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土地业权条例草案》二读演辞

  以下为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孙明扬今日(十二月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二读《土地业权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土地业权条例草案》。

  香港现行的土地注册制度,是一个契约注册制度。但为契约注册并不赋予物业交易文件任何力,土地登记册也不会注明谁是物业的合法拥有人。为确定物业业权,有关律师必须查核影响物业交易的业权文件。这不但费时,而且直接增加物业交易的成本。

  《土地业权条例草案》在一九九四年首次提交当时立法局。因应之后收集的各界意见,我们已对草案作出大幅的修改。以下我会扼要勾划新条例草案的几个重点。

  第一,业权注册纪录将是物业业权的证据。一旦任何人注册为某幅土地的拥有人,有关土地的业权即归属该人。有了明确的业权资料,查核工作的效率将会大大提升。

  第二,在业权注册纪录内注册的物业拥有人,其业权不可废除。换言之业权的保障将会显着加强。

  第三,在转制安排方面,我们建议逐步由现时的契约注册制度转至业权注册制度。在条例生效后首次出售的物业,新批出的政府租契或由业主自愿提出的申请,将会在业权制度下注册。没有纳入业权注册制度的物业,会继续按照现行的契约注册制度处理。在详细考虑有关团体的意见后,我们认为实施逐步改制,可以有秩序和有系统地作出改变,让市民和业界有时间熟习新制度。我们会在市民适应业权注册制度后,再考虑自动改制的问题。这个做法比较灵活,亦曾为数个国家采用,例如英国、澳洲和加拿大等。

  第四,条例草案提供了一个弥偿基制。任何人如因欺诈行为而失去物业拥有权,或因土地注册处人员出错或遗漏而蒙受损失,均可获得赔偿。当然,参予欺诈者除外。为此,当局会向每宗注册申请征收费用,设立财政自给的弥偿基金。因欺诈行为影响拥有权的个案,弥偿额将有上限。我们现在的构思,是每宗申索的上限为三千万元。这会涵盖所有物业交易的百分之九十九以上。设立上限,将会减低弥偿基金的风险,亦可免除绝大多数物业拥有人负担少数极贵价物业保险费用的不公平现象。我们可于日后对此上限再进行评估。

  主席,《土地业权条例草案》的目的是加强保障物业权益及精简物业转易手续。业权注册制度可减省不少翻查业权契约的工作,简化注册手续,令有关的资讯系统工作更容易配合和更有效率,从而减轻物业转易的成本。更重要的是这制度会为业权提供更大保障。新制度下的明确业权资料、业权保障及清晰和精简的程序,对物业业主、准买家及为物业转易提供服务的专业人士和机构,都有好处。本港的整体经济亦可得益。业权注册制度已经在多个国家实施。我希望各位议员支持有关条例草案,以便能尽快通过成为法例,为香港引进业权注册制度。

  多谢主席。

二○○二年十二月十八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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