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七题:维修大厦外墙

  以下是今日(七月三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学锋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甯汉豪的书面答复:

问题:
   
  有旧区楼宇单位业主向本人反映,本港不少大厦外墙的业权为该幢大厦的原发展商持有,但物业落成多年后,不少发展商已停止运作,部分该等发展商清盘后其持有的大厦外墙业权由政府接管,亦有部分大厦外墙无人管理变成「无主孤魂」而开始日久失修。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统计全港有多少幢私人大厦的外墙没有统一的业权持有人(包括部分或整体外墙业权不完整的大厦);有多少幢私人大厦的外墙业权因发展商清盘而由政府接管,以及参与管理该等业权的政府部门为何,并按区议会分区列出该等大厦名称及数目;
   
(二)政府如何处理第(一)项所述的外墙业权不完整的私人大厦及政府接管外墙业权的私人大厦所衍生的外墙维修责任,例如有否将政府管有的外墙业权以象征式费用售予有关大厦的业主立案法团(法团);若有,转售业权的成功个案数目为何,以及有多少个法团拒绝接收该等外墙业权,并按区议会分区列出分项资料;
   
(三)有何措施确保外墙业权已由政府接收的大厦外墙结构安全;过去五年有否发生该等大厦外墙失修而导致途人受伤,并须政府承担赔偿责任的个案;若有,详情为何;及
   
(四)政府如何处理属第(一)项所述外墙业权不完整大厦而其外墙出现即时危险的情况;政府是否曾承担有关维修责任并支付费用;若是,过往政府承担的维修总金额为何,并按区议会分区列出分项资料?

答复:

主席:

  政府一直强调楼宇业主应妥善保养和维修楼宇,除了可延长楼宇的寿命,亦可避免因日久失修对住户或公众构成危险。一般而言,大厦公契作为私人合约订明缔约各方(即业主、经理人和发展商)之间的权利和责任,包括管理楼宇公用部分和其他相关事宜,以及相关维修费用的负担等,部分公契亦会订明外墙的业权和管理权。实际上,业主可透过成立业主立案法团(法团)、业主委员会,以及聘用持牌物业管理公司的方式,管理大厦公用部分(包括外墙)以及其他相关事宜。
   
  《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亦有对管理和维修物业公用部分的责任作出规定。另外,市区重建局推行的楼宇复修综合支援计划,为楼宇业主提供财政资助和技术支援的一站式服务,包括支援业主为楼宇公用地方进行全面复修工程。民政事务总署亦会协助及支援法团,协助他们处理楼宇的管理事宜(包括楼宇外墙维修)。
   
  就陈议员各部分的提问,经谘询民政及青年事务局后,现回复如下:
   
(一)由于楼宇不同部分的业权及其公用部分的管理责任由公契订明,属于私人合约协议,政府没有统计全港有多少幢私人大厦的外墙没有统一的业权持有人(包括部分或整体外墙业权不完整的大厦)。
   
  由公司持有的物业,如果该公司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或《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完成清盘程序并面临解散,则在紧接解散前归属该公司或以信讬形式为该公司持有的所有财产及权利(例如包括一些仍未在市场售出的物业),即属无主财物并归属政府,其中的土地物业,即为「无主物业」(包括大厦外墙)。地政总署一般会以出售方式处理上述属无主财物并归属政府的大厦外墙(无主外墙)的业权(详见第二部分)。仍未售出的无主外墙,则会由地政总署继续管理。
   
  截至二○二五年六月,被地政总署接管并仍由其管理的无主外墙个案共有56宗,(按区议会分区)详情载列于附件一。由于部分由地政总署接管的无主外墙只占外墙整体业权的一部分,地政总署会根据大厦公契,按其接管的外墙的权益份额而承担相应的管理及维修责任。
   
(二)地政总署一般会以出售方式处理其接管的无主物业,但由于外墙的业权不适合在公开市场出售,署方一般会邀请相关的大厦法团以象征式费用(即1,000元)承接无主外墙的业权。自二○一○年至今,地政总署已成功将24宗无主外墙的业权转售相关大厦法团,有关大厦名单详列于附件二。
   
  至于在第(一)部分提及的56宗现由地政总署管理的无主外墙个案中,地政总署已就当中13宗正式邀请大厦法团承接业权,但尚待相关法团回复,有关楼宇大厦名单详列于附件三;地政总署另正就42宗安排与相关法团就转让事宜进行初步磋商;余下一宗个案则因大厦未有成立法团而暂未有转售的计划。至今没有法团明确拒绝地政总署就无主外墙个案发出的邀请,地政总署会继续与相关法团磋商转让事宜。
   
  若果有大厦的外墙业权不统一(即并非由单一业主或公司持有)或不完整(例如有个别业权不清),一般而言,业主须根据大厦公契,由法团或业主共同磋商及承担有关外墙管理及维修的责任。
   
(三)就由地政总署管理的无主外墙而言,地政总署的责任与其他业主无异。地政总署人员会定期视察外墙的状况,如有需要,会安排工程承办商进行适当维修,以确保其结构安全及妥当。根据地政总署的纪录,由地政总署管理的无主外墙过往从未出现因失修以致途人受伤的个案。
   
(四)屋宇署一直采取多管齐下的措施保障私人楼宇的建筑安全。不论业权状况如何,如发现楼宇包括外墙对公众构成即时危险,署方会安排政府承建商进行紧急工程,并在完成紧急工程后向业主追讨工程的相关费用、监督费及附加费。换言之,有关费用最终应该是由业主而非署方承担。
   
  就上述第(一)部分提及由地政总署管理的无主外墙,并没有出现即时危险而需由屋宇署介入或代维修的个案。
 

2025年7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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