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今日(十月二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刘文君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甯汉豪的书面答复:
问题:
政府工务部门透过撰写季度表现评核报告,以评核承建商于各项政府工务工程合约的表现,当中工地安全为重要的评核环节。业界反映,现行评核制度往往未能准确反映个别工地的实际安全水平及风险状况(例如涉及工伤的严重程度),亦对因个别轻伤事故而被累积扣分的工务工程承建商(承建商)有欠公允,甚至可能导致其被不合理地取消投标资格,或禁止参与投标。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现时工务部门、香港房屋委员会及劳工处在评核承建商工地安全表现及计算工务工程意外率时,如何处理不同严重程度的工伤个案;在现行标书评审机制下,轻伤事故(例如即场治理、短暂休工)是否与致命意外或严重伤残事故一并计算,并影响承建商评分,如是,原因为何;如当局是采用「一律计入」的做法,有否评估该做法会否导致承建商的标书评分过度受轻伤事故影响,从而未能区分真正高风险及管理欠妥的工地;
(二)过去五年(二○二一至二○二五年),在各类工务工程及公营房屋工程,承建商于季度或工程完结时的评分纪录中,因工地意外而被扣分的情况为何;当中涉及(i)致命或严重伤残事故和(ii)轻伤事故的个案数目及所占比重分别为何;及
(三)当局会否考虑在「工地安全」评分及工地意外率计算中,引入更精细的「工地工伤分级制度」,按意外的严重程度及风险性质作出分级,并为不同级别设定差异评分及扣分安排;另外,当局会否考虑就轻微事故引入合理容许度,订明在何种情况下才视为管理欠妥而须扣分,以及订明哪些类别的工伤会影响承建商的投标资格,从而厘清各类工伤意外在评分中的比重;如会,相关的研究进度及方向为何;如否,当局会否进行检视?
答复:
主席:
政府一向十分重视工地安全。我们在评审工务工程合约标书时,除了考虑投标价格外,亦会审视投标者的技术能力和过往表现,视乎工程的复杂性,技术评分可占整体评分的四成至五成。在技术评分方面,投标者在确保工地安全方面的能力及过往表现是重要考虑因素之一,在现行评标制度下,与工地安全有关的评分占技术评分约三成。此外,发展局透过工务工程承建商的季度表现评核制度,密切监察承建商履行工务工程合约的表现,当中工地安全为重要的评核环节。倘若承建商在工务工程合约的工地安全表现未如理想,我们除了要求承建商立即作出改善外,还会按承建商在工地安全不同评核范畴(包括机械的供应及维护、工作环境、安全资讯、安全指导及训练、安全工作系统、聘请安全主任/安全督导员、工地意外纪录以及工地意外的严重程度)的表现和持续性,反映在季度表现评核的得分,有关表现评核将影响其日后中标的机会。如情况严重,亦会对其作出不同的规管行动,包括暂停投标资格,甚或从参与工务工程投标的认可名册除名。
就提问的各部分,经谘询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及劳工处后,现综合回复如下:
(一)劳工处根据《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所界定的工业经营单位内因工业活动而引致的死亡或造成超过三天丧失工作能力的受伤意外,计算建造业工业意外率。发展局在计算工务工程合约工地意外率会计算承建商须呈报在工地发生的(i)致命意外、(ii)身体严重受伤意外及(iii)造成超过三天丧失工作能力的受伤意外((ii)及(iii)统称为非致命须呈报意外),并不考虑轻伤事故。
工务部门在评核工务工程承建商的表现时会考虑承建商在工地安全不同范畴的表现,包括会按工务工程合约的意外率和上述各工地意外分类严重程度等作相应的评分,并非采用划一评分及处理。如相关工务工程合约的意外率高于指标(即每十万工时0.3宗须呈报意外),承建商的季度表现评核报告内的工地意外纪录评核范畴会被评为「欠佳」,并会影响整个工地安全表现分项的评分。一般而言,相关工务工程合约在有关季度发生身体严重受伤事故,承建商的季度表现评核报告的整个工地安全表现分项会被评为「欠佳」甚或「极差」。如发生致命事故,则被评为「极差」。
(二)过去五年(即二○二一至二○二五年)因致命意外或身体严重受伤意外于季度表现评核中工地安全表现分项被评为「欠佳」或「极差」的工务工程承建商数目载于附件一。此外,工务工程合约无须呈报的轻伤事故并不直接影响季度表现评核,发展局亦没有备存相关资料。
(三)若「认可公共工程承建商名册」及「认可公共工程物料供应商及专门承造商名册」内之承建商涉及严重工地安全事故,如有足够初步资料让发展局合理怀疑承建商有可能导致或促成事故,不论事故发生于工务工程、公营机构或私人工程工地,即使劳工处的调查仍在进行中而事故成因还未有结论,为了作出审慎排查,发展局会按规管机制在短时间内停止其工务工程相关工程类别的投标资格,而其已递交的工务工程合约标书在规管期间亦不会被考虑。往后亦会就事故召开研讯,并会按需要向承建商采取进一步的规管行动,包括暂停投标资格,甚或从认可名册除名。
在评审工务工程合约标书时,工务部门会考虑承建商过往表现,包括在工务工程合约的整体工地安全表现、在工务工程合约的意外率(当中包括非致命须呈报意外)及严重工地安全事故(包括致命意外或身体严重受伤意外)的纪录,并不考虑轻伤事故。
就房委会的制度而言,若承建商涉及死亡或严重工业意外,房委会可对其采取严格的规管行动,包括配合劳工处的调查,暂停投标资格,并在安全表现评分及日后参与房委会工程投标时扣减分数等。若承建商涉及轻伤事故,有关个案不会直接导致其安全表现评分被扣减或影响其投标资格。房委会会按季计算各项工程合约的意外率,作为监察承建商整体安全风险及决定是否采取规管行动的重要指标。过去五年,承建商因涉及死亡或严重工业意外(不限于房委会工程)于房委会工程投标被扣分的个案载于附件二。
总括而言,政府认为现时的制度能够有效区分高风险及管理欠妥的工程合约,从而尽早介入并尽快落实改善措施,以提升工地安全水平。我们亦希望藉以上措施鼓励承建商持续维持良好的工地安全表现。
正如上文第(一)及(二)部分答复所指出,政府事实上已因应承建商在工地安全不同评核范畴的表现和持续性,及工地意外严重程度,在评核工务工程合约承建商的表现和评审标书采取合适的措施。此外,工务部门和房委会亦透过恒常巡查、安全稽核以及突击巡查等措施,评估承建商的安全管理系统、风险控制措施及其实际执行情况,在评分时并非只考虑意外宗数。工务部门和房委会亦设有警示机制,当意外率或意外宗数超出指标时,会对承建商作出跟进,并在有需要时主动配合劳工处的调查。
除透过评核及规管机制监察承建商的安全表现外,政府近年亦持续加强预防性措施,加大力度去善用创新科技,提升工地风险识别及管控能力,主要措施包括推动应用「安全智慧工地」系统,及早识别不安全行为和潜在风险。房委会亦透过合约要求,将「安全智慧工地」系统的安全数据收集至AI+「智筑目」平台,加强对承建商安全表现的监察,提升前线工程人员的安全意识。
政府的目标是尽力减少不同严重程度和性质的工地安全伤亡事故。我们会持续检视对承建商表现的评核和监察,以及标书评审制度,确保有关制度能有效识别工地安全事故和表现。
完
2026年10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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