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式气体用具批准计划

机电工程署发言人今日(十二月六日)表示:“政府将实施一项新规例,强制性规定住宅式气体用具必需先取得批准。这个于二○○三年一月一日实施的强制性计划,有助市民及气体装置技工识别该等产品型号乃按国际安全标准及本地操作要求生产。”

在当日生效的2002年气体安全(装置及使用及杂项)(修订)规例规定所有供本港使用的住宅式气体用具如煮食炉、热水炉及手提卡式炉的进口商及本地制造商,其用具类型必须获得气体安全监督─即机电工程署署长批准。

发言人解释说:“那些在二○○三年一月一日前已经安装使用的气体用具或重新安装现有的气体用具,则不受新规例影响。”

获批准型号的气体用具须附有特定的GU标志,以示符合包括国际安全标准及本地操作规定,以供消费者识别。现时已有超过370个用具型号在此计划下获批准。

新规例亦规定任何人士不得供应或售卖在二○○三年一月一日或之后进口而未经批准型号的住宅式气体用具。任何人士若违反有关进口、在本港生产、售卖及供应住宅式气体用具供本港使用的规定,首次定罪最高可被罚款100,000元及监禁一年。

此外,除了重新安装于二○○三年一月一日前已安装的气体用具外,注册气体装置技工不得安装未经批准型号的住宅式气体用具。任何人士如安装而未经批型号的气体用具,一经定罪可被罚款10,000元。

发言人促请本港消费者购买及使用获批准型号的住宅式气体用具。他补充说,市民如欲取得获批准型号的资料,可致电机电工程署热线电话2882 8011查询或浏览其网页http://www.emsd.gov.hk

二○○二年十二月六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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