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独立委员会报告的基础,发展局和房屋局今日(十月三十日)联手公布全面改革措施细节。发展局主导三项措施,包括年底成立楼宇维修支援及服务局、年底前向立法会提交《建筑物条例》修订建议,以及明年首季启动屋宇署架构重组。房屋局将于二○二六年十一月内成立「公营房屋楼宇管制组」,取代独立审查组,以全新监管制度加强规管屋苑大型维修工程。
成立楼宇维修支援及服务局
如独立委员会所指,楼宇维修事关市民的私有物业,大厦管理责任须由业主承担,而政府责任是确保楼宇维修工作能在健全廉洁的市场环境进行。由于全新支援服务不论阔度和深度均明显有别于过去由市区重建局(市建局)提供的「招标妥」服务,政府会成立楼宇维修支援及服务局主导工作,积极主动支援业主,在不同阶段提供代办服务,既显示政府担当,亦让市建局专注旧区重建。
楼宇维修支援及服务局将会是由财政司司长法团全资拥有的非法定公司,政府的目标是年底前完成该局的注册和董事局委任,目前已展开行政总裁和其他人事招聘工作,让公司尽快从市建局接棒提供全新支援服务,按原定计划年底陆续备妥三张「预审名单」,明年一月起指派验楼顾问,首季内为业主进行项目招标。
楼宇维修支援及服务局四大职责范畴:
(a)按政府策略制订及更新楼宇维修措施,支援业主维修物业,并有效应对楼宇老化问题;
(b)向业主提供全新支援服务并定期检视及优化,确保服务对应业主需要、独立可靠、专业和收费合理,并能维持楼宇维修支援及服务局的长远财政可持续性;
(c)善用科技包括人工智能,开发和管理楼宇维修工程价格和其他资讯系统,以便协助业主作出知情决定,以及协助侦测招标时违规或不当行为;以及
(d)执行政府楼宇维修资助计划,为有需要业主提供财政支援。
楼宇维修支援及服务局成立初期会先聚焦于上述(a)至(c)项的工作,包括优先处理原「招标妥」下约1 800个尚未委聘承建商的维修工程,稍后再分阶段接管目前市建局负责的(d)。楼宇维修支援及服务局的具体功能见附件一。
楼宇维修支援及服务局的董事局将由官方和非官方董事组成,董事(包括作为主席的非官方董事)和行政总裁委任由行政长官批准;将设严谨利益申报制度以防止董事和雇员出现利益冲突,日后亦会指明为《防止贿赂条例》(《条例》)(第201章)下的公共机构,董事和雇员将受《条例》严格监管。今年《财政预算案》已预留一亿元为楼宇维修支援及服务局提供起动资金,以支付初期员工和其他营运开支,长远须达致自负盈亏。
楼宇维修支援及服务局将提供两个服务选项:
(a)免费服务——三张「预审名单」、招标文件范本及工程合约范本,以及过去工程造价数据,免费公开,业主可参考这些资料并透过楼宇维修支援及服务局电子平台自行招标聘请验楼顾问、监督顾问和承建商;
(b)标准收费服务——将提供全流程服务,包括:
(i)预早代办招聘验楼顾问的工作,以便尽早指派验楼顾问给业主委聘进行验楼,无须再为个别项目的验楼另行招标,让验楼这个重要的起步点早日妥善开展;
(ii)分别就委聘监督顾问和承建商(前者负责草拟工程计划和标书,后者负责施工)为业主代办招标和评标工作,然后根据评标得分排序推荐最多三份标书。申领政府维修资助的业主必须从推荐标书作出委聘,没有申领政府维修资助的业主可自行决定是否委聘推荐标书(倘若选择不接受任何推荐标书,楼宇维修支援及服务局不会为该项目的后续工作提供服务);
(iii)施工期间,监督顾问会承担协助业主监督工程的主体责任;而楼宇维修支援及服务局则会协助业主检视监督顾问有否按合约提供到位的服务,包括要求监督顾问定期提交监工进度报告,除上载电子平台方便业主监察,楼宇维修支援及服务局亦会检视报告以评核顾问表现;以及
(iv)如施工期间须大幅修改工程范围或增加工程费用,监督顾问须事先提交报告,以便楼宇维修支援及服务局向业主给予独立意见。
申领政府维修资助的业主必须采用上述(b)项的标准收费服务,该标准收费服务按收回成本计算,初步估算每户成本数千元。楼宇维修支援及服务局会善用今年《财政预算案》预留的另外两亿元,为有需要业主提供费用宽减资助,并适时公布收费和资助细节。
就有意见提出成立单一机构全盘负责楼宇维修和监管工作,不同的倡议者对此机构的角色和功能说法纷纭,发展局认为政府将成立的楼宇维修支援及服务局是较稳妥务实的做法,考虑如下:第一,执法、调查和检控属政府职能,涉及行使公权,应继续由政府人员承担,确保执法独立和尺度一致。第二,如中央机构以内部聘用的顾问和承建商进行所有楼宇维修工程,甚至由机构代表业主决定是否接纳验楼报告、通过工程范围、拣选顾问和承建商等,这种全面代办模式不但偏离业主应负责维修自己物业的原则,亦会削弱业主选择权;以单一机构以自身聘用的顾问和工程团队独揽所有楼宇维修工程亦会影响市场竞争,而集中大量维修责任于单一机构亦可能令其背负难以承受的责任和法律风险,议题相当复杂。
修订《建筑物条例》
发展局建议修订《建筑物条例》。最新修例建议包括(详情见附件二):
- 将大型维修独立成为新工程类别,加强法定规管,提升违规罚则,包括须事先提交图则和监工计划书并获屋宇署许可才可开工,如有违规,适用的罚则与适用于新建工程的罚则看齐(即远高于目前所属的小型工程)。收紧可监督和承办工程的专业人员及承建商资格,提升整体监督成效与工程质素。
- 清晰界定权责,提升专业独立性。分拆强制验楼计划下的两个职能:即验楼和验楼后的工程策划暨监工职能,规定该两个职能于同一维修项目必须由不同专业人士负责,切断利益链。
- 强化建筑和消防安全标准,赋权屋宇署可透过作业备考、通告等,订明安全措施及建筑物料标准,并订立新罪行,凡是违反经署方订明的要求可直接提控,提升检控成效。由发展局牵头的「楼宇大型维修专家小组」将协助敲定大型维修的宏观标准、原则及指引。
- 大幅提升违规行为罚款上限,一般而言罚款会是目前水平的三倍(某些环节更高),提升阻吓力。
- 收紧专业人士及承建商注册续期和惩处制度,大幅提升纪律处分罚款、严格执行注册除名机制等,例如干犯《防止贿赂条例》或《竞争条例》的专业人士或承建商即时除名,无须经过纪律聆讯,另提速提效处理纪律聆讯个案。
修例必须配合有力执法,才收阻吓效果。不论新建或维修工程,屋宇署会更积极主动审查业界表现,加强执法和检控力度,严惩违规,包括全面审查强制验楼计划的验楼和监工报告,加强实地审核、突击巡查,详情见附件二(II)(i)及(ii) 项。
重组屋宇署架构
监管模式转为更主动积极后,屋宇署须承担大量执管工作。为应对挑战,屋宇署会重组架构,全面提升执管能力。署方会慎重检视人手调配及额外人手需求。
重组主要有以下方面:第一,在部门顶层设立两个处,各由一位副署长领导,分管新建楼宇和现存楼宇,确保部门内部有充分高层领导、合理分工和资源部署,督导新楼和现楼的规管工作。第二,改革现楼分组安排,由目前全港六组改为十组,采用「区长制」,由屋宇署首长级人员担任,「区长」统领署内专业和技术人员成立十支分区专队,紧贴区内现楼情况,全面负责区内现楼在《建筑物条例》下的执管工作,包括强制验楼计划的全流程监控、僭建物执管等。「区长」作为召集人会领导跨部门专责小组,成员包括房屋局、消防处及劳工处等人员,就区内强制验楼计划项目的工地巡查和处理投诉等,促进与协调部门间的沟通和协作,确保项目安全风险问题和投诉获妥善处理。第三,设立「专责审计监察组」,负责内部审核部门工作和房屋局新成立的「公营房屋楼宇管制组」按授权进行的执法工作,直接向屋宇署署长汇报。第四,借调一名首长级人员予「公营房屋楼宇管制组」,加强屋宇署和「公营房屋楼宇管制组」的沟通,协助「公营房屋楼宇管制组」人员有效履行获授权职责。重组详情见附件三。
彻底改革独立审查组 成立「公营房屋楼宇管制组」
房屋局在十一月内会成立「公营房屋楼宇管制组」,以取代目前的独立审查组,负责加强及聚焦规管所有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已出售或分拆出售的公共屋邨和资助出售屋苑及相关设施的现有楼宇及维修工程,并规管房委会正在兴建的新公营房屋建筑项目(包括出租公屋及资助出售房屋),以及没有分拆出售的现有公共屋邨的相关工程。
以维修工程项目为基础
在规管现有楼宇方面,「公营房屋楼宇管制组」会实行全新的监管制度,从现时由多个按不同职能范畴分工的规管小组(如强制验楼小组、小型工程小组、地盘监察小组、现有楼宇小组等),分别根据各自职能负责其范畴的规管工作,改为以个别维修建筑工程项目为基础,宏观统筹和综合处理有关屋苑大型维修工程的监管,特别是涉及大型维修高风险工程,从而改善整体工程项目的有效统筹、沟通,以及风险管控。
设立项目专责团队
若个别公营房屋屋苑进行受《建筑物条例》规管的大型维修工程,「公营房屋楼宇管制组」总监会为该屋苑设立项目专责团队,统筹处理有关工程的各项事宜。项目专队会特别安排一位专责人员作为联络专员,主动联系业主立案法团,就维修事宜提供所需协助。
加强与屋宇署直接沟通
为确保日后能准确并有效地按屋宇署署长授权执行《建筑物条例》,如上文所述,屋宇署将于短期内调派一名首长级人员加入「公营房屋楼宇管制组」,以进一步加强部门之间准确、直接及迅速的沟通。该名首长级人员会直接指导和参与现有楼宇的日常规管工作、向「公营房屋楼宇管制组」人员提供屋宇署及《建筑物条例》的专业意见,并协助制定工作指引及监察机制,协助持续培训组内人员监管执法的警觉性和能力。
发展局修订《建筑物条例》后,「公营房屋楼宇管制组」会积极全面落实经修订的《建筑物条例》,严格执行法例要求。管制组亦会全力配合屋宇署「专责审计监察组」的定期审核工作,确保规管有成效,以及部门之间的执法方式及标准一致。
持续进行改善措施
新成立的「公营房屋楼宇管制组」将继续推行独立审查组早前就规管屋苑大型维修工程而实施的改善措施,包括对大型屋苑维修工程作针对性监管;增设常规突击巡查;加强监察注册检验人员和注册承建商的工作;善用科技打击造假;建立跨部门协调和资讯互通机制;以及严格执行屋宇署消防安全预防措施的规定等。
完
2026年10月30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20时2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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