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第十四题:私人会所地租

  以下为今日(十二月五日)立法会会议上何秀兰议员的提问及规划地政局局长曾俊华的书面答复:

问题:

  有报道指香港有多间成立已久的私人会所向政府缴付远低于市值的地租,而此等会所透过订定严格的入会资格或收取高昂的会费,谢绝普罗市民入会。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本港现时有多少间私人会所缴付低于市值的地租;每间此等会所的名称、地点、会员人数、入会资格,以及每年或每月向政府缴付的实际地租金额为何;如按市值计算,每间会所每年或每月应缴付多少地租;

(二) 当局以何准则决定那些私人会所可缴付低于市值的地租;

(三) 有多少间会所的批地契约订明经营者须应要求,容许政府在其处所内举办活动;政府在过去三年曾否行使此项权利;若然,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四) 会否检讨容许私人会所缴付低于市值的地租的政策;若会,检讨的时间表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复:

主席女士:

(一)及(二) 政府的现行政策,是就续期的土地契约收取的地租,每年为有关土地应课差饷租值的百分之三;这政策自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起实施,适用于所有土地契约,包括批给私人康乐组织或会所的契约。

  在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之前签订的各类土地契约,当中订明的地租可因签订契约的时间和土地用途性质而有所分别,其金额为签订租约之时的适当水平。如果这些一九八五年前批出的契约在期满时获政府批准续期,便须按照新规定的水平缴付地租,即每年为有关土地应课差饷租值的百分之三。基于上述安排,私人会所缴付低于市值的地租的情况并不存在。

(三) 目前,本港约有六十四份康乐用地契约订有条款,容许主管当局按需要要求承批人借出场地,供学校、青年团体、政府部门或访港体育队伍举行体育及类似活动,或供举行公开体育比赛之用。主管当局包括教育署署长、社会福利署署长、康乐及文化事务署署长、公务员事务局局长及民政事务局局长。

  康乐及文化事务署曾凭借上述契约条款为公众举办训练或比赛。过去三年,该署曾在六个私人康乐组织或会所举办三十八项比赛和一千零三十五项训练课程。其他主管当局因没有需要而并无利用该等会所的场地。

(四) 政府无意改变现行的地租政策,即每年征收有关土地应课差饷租值百分之三的地租;这项安排符合基本法的规定。

二○○一年十二月五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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