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发展局局长就根据《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动议的拟议决议案的总结发言(只有中文)

以下是发展局局长陈茂波今日(十二月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根据《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动议的拟议决议案的总结发言全文:

代主席:

发展局就涉及高级政府官员或社会知名人士的僭建物个案的政策,屋宇署一贯的执法和做法,以及大家的一些质疑甚至指控,我在开场发言时已经作了一些说明,我尽量不重复,但我亦有必要回应几位议员的要求或误解。

首先,汤家骅议员刚才发言时,我刚刚离席。因为今日很忙,过来开会时未有机会吃午饭,所以两点多时很饿,去了canteen(饭堂)吃了一个汤意粉。汤家骅议员点名要我回应他几点,我就他关心的几点有以下回应。

第一,他提到二○一一年四月,发展局改变了优先取缔僭建物的范围。他大致上意思是,如果我没有理解错的话,增加这些范围后,加入了一些新执法项目,而因为这样,属于优先取缔的项目,屋宇署不会再发信,要做便会立即发出清拆令采取行动。我必须指出,汤家骅议员在这里可能有些误解。我们十一月二十八日在立法会回复梁国雄议员的书面质询时,有以下一个说明。我引述,为了加强楼宇安全,屋宇署自去年四月一日起实施经修订的僭建物执法政策,扩大须优先取缔的僭建物范围至包括所有位于楼宇外部的僭建物,而小型适意设施除外。回复中又说,例如位于楼宇的天台、平台,以及天井和后巷的僭建物,我们一般简称为「上、中、下」;建筑物的上部、中部和地面,不论有关僭建物对公众安全构成的风险程度或是否新建,根据经修订的执法政策,屋宇署实际上会对在楼宇外墙及外部的绝大部分僭建物采取执法行动。屋宇署会向业主发出劝喻信,敦促业主尽快自行纠正有关物业的违规情况。若业主未能在指定期间内展开纠正工程,屋宇署便会发出法定命令,着令业主进行所须工程,纠正违规情况,亦会把有关命令送交土地注册处注册。对于未有适当遵从法定命令的业主,屋宇署亦会考虑对其提出检控。至于一些不属于须优先取缔类别的僭建物,屋宇署会因应情况向业主发出劝喻信或警告通知,敦促业主自行安排清拆僭建物。

主席,简单来说,屋宇署接到举报或转介时,他们便会去视察。视察和巡查后如果确认有僭建物,就会看看这僭建物是否属于须要优先取缔的类别。如果不是,他们便会发出劝喻信或警告通知。如果是的话,即是须优先取缔的僭建物,他们不是马上发出清拆令的,他们会先发出劝喻信。劝喻信发出后,相关的业主如不采取适当行动,三番四次敦促都不做时,屋宇署才会发出清拆命令。

当然,在他们视察时,如发现有须优先取缔的僭建物,并且是有危险的,或是一个大型行动的其中一部分,那样屋宇署便会直接发出清拆令。所以,刚才汤家骅议员的理解,是有所误解的。基于刚才所讲的误解,汤家骅议员质疑屋宇署对贝璐道4号的4号屋和5号屋的执法的决心是否有问题,因为屋宇署并非马上发出清拆令,而是先发信。正如我刚才解释屋宇署发出劝喻信要求业主采取行动,是其一贯的做法。至于4号屋地下的僭建空间,正如之前答复立法会查询时指出,亦在屋宇署自己发出的声明所提及,他们已于十二月三日发信要求业主的获授权人士提供补救方案予屋宇署,在屋宇署同意后才可进行施工。

汤家骅议员另外提出,指屋宇署在处理4号屋地下低层怀疑僭建工人房时似乎有涉嫌包庇,因为他认为屋宇署在六月底视察时理应有合理怀疑,就是墙背后有僭建工人房,而屋宇署当时应立即采取执法行动。主席,我认为这个讲法有欠公允。为甚么呢?因为十一月二十三日梁振英先生发表声明至今,其实有很多资料披露在大家眼前,其中包括在声明中指出,在4号屋地下低层有扩建部分,该部分后来被墙封了。当我们有这些资料做背景时,汤家骅议员刚才所怀疑的,似乎言之成理。但大家必须注意,我亦希望指出,几个月前,即六月二十六日,当屋宇署看到传媒报道,前往4号屋视察,屋宇署掌握的资料并非那样全面,当时传媒的报道是指4号屋内有一个僭建工人房,但并没有实质的凭证。屋宇署在现场是按他们一贯的做法,确定传媒报道的怀疑僭建物,即怀疑僭建的工人房是否存在,结果是他们并没有发现的;至多那幅墙与原来图则的位置并非完全相符,由于当时屋宇署未能确定那幅墙是否僭建物,亦觉得那幅墙与周围并没有明显的危险,屋宇署便按一贯做法,向认可人士发出信件,查询建造那幅墙的目的及构造。正如我刚才所说,屋宇署需要处理大量僭建物个案,考虑到资源,他们有分轻重缓急,亦有分是否有危险。所以除非这个个案,当时他们认为有明显的危险,否则他们会按他们一贯的做法,要求业主提供资料,然后才决定下一步的跟进行动。事实上,当业主在十一月二十三日的声明里交代了在4号屋底层有一个扩建部分,并且被一幅墙遮蔽之后,他们根据这个资料前往视察,便已经马上要求安排将那幅墙打开一个通口让他们视察,从而作出跟进。因此,我认为汤议员尽管可以不同意屋宇署同事当时的判断,但不可以单凭一些事后才掌握的资料而说屋宇署的同事当时的执法不公,甚或有包庇之嫌。

主席,接着我想回应刘慧卿议员刚才提出的几点。她基本上说发展局和屋宇署没有出来就着僭建讲清讲楚,提及我们出来解释的时候吞吞吐吐、欲言又止。主席,我必须指出,其实就着这僭建事件,屋宇署和发展局多次以外不同方式,已向立法会和公众提供资料和解释。自从事件发生以来,发展局和屋宇署亦有出席过立法会发展事务委员会会议,亦曾回复和解答立法会议员好几次的书面或口头质询。举例来说,上星期三,十二月十二日,郭家麒议员提出口头质询,我答复之后,他感到答案未够完备,他当日下午给我一封信要求更全面的资料提供。即使我在十二月十三、十四、十五日三日,到了上海公干,但我们已经尽力,亦已经在十四日的黄昏将回复给了郭家麒议员。在刚过去的星期日,发展局和屋宇署的同事准备好到立法会发展事务委员会就议员的查询作出详细的解释,但很可惜会议流会,所以不存在我们迴避或逃避这个问题。

主席,第三点就是刚才梁家杰议员说,他认为不可以接受我们曾经回答立法会时说,就是4号屋下面那幅墙其实是经屋宇署评估之后,确定是符合《建筑物条例》第41(3)条的规定,属于豁免审批的工程,无须在建造前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在完工之后亦无须向屋宇署提交任何文件。因此,屋宇署认为该幅墙本身并没有违反《建筑物条例》。屋宇署判断有关的墙是豁免审批的工程,并不表示屋宇署接纳处理了该幅墙就是解决这个僭建空间的适当方案。不过该幅墙本身应是怎样,是有一个客观的准则去决定是否须要施工前审批、是否须要完工后通报。其实我们在十二月十四日答复郭家麒议员提问时,在答复里有两份附件,说明了在什么情况下有那些是属于豁免审批的工程、那些工程属于不受限制,在完工之后亦不须要提交任何文件。

主席,最后我亦想回答石礼谦议员询问关于约道的个案。由于该个案本身有刑事调查正在进行中,所以我在这里不便作出评论。多谢主席。


2012年12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2时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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