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第六题:大厦僭建物

以下为今日(十二月十二日)立法会会议上何俊仁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林郑月娥的答复:

问题:

终审法院最近就一宗涉及大厦僭建物下堕的意外所引起的索偿案件裁定,有关大厦的业主立案法团(下称“法团”)需要负上赔偿责任。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现时全港共有多少幢大厦有僭建物,以及当中多少幢大厦已成立法团,而其公用部分(包括有僭建物的部分)已有购买第三者保险;

(二) 当个别业主不理会法团或屋宇署的清拆僭建物要求时,法团可行使哪些权力及须履行哪些职责,以保障其免于因该等僭建物引起的意外而须要负上赔偿责任;及

(三) 屋宇署清拆大厦僭建物的进度(包括过去3年每年发出的警告信和清拆令的数目,以及被清拆的僭建物数目),以及会不会于来年加快清拆某些僭建物;如果会,详情是甚么?

答复:

主席女士:

大厦僭建物问题相当复杂,牵涉建筑物管理及建筑物安全两大政策范畴。民政事务局及其辖下的民政事务总署负责全港大厦管理的政策,制订有关建筑物管理的法例及为业主提供在大厦管理上的意见和协助。而发展局及辖下的屋宇署,则负责建筑物安全的政策,制订有关法例和执行清拆僭建物的行动。

以下是两个决策局就问题的三个部分的回应:

(一) 鉴于僭建物普遍存在,当局并无现时全港建有僭建物的私人楼宇的准确统计数字。根据在2000年的评估,当时约有80万个僭建物。自加强及有系统打击僭建物的执法行动在2001年推出以来,屋宇署努力遏止新僭建物的出现,并每年清拆约4万个僭建物。所以我们估计现时全港仍有约52万个僭建物。

现时全港约有40,500幢私人大厦。根据民政事务局的统计数字,15,578幢大厦已经成立业主立案法团。而其中有13,806幢,即百分之88,已购置了第三者保险。然而,由于保险所涵盖的范围、项目及条款乃保险公司与有关业主立案法团之间的协定,当局并没有资料显示这些已购置第三者保险的大厦的保单是否有包括大厦僭建的部分。

(二) 业主立案法团是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及权力的法人团体。《建筑物管理条例》赋予法团权力,代表业主管理大厦的公用部分。法团会议可通过有关公用部分的控制、管理、行政事宜或有关该等公用部分的翻新、改善或装饰的决议,而该决议对管理委员会和全部业主均具法律约束力。

此外,管理委员会委员以及获授权的人,可在给予个别单位业主或占用人合理通知后,在任何合理时间内进入该单位,藉以视察、修理、保养或翻新单位内的任何公用部分,或单位内的任何其他可对公用部分或其他业主造成不利影响的财物;以及消除可对公用部分或其他业主造成不利影响的危险情况或烦扰。

条例同时订明,管理委员会因行使上述所授予的权力而承付的任何费用,可由法团向招致承付该费用的单位的业主以民事债项方式追讨。

(三) 屋宇署经广泛谘询后,于2001年公布“违例建筑物执法政策”,处理全港的僭建物。对于属优先清拆的类别,即包括那些对生命或财产明显构成威胁或危险的僭建物、新建的僭建物、以及会严重危害健康或对环境造成滋扰的僭建物,屋宇署会向业主发出“清拆令”,要求业主进行清拆,否则有关业主会被检控。

至于不属优先清拆类别的僭建物,屋宇署会视乎情况向有关业主发出“警告通知”。若业主在“警告通知”指定限期前没有清拆僭建物,屋宇署会把“警告通知”送交土地注册处注册于楼宇业权记录内,直至有关僭建物被完全清拆方会注销。

以下是屋宇署在过去3年所采取的执法行动的进度:

就“清拆令”方面,屋宇署在2005年发出了25,007张,2006年的数字为32,711张,今年首10个月共发出了28,984张。

就“警告通知”方面,屋宇署在2005年发出了2,184封,2006年发出了8,498封,今年首10个月则发出了7,098封。

透过屋宇署打击僭建物的执法行动,在2005年有40,365个僭建物被清拆,2006年有48,479个,而今年首10个月则有44,197个。

自2001/02年度起,即现行执法政策实施以来,当局已额外投放了超过13亿元,供屋宇署进行打击僭建物及改善楼宇安全的有关工作。考虑到过往的执法经验和对人手资源的需求,屋宇署在来年仍会以每年清拆不少于40,000个僭建物为目标。该署会继续采取多管齐下的措施处理全港僭建物,包括即时清拆危险和新建的僭建物、每年进行大规模清拆行动清拆现有的僭建物,及透过宣传和教育,让市民认识僭建物问题及作为业主的责任。

在沿用现行执法政策的同时,屋宇署亦会透过不时的检讨,就特定类别的僭建物加强执法。举例来说,自2006年起,屋宇署加强清拆违例的大型玻璃嵌板外墙及大型招牌,以确保公众安全。屋宇署在未来日子会继续努力执法。

多谢主席。

2007年12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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