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第十六题:翠竹花园气体爆炸事件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二十七日)立法会会议上李华明议员的提问和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孙明扬的书面答复:

问题:

  上月三十日,翠竹花园发生一宗气体爆炸并引致大火的严重事故,警方在火警扑灭后临时封闭整幢楼宇,等待屋宇署派员检查楼宇结构是否安全。本人目睹屋宇署人员在晚上九时(即事发后六小时)才抵达现场,而且据悉他们及现场最高级的警务人员均不属已获授权签发楼宇封闭令的职级。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屋宇署人员在事发后六小时才抵达现场的原因;

(二) 屋宇署及警方为何没有派遣获授权签发相关命令的高级人员前往现场,以免善后工作受到阻延;及

(三) 当日哪个部门负责现场的协调和统筹工作;当局决定由哪个部门统筹这类突发事件的既定机制为何?

答复:

主席:

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第27条,建筑物封闭令是由法庭签发的。在这次翠竹花园事件中,法庭并无签发建筑物封闭令。

就问题的三部分,答复如下。

(一) 屋宇署的当值人员于十月三十日下午七时四十六分接获警方通知,要求屋宇署派员前往现场视察有关楼宇。该名当值人员于下午九时二十一分抵达现场。

(二) 一般来说,在接获可能影响楼宇安全的紧急事件报告后,屋宇署便会派专业当值人员到达现场,就楼宇安全状况进行评估。

在这次翠竹花园事件中,当屋宇署的当值人员抵达现场时,警方已采取行动,暂时撤离整座楼宇的居民。屋宇署的当值人员经勘察受影响楼宇后认为楼宇整体结构并没有危险,但受较大影响的十四、十五及十六楼,则需要更深入勘察和评估,以确定是否有局部的结构问题。翌日早上,屋宇署再派员作详细检查,证实该三层楼的结构安全没有问题。

所有屋宇署的当值人员,都拥有足够的专业资格和经验在现场处理有关的紧急事项。因此并不涉及职级不符的问题。

至于警方的行动方面,按照《火警调查条例》(第12章)第2条,警司或以上职级的警务人员可接收发生火警的处所,并派出警务人员看守该处所,直至裁判官根据同一条例第6A条发出书面令解封为止。上述权力只应在火警起因不明或可疑时才行使,即怀疑有纵火成分或涉及其他刑事罪行,或者是初步调查后无法确定起因的时候。

  在二○○二年十月三十日,警务处慈云山分区指挥官(警司职级)在事发后随即赶抵现场,并下令因火警起因有可疑,一俟消防处完成工作,即根据《火警调查条例》第2条派出警务人员看守该处所(只局限于翠竹花园第二座十五楼)以作调查。警方更于完成现场调查工作后, 立刻根据《火警调查条例》第6A条向裁判官申请解封令,而该令亦于二○○二年十一月二日中午发出。

(三) 在此事件中,消防处负责在现场抢救被困人士、扑救火势及在现场为伤者进行急救﹔而警方则负责人群及交通控制,协助将伤者送往医院及在受影响地方维持治安。在整件事件中,警方与消防处及黄大仙民政事务处保持密切联系。

民政事务总署负责统筹在严重紧急事故现场设立跨部门援助站,提供紧急援助。在气体爆炸事件发生当日,黄大仙民政事务处马上在现场设立了跨部门援助站,为受影响的居民登记以及提供援助,并设立电话热线,解答市民查询。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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