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二题:政府发还承建商为工地人员所作的强积金供款

以下为今日(二月十七日)立法会会议上涂谨申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陈茂波的书面答复:

问题:

根据发展局在二 ○一二年七月发出的《监察工资发放及发还承建商及分包商为工地人员所作的强制性公积金供款指引》(《指引》),当局会向工务工程的承建商发还他们及其分包商为其工地人员所作的强制性公积金计划(强积金)供款。此外,按现行规定,每个工地须聘用一名劳资关系主任负责监察工人出勤、发放工资等工作。有市民向本人投诉,有承建商要求劳资关系主任捏造工人出勤纪录,藉向当局申请发还强积金供款以骗取款项。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自《指引》实施至今,每年当局分别接获及批准多少宗发还强积金供款的申请,并按承建商名称列出每宗申请的工程项目名称、所涉的工地人员人数及供款总额;部分申请不获批的一般原因为何;

(二)鉴于按现行规定承建商须(i)在建造工地安装读证系统,以查验及核实储存于建造业工人注册证内的资料(包括出勤资料),或(ii)在取得建造业议会豁免安装该系统后,以人手或其他方式填妥工人的出勤表,当局自《指引》实施至今,有否接获有关出勤表资料失实的投诉,以及承建商要求劳资关系主任虚报出勤纪录的投诉;若有,每年的投诉宗数分别为何,以及当局有何措施确保出勤纪录真确;当局有否定期了解劳资关系主任的工作情况,以确保他们不受承建商不当影响;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三)鉴于《指引》容许承建商以支票方式向工作不多于七个工作天的地盘散工支薪,当局是否掌握承建商以支票方式支薪的情况,以及该做法有否呈上升的趋势;过去三年,有否承建商在没有提交任何支薪证明文件及声明书的情况下获发还强积金供款;若有,详情为何;

(四)当局有否评估有否出现下列情况:承建商以现金方式向工地人员支薪,以逃避为他们作出强积金供款;若有评估而结果为有此情况,当局有何措施遏止此情况,以保障工地人员的权利;及

(五)鉴于由强积金受托人发出的供款摘要或《指引》订明的其他证明文件,可用作证明承建商确实有为其雇用的工地人员作出强积金供款,自《指引》实施至今,每年有多少宗个案的承建商在申请发还强积金供款时提交供款摘要以外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当中申请获批的个案数目;当局会否规定只接受供款摘要为供款证明,以杜绝承建商藉申请发还强积金供款而骗取款项的行为;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复:

主席:

为加强对建造业工人的工资及强积金供款保障,政府在工务工程合约中推行一系列保障及监察工地人员支薪的措施,包括规定工地人员须与其雇主订立书面雇佣合约、工地人员支薪须经银行帐户自动转帐、在地盘设置纪录工地人员进出地盘的电脑智能卡系统,及聘用劳资关系主任等,以监察承建商的支薪及强积金供款情况和协助劳工处处理欠薪投诉。此外,政府亦通过合约条款向工务工程承建商发还为其工地人员支付的强积金供款,当中可包括其分包商支付的供款,以鼓励承建商/分包商确切进行强积金供款。承建商亦须按日向驻地盘工程师呈交工地人员的每天出勤纪录,并定时呈交有关工资发放纪录及强积金供款纪录等资料,以助劳资关系主任监察工人支薪情况。

就涂谨申议员的提问,答复如下:

(一)过去三年,有关工务部门向工务工程的承建商发还他们及其分包商为其工地人员所作的强积金供款,其分项数字载列于附件。至于发还强积金供款的申请及批准宗数、承建商名称、工程项目名称及工地人员数目,由于需要花费大量资源搜集有关数据,而所得的数据亦未必能作为合适的参考,现时政府未能提供相关资料。一般而言,在申请不获批的个案中,其原因是承建商未能提交《指引》列明的所需文件。

(二) 根据我们现时取得的资料,在过去三年,有关工务部门曾收到一宗有关出勤纪录资料失实的投诉,但因投诉人未能提供工地或工程资料而未能跟进。我们并没有接获承建商要求劳资关系主任虚报出勤纪录的投诉。为确保出勤纪录真确,驻地盘工程师与承建商已制订了巡查机制,劳资关系主任会定期巡查工地,抽查工地人员的资料及核对承建商提交的出勤纪录。除此以外,驻地盘工程人员亦会在工地纪录簿填报每天承建商在工地运作各工种工人的数目,若发现工地纪录簿的数目纪录和出勤纪录系统的纪录有异常差异,会作出相关的跟进和调查。

(三)有关每年承建商向工地人员以支票支薪的数字及趋势,政府没有纪录相关资料。一般而言,在承建商未能提交《指引》列明的所需证明文件的情况下,有关的发还强积金供款申请将不获受理。

(四)在支薪方面,现时措施包括工地人员支薪须经银行帐户自动转帐,就未能开设银行户口的工地人员,承建商或分包商须以现金支票发放薪金予这些人员。散工支薪方面,亦必须以现金支票支付及保存详细纪录,避免争拗。透过以上支薪措施,我们并不鼓励以现金支付工地人员的工资,而大部分承建商/分包商都不会以现金支薪。如承建商/分包商因个别情况而需以现金支薪,必须提交由工人签署确认收纳薪金收据,列明于有关地盘的出勤日数,并由劳资关系主任核对电脑出勤纪录,确定出勤日数相符,以确保符合有关工务部门在监察工资及发还强积金供款相关的要求。尽管大部分承建商/分包商都不会以现金支薪,我们不能排除个别承建商/分包商以现金支薪作逃避为有关工地人员作出强积金供款的可能,若然有这方面的投诉,我们可根据工地人员的电脑出勤纪录,支薪纪录及强积金供款纪录作出跟进及调查,以保障工地人员。

(五)根据各工程部门的资料,在大部分发还强积金的申请,承建商都能提交供款纪录摘要。只有少量申请,由于个别强积金受托人未能及时提供供款纪录摘要,承建商须以其他证明文件替代,但我们并没有纪录相关的统计数字。虽然《指引》容许承建商在申请发还强积金时提交供款纪录摘要以外的其他证明文件,但《指引》亦订明该文件需能证明承建商/分包商已为工地人员作出的强积金供款的实际款额为原则。由于已有机制防止承建商骗取发还强积金供款,所以政府目前未有计划限制只接受强积金供款纪录摘要为供款证明。

附件:



2016年2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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