贮油装置牌照费及建筑专业人士和承建商的注册费将会调整

  建筑物条例下有关调整贮油装置牌照费用及认可人士、结构工程师、岩土工程师和承建商注册费用的两条修订规例于今日(十二月三十一日)刊宪。

  有关收费是依照“用者自付”的原则作出调整,以收回有关服务所需的全部成本。

  根据《2004年建筑物(贮油装置)(修订)规例》,贮油装置的发牌费和续牌年费将会由目前的五万二千四百元,分别减至四万五千二百五十元和二万三千一百元。

  而《2004年建筑物(管理)(修订)规例》则建议对十七项与认可人士、结构工程师、岩土工程师和承建商有关的注册费用作出调整,其中七项收费将会增加,加幅最高为百分之十二;另外十项收费将会减低,最大减幅达百分之八十。

  政府发言人解释,收费得以建议调低是由于精简了工作程序所致。

  在二○○四至○五年度财政预算案演词中,财政司司长指出政府有需要重新调整各项政府收费,而首先进行调整的是那些不直接影响民生或一般商业活动的收费。

  当局已根据二○○四至○五年度价格水平进行了成本计算工作,以检讨审批贮油装置的发牌和续牌申请以及建筑专业人士和承建商的注册申请的成本。

  发言人说:“屋宇署定期检讨审批有关申请牌照和注册的工作程序,以达致精简该程序以及令人力资源的需求减至最低。拟议的收费调整反映出效率已获提高,令大部份的收费得以降低,而有七项收费建议则作轻微的上调。”

  他补充:“拟议的收费调高幅度对有关行业的从业人士的运作成本影响不大。我们亦曾谘询业内有关的人士,他们并没有对建议提出反对。”

  《2004年建筑物(贮油装置)(修订)规例》和《2004年建筑物(管理)(修订)规例》于今日刊宪后,将于二○○五年一月五日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程序,然后于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生效。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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