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二十二题:新界小型屋宇的数目

  ​以下是今日(十月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林筱鲁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甯汉豪的书面答复:
 
问题:

  有意见认为,城乡共融是政府推动北部都会区(北都)发展的核心概念之一,原来的村屋对于北都在发展过渡期中具有重要角色。一九七二年推出的新界小型屋宇(丁屋)政策,让年满18岁父系为香港新界认可乡村居民的男性原居村民,得以一生人一次向当局申请在其所属乡村内的合适土地上建造一所小型屋宇自住。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截至目前为止,在旧屋地(即在一九○五年集体政府租契中,用途被登记为屋地的新界土地)上所建成住屋的数目及未有建设的土地数目为何;

(二)截至目前为止,已补地价或无需补地价而可在市场上自由转让的丁屋数目分别为何;

(三)截至目前为止,已分契的整幢丁屋数目为何,当中共涉及多少个分拆的单位;及

(四)为促进城乡共融,政府会否全面检讨新界村屋的发展政策及规管制度;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复:

主席:

  新界小型屋宇政策由一九七二年起实施,让年满十八岁和父系源自一八九八年时为新界认可乡村居民的男性原居村民,得以一生一次向当局申请批准,在其所属乡村内的合适土地建造一所小型屋宇自住。

  就林筱鲁议员提问的各个部分,我现回复如下︰

(一)集体政府租契(前称集体官契)是港英政府早年(大约一九○○年代)委派测量人员为新界的私人土地进行全面土地测量后批出的地契文件,涵盖逾20万个主地段。集体政府租契附表内所载的地段资料,一般被分类为农地或屋地,亦即俗称的旧农地或旧屋地。这些地段的土地用途,主要因应当时实地测量观察所得的土地用途之简单及片面描述。地政总署并没有就旧屋地地段上是否有住屋建成备存统计数字。

(二)根据小型屋宇政策由地政总署向原居村民批出的土地或其拥有的农地发出的建筑牌照,通常附有条文,限制小型屋宇(通称丁屋)的售卖或以其他方法转让。而业主须向政府缴付额外的地价(补地价),才可将限制条文撤销。

  具体来说,原居村民在自己拥有业权的农地上获批出建筑牌照建造小型屋宇,若他在获发完工证后的五年转让限制期内转让其小型屋宇,须向地政总署补地价,以撤销转让限制。若小型屋宇批约的土地是以私人协约方式批出的政府土地,则无论在任何时候转让其小型屋宇均须补地价,方可撤销转让限制。

  由小型屋宇政策实施至二○二六年六月底,地政总署共批出41 453宗小型屋宇完工证申请(注)。同期,地政总署共批准15 612宗撤销转让限制的个案数目。另外,如上文所述,原居村民在自己拥有业权的农地上获批出建筑牌照建造小型屋宇,自完工证发出日期起计五年后可自由转让,无需再次向地政总署提交申请。目前,地政总署没有备存在市场上可自由转让的小型屋宇的统计数字。

(三)小型屋宇申请人在获得地政总署批准撤销转让限制及缴付所需的补地价后便可自由转让小型屋宇,如果相关业权人决定将物业分层出售,可在土地注册处登记分契(亦称分层契),无需向地政总署提交申请。因此,地政总署及土地注册处并无备存相关统计数字。

(四)终审法院于二○二一年就小型屋宇政策司法复核案件作出裁决,确认小型屋宇政策的所有环节,即免费建屋牌照、私人协约及换地安排,均属于《基本法》第40条内的新界原居民合法传统权益。考虑到小型屋宇政策有其历史背景,经已实施多年,而终审法院亦已确认其合法合宪,我们现时没有计划检讨有关政策。

  另一方面,城乡共融是北部都会区(北都)发展的重点之一。在推展北都的新发展区的同时,我们会善用区内乡村的文化资源,积极实践城乡共融的理念。相关措施包括活化特色乡村建筑、设立乡村文化径;预留空间作休憩用地及举办传统节庆活动用途;改善乡村排污和其他基础建设;在先导地区容许全栋新界豁免管制屋宇改装成食肆、零售商店或旅馆;善用农地作农耕活动;以及成立「北都城乡共融基金」先导计划。小型屋宇政策并无阻碍这些措施的推展。

  政府已宣布成立二亿元「北都城乡共融基金」,明年接受申请并批出首批项目,善用民间智慧推动乡郊旅游。我们亦将于今年内公布《北都推动城乡共融指引》,并于明年推出「新田时光步道」作为首个重点项目,将富有乡村传统特色建筑和历史文化景点串连起来,与村民合作打造特色地标和旅游景点。

注:在兴建小型屋宇申请获地政总署批准后,申请人须缴付行政费及/或地价,并可按《建筑物条例(新界适用)条例》(第121章)所载的规定,向地政总署申请并取得建筑工程、地盘平整工程及渠务工程豁免证明书(俗称开工纸),才可展开建筑工程。

  在建筑工程完成后,申请人须向地政总署提交兴建完成报告,地政总署在实地查核并信纳申请人已完全履行小型屋宇批约所订明的相关条款、规定要求及责任后,便会考虑发出完成规定证明书(俗称「完工证」)。
 
完

2026年10月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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