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四题:渗水投诉调查联合办事处

  ​以下是今日(七月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健波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甯汉豪的书面答复:

问题:

  渗水投诉调查联合办事处(渗水办)的网站提及,「在正常情况下,由天雨经大厦天台、平台、露台、外墙或窗户所引致的渗漏,以及供水喉管破损引致渗水不会构成公众卫生的问题,也不是联合办公室可引用《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提出起诉的妨扰」。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二○二二年至今,每年渗水办接获多少宗有关渗水的求助个案,当中有多少宗个案是由天雨经大厦天台、平台、露台、外墙或窗户所引致的渗漏,或供水喉管破损引致渗水,因而渗水办不能处理的个案;

(二)鉴于有意见认为目前渗水办进行的渗水调查是依从第132章发出妨扰事故通知或命令,其范围限定于故意损害排水渠、污水池、水井或对任何卫生设施构成妨扰,但针对市民长期受天台防水层失修导致的渗水问题,现行机制未能有效解决他们面对的困境,当局会否考虑修订第132章,逐步将重要的渗水问题(例如天台渗漏)纳入「妨扰」的定义内,以扩大渗水办的执法范围,令受影响市民得到协助;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三)鉴于根据《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第34H条有关「维持物业的职责」的规定,「凡拥有建筑物任何部分的人,或对建筑物任何部分具有独有管有权的人,或对该部分具有独有的使用、占用或享用权的人(视属何情况而定),虽则该建筑物的公契并无对该人施加维持该部分修葺妥善及状况良好的责任,该人亦须维持该部分修葺妥善及状况良好」,当局会否考虑修改相关条文,指名所有业主或业主立案法团负起维持「修葺妥善及状况良好」的维修工程,同时扩大渗水办的权力,对失责者施加警告及罚则;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复:

主席:

  妥善管理和维修私人物业是业主应尽的责任。若私人物业出现渗水情况,有关业主一般应先透过相互沟通合作,委聘专业人士/顾问公司进行渗水调查及查找渗水源头,并进行所需的维修,以履行业主妥善管理和维修保养楼宇的责任。市场上亦有顾问公司或专业人士提供调查及处理渗水问题的服务。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及屋宇署的网页上载了就渗水问题提供专业意见和服务的顾问公司及专家名单,供市民参考。如有关渗水情况构成卫生妨扰、楼宇结构安全风险或浪费供水,政府可分别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及《水务设施条例》(第102章)执法。

  如业主未能与邻居协商解决渗水问题,可向由食环署及屋宇署合组的联合办事处(联办处)寻求协助。联办处会以跨部门合作模式,透过法例赋予的权力和相关部门的专业知识,配合有关业主或住户的合作,以一站式及有系统的测试方法,尝试找出渗水的源头,再饬令有关业主进行维修。

  经谘询环境及生态局、食环署和民政事务总署后,就提问的各部分,现分别回复如下:

(一)如渗水情况构成卫生妨扰,联办处会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作出跟进,并视乎情况作刑事检控。如天雨经大厦天台、平台、露台、外墙或窗户引致的渗漏对楼宇安全构成风险(例如天花混凝土剥落、钢筋锈蚀等),或渗漏与楼宇的雨水渠管或脏水渠管等排水渠管失修有关,联办处会将个案转介屋宇署根据《建筑物条例》处理。若发现供水喉管失修而引致浪费供水的情况,联办处会转介水务署根据《水务设施条例》处理。

  在二○二二年、二○二三年和二○二四年,联办处接获的楼宇渗水投诉个案分别为39 555宗、45 033宗和47 299宗,其中因渗漏情况对楼宇安全构成风险和涉及排水渠管失修而转介屋宇署的个案分别为1 243宗、1 436宗和2 200宗;因涉及或怀疑供水喉管渗漏而须转介水务署的个案分别为702宗、861宗和1 236宗。联办处没有备存当中因天雨引致渗水但未有对楼宇安全构成风险的分项数字。

(二)联办处若发现渗水源头是属于《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列明的妨扰事故,则不论是否涉及故意损害排水渠、浴室地台、卫生设施等,均会向渗水单位业主发出妨扰事故通知。

  就天台出现渗漏,联办处会根据上述机制将个案转介予屋宇署。屋宇署会按调查结果向相关业主发出劝喻信,尽快进行渗水调查及跟进工程;若发现渗漏构成楼宇结构安全风险,则可按情况根据《建筑物条例》发出楼宇修葺令、勘测令或渠务修葺令。就欠妥建筑物或排水渠而言,任何人如没有遵从根据法例送达的法定命令进行补救工程,即属违法。

  考虑到上述处理天台渗漏的机制亦发挥其作用,环境及生态局认为现阶段没有需要对《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作出修订。

(三)根据现行《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的规定,如业主已根据《建筑物管理条例》成立业主立案法团(法团),法团在法律上会代表所有业主管理和维修建筑物的公用部分,并须采取一切合理必需的措施,以执行公契载明有关建筑物的控制、管理、行政事宜的责任;如大厦没有法团,大厦公用部分的管理责任则由所有业主共同承担。法团或业主可考虑委聘由物业管理业监管局根据《物业管理服务条例》(第626章)发出牌照的持牌物业管理公司,协助处理大厦管理的相关工作。

  《2025年公众卫生及市政(修订)条例》(《修订条例》)已获立法会通过,并将于二○二五年八月十七日生效。为加快处理楼宇渗水等公共卫生妨扰问题,《修订条例》将容许公职人员进入处所的时段由目前上午七时至下午七时,延长至上午七时至下午十时;而不遵从「拟进入处所通知书」将属违法并可处以最高第二级罚款(即5,000元)。为加强阻吓力,不遵从妨扰事故通知和命令的罚则,将由第三级罚款调高至第四级罚款(即10,000元调高至25,000元),以及由第四级罚款调高至第五级罚款(即25,000元调高至50,000元)。
 

2025年7月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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