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二十题:城规会的权力及职能

以下为今日(十二月二日)立法会会议上甘乃威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林郑月娥的书面答复:

问题:

本年二月,高等法院上诉庭在一宗有关西半山西摩道发展项目的规划许可申请的案件中裁定,鉴于《城巿规划条例》(第131章)第13条订明,经核准的分区计划大纲图(核准图),须由所有公职人员及公共机构行使权力时使用作为指引的标准,城市规划委员会(城规会)在考虑规划许可申请时,无权考虑任何或所有其认为可以达至在公众利益方面属正确决定的规划因素,而必须在核准图所限的范围以内行使酌情权,否则便属越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在上述判决后,有否检视现时各份核准图能否有效地限制发展的密度;若有,结果为何;若否,原因为何,以及有否计划进行检视;

(二) 鉴于有市民表示担忧城规会因不能按公众利益审批规划许可申请而“被废武功”,当局有否评估上述判决对城规会行使其职能的影响;及

(三) 鉴于交通、景观、空气流通等事宜一向是城规会审批规划许可申请的首要考虑因素,在上述判决后,政府有否检讨城规会的权力及职能;若有,有否考虑修订《城巿规划条例》,将公众利益定为城规会审批有关申请时必须考虑的因素?

答复:

主席:

城市规划委员会(城规会)于本年三月曾就问题所指的上诉法庭判决作出深入讨论,在考虑到该个案的独特规划背景及听取资深大律师的意见后,城规会认为该判决不会对规划制度,以及城规会的运作和功能带来重大影响。因此决定不会就该个案上诉至终审法院。此外,城规会表示,现行的《城市规划条例》无须因该判决而作出任何修订,在考虑城市规划条例第16条的申请时,城规会会继续遵照分区计划大纲图的规定来进行。目前分区计划大纲图的注释,连同其说明书和有关的城规会指引,已为评审规划申请提供清晰的规划意向、准则及指引。政府认同城规会以上的观点。

(一)按行政长官的指示拟备香港某些地区的分区计划大纲图,以促进社区的卫生、安全、便利及一般福利,均是城规会的恒常工作。就此,城规会一向也有,亦会继续检视现有分区计划大纲图,如认为有需要时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建议修改,以达致上述目的。上述判决涉及的是一个颇为独特的住宅地带,有其本身的规划背景和理据。规划署已手检讨这类为数不多的地带,有需要将会修订适用于该地带的注释和说明书,以配合城规会日后处理相关规划申请的工作。

(二)及(三)如上述,政府认同城规会的观点,该上诉庭的判决不会对规划制度,以及城规会的运作和功能带来重大影响。城规会可继续按分区计划大纲图的注释、说明书及城规会指引,在处理每一宗规划申请时,考虑有关的规划因素,例如法定图则的规划意向、土地用途的协调、发展用途的影响及公众意见,才作出决定,以达致城市规划条例的宗旨。因此,政府认为没有需要修订城市规划条例。



2009年12月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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