所某些建築部分或構築物是否符合資格納入計算自置居所津貼或額外津貼的面積內。
不過,上訴委員會並不會 考慮「假設重置單位」的呎價1

提出上訴

7.

任何人士如對署長在上述第6 段所述的範圍內就自置居所津貼或額外津貼的發放作出的決定感到不滿,可向上訴委員會秘書提交上訴通知書,提出上訴。上訴須於署長作出書面決定後60天內提出,上訴通知書必須附上:
 
(a) 署長書面決定的副本;以及
 
(b) 上訴理由。

聆訊通知

8.

為考慮上訴個案而組成的上訴委員會,可在接到上訴通知書後30天內,要求上訴人提供進一步的書面資料。上訴人須在隨後的30天內提供資料。

9.

上訴的聆訊日期會編定於在接到上訴通知書後的60天內,或如適用,於接獲上訴委員會所要求的進一步資料後的21天內。上訴人及署長會在聆訊前不少於14天得到通知。上訴人提交的一切有關文件連同上訴通知書,將由秘書安排送交上訴委員會主席與成員及署長。上訴聆訊舉行前,上訴人可隨時向秘書發出書面通知,撤回上訴。

上訴聆訊

10.

上訴人可親自出席聆訊或以書面形式授權代表出席聆訊。上訴人或其代表如決定不出席聆訊,上訴委員會可如期舉行上訴聆訊,並考慮上訴人提交的文件。地政總署代表可出席聆訊,解釋署長的決定。

11.

上訴人須確保聆訊時他/她擬傳召的所有證人出席聆訊及證據文件全已備妥。上訴人須於聆訊日期前不少於7天,把隨他/她出席聆訊的證人姓名以書面形式通知秘書。此外,同樣在聆訊日期前不少於7天,上訴人須把所有證據文件交給秘書,由秘書安排送交上訴委員會及署長。

12.

除非各有關方面達成共識,上訴聆訊須公開舉行。聆訊形式不限,期間上訴人可陳述上訴理據。

13.

上訴委員會的決定採用少數服從多數的模式。

上訴裁決

14.

若署長接納上訴委員會的決定,秘書會在5個工作天內書面通知上訴人。若署長不接納上訴委員會的決定,他須在收到該決定的5個工作天內通知局長。局長會在隨後的7 個工作天內就有關上訴作出最後決定,然後秘書會把最後決定通知上訴人。


注釋

1  有關假設重置單位呎價的上訴,由地政總署署長考慮。詳情見地政總署發出的「收回市區土地及補償安排–供業主、佔用人及測量師參考的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