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八题:新界农地被非法堆放废料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二十八日)立法会会议上李国英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林郑月娥的书面答复:

问题:

关于新界农地被非法堆放废料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过去2年,政府接获有关新界农地被堆放废料的投诉的详情及跟进行动;

(二) 鉴于有报道指由于旧批约农地的集体地契契约条款并无明文规定不准将该类土地用作堆土区,当局因此无法就在该等农地堆放废料的活动采取执法行动,现时政府有何方法解决该问题;及

(三) 当局会否考虑尽快修订有关法例,以遏止上述堆放废料的情况再次出现?

答复:

主席女士:

我就问题的三个部分回复如下:

(一) 在2005年11月至2007年10月期间,不同部门都曾接获在新界乡郊土地摆放废料或堆填活动的投诉。部门的投诉数字可能重复,不可合计为总数。资料如下-

(a) 规划署曾接获252宗投诉。经调查及跟进后,该署已就81宗构成“违例发展”的填土工程个案采取执管行动。

(b) 环境保护署曾接获24宗投诉,该署亦已就投诉采取适当的跟进行动。

(c) 其他部门就其接获的投诉(如地政总署的107宗及屋宇署的24宗),亦已采取适当的跟进行动。

(二) 新界乡郊大部分的私人土地是以集体官契所持有的,当局难以透过有关契约有效规管该些地段上不涉及兴建建筑物的土地用途。有见及此,一九九一年一月通过的《城市规划(修订)条例》对新界乡郊土地作出了一定程度的规管。任何新界乡郊土地的发展,若未能符合法定图则的规定或没有取得城市规划委员会(城规会)许可的话,规划署可以采取执管行动。

目前,大部分地方已受法定图则所规管,馀下的地方为受《郊野公园条例》所规管的郊野公园及少数偏远而没有迫切发展压力的地方。一般而言,在规划为与保育有关的地带、“绿化地带”或“农业”地带的范围内进行的填土或挖掘等活动,必须事先取得城规会的规划许可,否则规划署可采取执管行动,包括向有关人士发出警告信、提出直接检控或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要求有关人士在指定的时限内停止该填土工程。

就堆放废料而言,政府会视乎个别情况而作出相应的行动。弃置废物受不同的法例所规管。若堆放情况严重破坏附近环境,环保署可按法例所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力进入私人土地清除废物。此外,若弃置的废物构成妨扰及生问题,食物环境生署可向有关土地的拥有人、弃置废物的人士或废物的拥有人发出通知,要求负责人在指定期限内消除妨扰或移除废物。

除管制行动外,政府亦有采取预防措施,鼓励私人建筑地盘效法政府建筑地盘,实施运载废物记录制度,政府已就怎样适当处理建筑废料向业界发出指引,包括环保建造手册及环保建造指引等。

(三) 我们会继续留意新界农地上堆放废料的问题。至于是否修订法例,我们会衡量是否有确切需要和充分理据,亦应在私人权利与公众利益两者间作出平衡。

2007年11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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