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发展局局长就“‘不包括土地’政策”议案的总结发言(只有中文)

以下是发展局局长陈茂波今日(十二月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不包括土地’政策”议案的总结发言全文:

主席:

首先,我要感谢各位议员今天就如何在平衡社会的需要和保育的前提下,如何妥善保护郊野公园“不包括的土地”,多谢大家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就议员的建议及关注,发展局有以下几方面的回应,之后环境局局长会就他的工作范畴再作说明。

法定规划程序

发展局及规划署一直积极配合环境局保护“不包括的土地”的目标,根据早前考虑了各“不包括的土地”的实际情况后得出的初步评估结果,陆续将五十四幅“不包括的土地”中约半数,按城规条例(《城巿规划条例》)先纳入发展审批地区图,然后再由分区规划大纲图取代,以照顾保育和社会其他的需要。

一般而言,为避免出现抢先发展而造成与周围环境不协调的“现有用途”,有关发展审批地区图会按既定程序在刊宪后才会正式谘询公众。在两个月的草图展示期内,有关当局会谘询相关的区议会和乡事委员会,而市民亦可在展示期内,向城规会(城巿规划委员会)提交申述和意见。至于在预备有关分区计划大纲图用以取代发展审批地区图时,有关当局会在草图刊宪前先谘询有关区议会、乡事委员会及相关持份者。同样地,在两个月的草图展示期内,公众人士亦可向城规会提交申述和意见。

“不包括的土地”中的“乡村式发展”地带

已于今年九月二十七日刊宪的关于海下、白腊及锁罗盆的分区计划大纲草图,是取代先前已刊宪的发展审批地区图。

无庸置疑,有关分区计划大纲图的主要规划意向,是要妥善保护和保存区内现有的天然景观及生态环境。让我以海下作为例子作些说明。为保护海下的天然环境,自然景观和具保育价值的地方,《海下分区计划大纲草图》将约5.6公顷(即该区约67%)土地划作海岸保护、自然保育及绿化地带用途。毗连海下湾海岸公园(约1公顷)的海岸区被划为“海岸保护区”地带,作为乡村地区与海下湾海岸公园之间的缓冲区。海下村东面和南面山坡上的林地,以及该区西端于海下路北面的林地,颇具天然特色,并与西贡西郊野公园广阔的绿林在生态上紧密相连,所以被划为“自然保育区”地带,面积约4公顷。另外,该区西北边界的石涧一带,和河口的红树林,约0.65公顷的地方,是该区一种较重要的景观,所以被划为“绿化地带”。

我们希望各位议员和市民明白,有关地点涵盖认可乡村,而在不影响有关生态及自然环境的前提下,当局需划设合适“乡村式发展”地带,以反映有关乡村及供原居村民兴建小型屋宇之用。当局在划定“乡村式发展”地带时,会根据有关地点的实际情,包括认可乡村的“乡村范围”、未处理的小型屋宇申请数目、未来十年的小型屋宇需求量的估算、区内地形及用地限制等,来设定有关地带的范围。地势崎岖和草木茂盛的地方、河道和墓地,及具自然和保育价值的地方等,一般均不会被划入此地带内。

“不包括的土地”中的小型屋宇发展

至于不论是划为“乡村式发展”地带的用地,或是纳入郊野公园的土地,原居村民在申请兴建小型屋宇时,一如以往须遵照相关的标准与规例。其中,根据环境运输及工务局技术通告(工务)第5/2005号的规定,在现行的行政安排下,如发展计划/方案可能影响天然溪涧/河流,负责批核和处理发展计划的当局,须在各个发展阶段征询和收集渔农自然护理署(渔护署)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因此,地政总署在处理贴近现有河道及海下湾海岸公园的小型屋宇批地及申请时,会谘询相关的部门,包括环保署、渔护署和规划署,以确保所有相关的部门均有充分机会复检申请,并就申请提出意见。

小型屋宇发展项目的排污系统设计和建造,亦必须符合相关的标准与规例,例如环境保护署的专业人士作业备考《专业人士环保事务谘询委员会专业守则第5/93号》,以确保有关小型屋宇发展,不会影响地区现有河道、海下湾海岸公园及白腊湾的水质。此外,根据有关法定规划图则,工程若涉及任何可能会对邻近地方的排水情况或自然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河道改道或填塘工程,亦必须先向城规会取得许可,方可进行。

再者,根据城规条例,规划监督(即规划署署长)可以在发展审批地区涵盖的地方(即被发展审批地区图,或及后取代它的分区计划大纲图所复盖的地方),就违例发展采取执管行动,包括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要求有关人士中止违例发展,及向未有遵从通知书规定办理的人士作出检控行动。

主席,胡志伟议员在动议议案发言时指控政府行政失当、与发展商合谋、官商勾结,这些都是非常严重的指控,必须严正回应。首先,我必须指出,胡议员的指控是基于很多假设和猜测,是有欠公允的。规划署的同事在进行规划时会考虑甚么因素,我在开场发言及刚才总结发言时已经说过,不再重复。我只想补充多一点,就是规划署进行规划时是不会考虑相关土地的业权谁属,而是按他们的专业知识、经验和相关土地的环境、地理位置、交通基建,以及其他相关的一系列因素进行规划,拿出他们专业判断上认为最佳的规划方案交予城规会考虑。胡志伟议员是否认为规划署进行规划时应该详细调查土地的业权谁属,然后刻意给予方便,或刻意刁难呢?这个是否香港社会所认同的做法呢?大家对规划署提出的分区规划大纲图上的各种土地用途和规划布局持有不同意见,这是很正常的,亦是我们需要虚心聆听和小心求证的。事实上,相关的大纲图要经过法定的城规程序,过程中公众可就大纲图的内容自由作出申述、表达意见,包括出席城规会的相关会议表达意见。城规会亦必须考虑所有的申述和意见后,作出他们认为最恰当的决定,整个过程公开透明,让不同持份者的意见都可以被考虑。

至于“套丁”的指控,主席,“套丁”是违法的,我们欢迎大家举报,而地政总署亦会毫不犹疑地采取执法行动。至于在“乡村式发展”用地上进行酒店或其他用途,有关发展亦要事先取得规划准许方可进行。

陈志全议员引述周刊对我的指控,更是无稽至极,根本是不值一哂,不过既然陈议员要我作出回应,我便简单指出两点,让大家知道这些指控是何等无稽。第一,在二○一○年“西湾事件”发生后,规划署和渔护署为当时还未被纳入郊野公园范围或法定规划图则内的五十四幅“不包括的土地”进行初步评估,并确定其中的半数,包括海下、白腊及锁罗盆,是适宜纳入法定规划图则,这是二○一○年,而我是两年后才加入政府,而今年九月的刊宪只是执行当日两署进行初步评估后的决定。第二点,渔护署是食物及生局辖下的部门,是发展局体系以外的专业部门,它是否开会、何时开会,我不得而知,更不能过问。

主席,我在此再次感谢今日胡议员提出的动议及三位议员的修订,以及多位议员的发言,我相信日后我们各个相关政策局就有关议题会有更多的机会和各位议员深入交流讨论。多谢主席。


2013年12月6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2时4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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