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第十二题:货柜车停车场的租约事宜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单仲偕议员的提问和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孙明扬的书面答复:

问题:

  据报,葵涌葵和街货柜车停车场泊位租户近日抗议该停车场的新营办商在接手后加租三成。此外,有货柜车租户指葵涌货柜码头一带的停车场有近八成泊车位被两间有关连的公司营办。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有何政策及货柜车停车场租约条款保证获批租约的各营办商可进行公平竞争及不会出现货柜车泊位被垄断的情况;

(二) 曾否有营办商在获得货柜车停车场租约后,将有关土地空置而没有经营货柜车停车场;若有,空置期间有多久;当局有何政策或合约条款防止出现此情况;

(三) 在决定是否将货柜车停车场租约批予营办商时,当局除了考虑合约价格外,会否考虑其他因素,例如货柜车营办商的管理表现及市场占有率;及

(四) 鉴于房屋委员会(“房委会”)以商业原则及竞投方式将房委会屋停车场交由营办商管理,但该等停车场车位租金则由房委会决定,当局会否考虑采用房委会的做法处理货柜车停车场的租约事宜?

答复:

主席:

  我就问题答复如下:

(一) 我们依从正常的土地行政安排,将合适的土地,以短期租约形式经公开竞投批出作为公众停车场的用途。这个广为公众接受的机制,加上有充足的土地供应作为上述用途,能确保在停车场营运商之间有公平竞争,和避免做成市场垄断。

  在葵青区内,共有二十四个停车场短期租约用地可供货柜车停泊。此等停车场由六间不同公司营运。该区内可供货柜车使用的泊车位足够应付区内的需求。不同的停车场营运商,根据各自的商业及市场考虑,收取不同的泊车费,因此没有证据显示市场受到垄断。

(二) 有两间不同的营运商曾各自将一个在葵青区内成功投得的短期租约停车场用地空置。此两幅地座落在较偏远的位置。其中一幅土地空置约有七个月,而另外一幅约有一个半月。在此两幅土地上的停车场经已在今年十一月尾开始营运。

  现时在停车场用地的短期租约内,并没有指定开始营运的条款。地政总署会在未来的短期租约内,加入适当条款,要求成功投标者在短期租约土地上之营运需达到地政总署署长的要求水平,否则其租约会被取消,而政府亦可收回土地。

(三) 除投标价格外,地政总署亦会考虑停车场营运商的过往表现,包括他们在其他短期租约中遵守租约条文的情况。市场占有率并不列入审核停车场短期租约标书的考虑范围,而地政总署不一定采纳最高标价的标书。

(四) 房委会的停车场是专门设计作为停车用途的设施,由房委会拥有及由它们雇用的承办商管理。管理公司向泊车人士收取房委会订定的泊车费用,而管理公司则向房委会收取管理服务费。

  地政总署并不拥有专用作公共停车场的设施。地政总署以短期租约形式租出合适的土地,并指定土地的容许用途。考虑到商业营运的需要,一般出租的土地可作超过一种的指定用途。此种安排可让市场决定个别土地的用途(例如作私家车、货车及/或货柜车停车场)和有关的合适收费。这安排可尽量减少政府对私人商业活动的干预,我们认为采用房委会的形式以处理短期租约的停车场并不适宜。

二○○二年十二月十一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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