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今日(六月二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林振升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甯汉豪的书面答复:
问题:
《建筑物条例》(第123章)规管根据该条例注册的建筑承建商(注册承建商),以确保建筑工程的安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根据第123章第13(1)条,屋宇署可转介注册承建商涉及建筑工程的被定罪个案予注册承建商纪律委员会(纪律委员会),让其考虑向该承建商采取纪律行动,过去10年每年及本年至今,屋宇署转介了多少宗涉及建筑工程地盘受伤及死亡事故的被定罪个案予纪律委员会跟进;该等转介个案中,每宗已完成纪律处分程序个案的以下资料:(i)事故日期、(ii)事故性质、(iii)涉及的受伤人数及/或死亡人数、(iv)所涉承建商名称、(v)所涉承建商的注册类型、(vi)法庭作出判决的日期、(vii)法庭判罚、(viii)屋宇署开始审视个案的日期、(ix)屋宇署将个案转介予纪律委员会的日期、(x)纪律委员会展开纪律聆讯的日期、(xi)纪律委员会作出裁决的日期及(xii)纪律委员会处以的罚则(如适用);
(二)鉴于政府已设立转介机制,让香港房屋委员会及发展局转介承办公共工程表现差劣的注册承建商个案予屋宇署以采取纪律处分,过去10年每年及本年至今,屋宇署接获的转介个案,以及当中涉及建筑安全表现欠佳个案的数目为何;
(三)就第(二)项所述涉及建筑安全表现欠佳的转介个案,屋宇署会根据甚么准则考虑是否向涉事承建商进行纪律处分,以及有否就处理该等个案时间制订指标;过去10年每年及本年至今,经屋宇署考虑后需进行纪律处分的个案数目,以及该等个案由该署接获转介至正式展开纪律处分程序的最长、最短及平均所需时间为何;
(四)鉴于屋宇署可向违反第123章下与建筑工程有关罪行的注册承建商提出刑事检控,过去10年每年及本年至今,就涉及建筑工程地盘受伤和死亡事故,该署向注册承建商提出检控的个案数目为何;该等检控个案中,每宗被定罪个案的以下资料:(i)事故日期、(ii)事故性质、(iii)涉及的受伤人数及/或死亡人数、(iv)所涉承建商名称、(v)所涉承建商的注册类型、(vi)屋宇署展开调查的日期、(vii)屋宇署提出检控的日期、(viii)法庭作出判决的日期、(ix)法庭判罚、(x)当局有否就判罚提出上诉及(xi)上诉后的法庭判罚(如适用);
(五)鉴于政府于二○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回复本会议员质询时表示,当局会检讨第123章,研究对涉及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的注册承建商同步进行检控和纪律处分的可行性,有关研究的进展及结果为何;
(六)鉴于有意见认为,有承建商申请注册续期时多次提交补充资料的做法,是疑似拖延审批程序,或令工地安全表现恶劣的承建商能够在审批过程期间持续进行工程,对前线工友的职安健构成风险,政府会否考虑检视及优化有关续期申请程序,以提升处理效率;及
(七)鉴于当局于去年十二月提交本会的文件中表示会修订第123章,包括透过优化承建商的注册及纪律处分制度等,提升建筑工程安全,目标于明年上半年向本会提交有关条例草案,当局会否探讨加快相关的修例工作?
答复:
主席:
政府一直重视建筑工程的安全及质素。就私人发展项目而言,屋宇署根据《建筑物条例》(《条例》)(第123章)规定负责建筑工程的注册建筑专业人士(包括认可人士、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岩土工程师等)及注册承建商必须按照《2009年地盘监督作业守则》各自拟订并向屋宇署提交监工计划书,妥善监督建筑工程,以确保符合《条例》的规定,当中除要遵从《条例》本身及其附属规例外,还要符合该工程的批准图则,以及屋宇署按《条例》施加的条件或命令。注册建筑专业人士及注册承建商于提出占用许可证(入伙纸)申请时,须证明该新建建筑物已按照《条例》及其规例的条文以及批准图则竣工,确保楼宇结构合规和安全。
屋宇署循三方面规管违规或失责的注册承建商:第一,向相关注册承建商提出检控;第二,进行纪律处分;及第三,在其注册续期申请时重新评核其能力及适任程度,以决定应否批准有关续期申请。
就提问的各部分,现分别回复如下:
(一)如发现有注册建筑专业人士或注册承建商在专业上或建筑工程方面有疏忽或行为不当,屋宇署会转介予有关纪律委员会进行纪律研讯。过去10年至本年五月,屋宇署就涉及建筑工程事故被检控及定罪的注册承建商,转介予注册承建商纪律委员会的个案合共33宗,当中完成纪律处分行动而涉及受伤及死亡的个案有五宗,相关资料载于附件一。
(二)及(三)发展局工务科、屋宇署及房屋署在二○○二年建立的转介机制,旨在针对《条例》下注册的承建商,在进行政府工务工程或公共房屋项目时,就建筑工程触犯非常严重违约或违例情况,并在该承建商在合约或法例下被惩处或检控及定罪后,发展局工务科或房屋署仍认为有需要将个案转介屋宇署由纪律委员会在研讯后考虑额外施加纪律处分。由此可见,转介机制是针对非常严重个案,考虑到在合约或法例下所采取的惩处行动仍未足以惩戒相关承建商,要转介予屋宇署的纪律委员会并要求跟进。涉及的非常严重违约或违例情况包括承建商公然或一再漠视其职责,违规后果非常严重以致须施加不同程度的惩处,或调查后认为该承建商明显允许或纵容该违规事件等,门槛相当高。至于承建商涉及的一般违约或违例情况包括表现欠佳、行为不当等,发展局工务科及房屋署则会根据既定的合约、法例和其他规管机制处理。过去10年,在工务工程及公共房屋项目的层面,并无个案符合须转介予屋宇署的门槛准则。
(四)根据《条例》第40(2B)条,若屋宇署经调查后发现建筑工程进行的方式导致或可能导致任何人受伤或财产损毁,屋宇署可向与该工程直接有关的人士(包括注册承建商、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岩土工程师、认可人士等)提出检控。过去10年及至本年五月,屋宇署按《条例》第40(2B)条就建筑工程事故提出检控的个案合共139宗,当中涉及受伤和死亡并已完成审讯及被定罪的个案有六宗,相关资料载于附件二。
(五)及(七)政府完成对《条例》进行的系统性检讨后,在二○二四年十二月提出修订《条例》的建议并进行为期两个月的公众谘询。其中有关优化注册及纪律处分制度的建议如下:
(i)在处理有关注册承建商续期申请方面,我们建议将续期年期从现时的三年延长至最多五年,以回应业界希望有更长的经营期以鼓励长远投资和行业健康发展。另一方面,我们建议赋权建筑事务监督可批准比目前三年更短的续期年期,以加强对某些承建商的监察。我们亦建议赋权建筑事务监督可因应承建商的个别情况,在决定注册续期时施加条件(例如要求实施更严格的工地监管制度),优化现有注册制度;
(ii)在处理纪律处分个案方面,我们建议增加相关纪律委员团成员数目,以便加快组成纪律委员会和研讯。我们亦建议上调纪律处分的最高罚款,由250,000元至400,000元,同时容许纪律委员会就每项指控处以多于一项的惩处(除罚款外,亦可考虑同时命令谴责及╱或将承建商从注册名册除名),以提高阻吓性;及
(iii)在对《条例》进行系统性检讨时,署方曾研究同步进行检控和纪律处分的可行性。经仔细考虑及征询法律意见后,认为同步进行检控和纪律处分可能影响刑事调查或检控的工作,包括可能会阻碍相关人士协助刑事调查,因此不适宜同步进行检控和纪律处分。即便如此,署方已采取措施缩短转介程序,目标是在收到个案定罪资料后四个月内转介律政司,以加快开展纪律聆讯的工作。
公众谘询已于二○二五年二月完成,政府正因应收到的意见检视具体建议并进行草拟修订《条例》的工作。草拟修订条例的工作涉及仔细审视和修订《条例》及其附属法例,当中亦需时厘清部分法律问题,我们会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早日完成草拟工作,并就此订立目标于二○二六年上半年向立法会提交修订条例草案。
(六)屋宇署不时就承建商注册制度进行检讨,优化该制度及精简相关流程。经征询业界的意见后,自本年四月开始,屋宇署已就处理注册申请及续期申请的流程实施一系列精简措施,包括就承建商提交资料方面,要求承建商在屋宇署发出补交通知信函后28日内提交所需补充资料,否则将拒绝其申请,以避免不必要的延误,加强屋宇署处理注册申请的效率。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