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五题:简化掘路许可证申请程序的措施

以下是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廖秀冬博士今日(十二月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石礼谦议员的提问所作的书面答复:


问题:

据报,自1997年至今,掘路许可证的申请程序日趋繁复,所需时间亦日见冗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由1997至2004年期间,当局每年处理每宗掘路许可证申请平均所需的时间;

(二) 由1997至2004年期间,每年掘路许可证申请人须递交的表格数目,以及当局基于何种理据新增任何额外的表格;及

(三) 当局会采取甚么措施简化申请程序?


答复:

主席女士:

(一) 由于香港环境挤逼,进行掘路工程,不免会影响交通和地底敷设的公用服务设施,对市民造成不便。为妥善管理道路开掘工程,自七十年代起,道路工程倡议人须领有掘路许可证,方可展开工程。有时,同一地点或邻近之处可能同时进行多项掘路工程。在这些情况下,道路工程倡议人向路政署申请掘路许可证前,须适当筹划和协调各项工程,以尽量减低对市民造成的不便。

因此,道路工程倡议人须事先取得拟挖掘路线沿路的公用设施记录图,与其他掘路申请人协调有关工程,并按情况所需提交临时交通管理措施,供警察交通部和运输署审批。完成这些筹划和协调工作所需的时间不一,视乎受影响道路的类别而定。待各项程序完成后,申请人便可向路政署提交掘路许可证的申请。

1997年,路政署推行电脑化公用设施管理系统 (UMS),以促进有关各方的协调程序。自1999年起,路政署承诺处理公用事业机构申请掘路许可证的时间,已由14个工作天缩短至目前12个工作天。1997年至2003年间,路政署大致达到这项服务承诺,比率达99.7%。

经修订的《土地(杂项条文)条例》在2004年4月1日实施后,当局在处理掘路许可证的申请时须新增一项程序,就是向掘路许可证申请人收取费用。惯常的申请人,例如公用事业机构和政府部门,由于已在路政署开立按金户口,可通过UMS系统以电子方式申请许可证,而掘路许可证一般可在5个工作天之内发出。至于那些非经常的申请人(如私人发展商),若以书面方式提交申请,路政署可在14个工作天之内完成处理申请程序,并发出掘路许可证费用的缴款通知书。在收妥有关费用后,路政署可在4个工作天之内发出掘路许可证。

(二) 掘路许可证申请人一向只须填交一份HYD14号表格。自经修订的《土地(杂项条文)条例》实施后,掘路许可证申请人可选择委任其承建商作指定持证人,承担路政署指明若干许可证条件的责任。在这情况下,申请人须填交另一份HYD83号表格(即“指定持准许证人的同意书”)。这些表格可通过UMS系统以电子方式递交,或可从路政署网页下载,以书面方式递交。

(三) 路政署在2003年5月推出一套简化程序,处理掘路建议。程序要求运输署和警方等有关政府部门在倡议人提出掘路建议的一个月内,对建议的临时交通管理措施提出意见。在一般情况下,倡议人在正式提出申请及获发掘路许可证后,便可立即展开工程。

 路政署亦已设立常务委员会,负责监察和检讨已简化的程序和有关经修订的《土地(杂项条文)条例》在实施方面的事宜。常务委员会会定期举行会议,由助理署长担任主席,成员来自公用事业机构、政府部门和建造业商会。

在技术层面,路政署自1997年起已设立电脑化UMS系统,处理掘路许可证的申请。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路政署已为该系统建立互联网的界面,并在2002年9月启用。已登记的用户可在网上使用UMS系统,申请掘路许可证。


二○○四年十二月八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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