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二题:小型屋宇政策及丁权事宜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尹兆坚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陈茂波的答复:

问题:

根据自一九七二年起推行的新界小型屋宇(丁屋)政策,18岁以上的男性新界原居民有权一生一次以优惠条件获批建一间丁屋(丁权),但该政策多年来一直为人诟病。行政长官在二○一二年参选时,以及在同年十一月当选后会见乡议局高层时表示,可以用“截龙”的方式解决丁屋及丁权问题,即规定某一年后出生的男性新界原居民不再享有丁权。政务司司长在担任发展局局长期间指出,男性新界原居民不能永享丁权,并建议以《基本法》确保香港生活方式50年不变的原则为丁权订立期限,规定在二○二九年后出生(即在二○四七年后满18岁)的男性新界原居民不再享有丁权。现任发展局局长曾撰文表示,在善用土地资源的大前提下,有需要检讨丁屋政策。另一方面,有市民批评现届政府五年任期快将完结,但丁屋和丁权的问题一直悬而未决。就此,当局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数年,有否就采用“截龙”的方式解决丁屋和丁权问‍题进行研究;如有,详情为何;有否就该方式正式或非正式谘询乡议局;如有谘询,详情及结果为何;现届政府一直没有着手解决丁屋和丁权问题,是否因为遇到乡绅或乡议局的阻力;

(二)有否推算未来10年合资格申建丁屋的人口;如有,数目为何,以及会否根据该数目,设定全港可供兴建丁屋的土地(包括政府土地及私人土地)的总面积上限;及
 
(三)鉴于有意见指出,发展商藉收购丁权(俗称“套丁”)发展低密度豪宅,既破坏乡村文化气息,又违背“乡村式发展”用地的规划原意,而该类发展亦加重附近交通及社区配套的负担,政府有否研究丁屋政策是否已被人滥用;有否考虑在不影响郊野公园及绿化地带的前提下,将部分乡村式发展用地,纳入新市镇发展计划或公共房屋发展计划,以善用土地资源,提供更切合社会需要的中高密度住宅?

答复:

主席:

就尹兆坚议员提出的质询,我回复如下:

就问题第﹙一﹚及第﹙二﹚部分,根据小型屋宇政策,一般来说,年满18岁,父系源自一八九八年时为香港新界认可乡村居民的男性原居村民,得以一生人一次向当局申请,在其所属乡村内的合适土地上建造一所小型屋宇自住。

小型屋宇政策施行至今已超过40年,在现今的土地用途规划及善用土地资源的前提下,政府认同有检讨小型屋宇政策的需要。有关检讨无可避免会涉及法律、环境、土地规划及土地需求等复杂问题,这些问题均需要审慎检视。政府会继续小心审慎地处理此项检讨,在有需要时就相关的议题与持份者以及社会各界保持沟通。正如我在去年十一月十八日和本年六月二十二日回应立法会议员口头质询时及其间在不同场合表示,由于所涉及的问题复杂,而发展局需要优先处理的工作,是增加短、中期的土地供应,和推展各项工务工程并控制其成本,在现届政府馀下的任期内,检讨或考虑有关修改小型屋宇政策的建议并不是我们工作的优先选项,时间上亦不切实可行。

对小型屋宇的需求会随原居村民出生、成长等因素而改变,而是否申请兴建小型屋宇亦视乎原居村民的个人环境和意愿,并不是每名18岁以上的合资格原居村民都会提出申请,因此地政总署无从推算未来十年的小型屋宇申请数目。事实上,政府的政策目标并不是要提供足够的土地供估计的合资格原居村民申请。

再者,由于小型屋宇政策正面对司法复核挑战,政府现阶段不适宜就小型屋宇政策的详细考虑作出更多回应。

就问题第﹙三﹚部分,“乡村式发展”地带的规划意向,主要是反映现有村落,以及于认可乡村内供原居村民兴建小型屋宇之用。设立此地带的目的,亦是要把乡村式发展集中在地带内,使有关发展较具条理。然而,鉴于“乡村式发展”地带零散分布在全港不同地区,地带内亦往往有各种现有用途,包括原有村落、小型屋宇、农地、乡村通道等,加上有关土地现时的基建设施和其他配套通常亦有所限制,一般而言并不适宜作高密度的大规模发展。

为满足香港社会持续发展的需要并善用土地资源,政府一直积极推展一系列新发展区和新市镇扩展项目,当中相当部分位于新界乡郊,区内夹杂不少现存乡村以至棕地、寮屋、农地及其他用途用地。这些地区现时的基建和社区设施配套,一般无法应付未来人口增长或进一步新市镇发展的需要。政府发展这些地区的策略,是透过全面规划,审视整个地区的整体发展限制和社会需要,妥善解决拟议发展对交通、环境及其他方面可能带来的影响,确保未来的发展得到足够的基建和社区设施配套,并同时优化地区的土地利用布局和发展模式。以这方式释放合适土地作新发展区/新市镇扩展较分散地发展个别乡郊土地更具效率,对地区整体而言亦更有裨益。

2016年12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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