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发展局局长动议二读《北部都会区发展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以下是发展局局长甯汉豪今日(七月八日)在立法会会议动议二读《北部都会区发展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北部都会区发展条例草案》(《条例草案》)。

  北部都会区(北都)已进入全面动工和企业导入阶段。我们必须加快建设,并迅速应对企业的需要。发展北都是香港融入和服务国家发展大局的战略方向,国家「十五五」规划亦明确支持加快北都建设,充分体现国家对北都发展的高度重视。政府近一年以来部署为北都发展引入专属法例,务求透过简化与工程审批有关的程序,加快北都工程建设,并且透过进一步精简规划和地政程序,以及便利跨境流动,促成企业落户及助力产业营运。

  《条例草案》将指明便利北都发展的六个政策范畴,并授权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就这六个范畴订立附属法例,制定落实细节。这个以主体法例订明政策范畴,再由附属法例规定具体执行安排的法律铺排,让政府可以因应北都的发展需要,因时制宜,在有需要时灵活调整落实细节。

  《条例草案》将只适用于北都。因应需要,部分措施亦可以只适用于北都内的指定范围。我们会在《条例草案》划定北都的范围,而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将有权在两个情况下提出修订北都范围,包括因应北区或元朗区的行政区界线作出改动,或相关分区计划大纲图的界线有所改动。

  《条例草案》会为以下六个范畴的立法建议提供基础。

  第一是简化城市规划程序。我们建议的法律条文将容许申请人透过更简单、更快捷的规划程序,申请改变北都指定范围内的土地用途或放宽发展参数或要求,将原本通常需要至少九个月的流程缩短至只需两个月。这简化程序与目前《城市规划条例》第16条的规划申请程序相若。我们在法律条文会指明这套简化程序不适用于保育地带。对于政府表明将透过修订图则程序拟定新大纲图的地区,在这新大纲图制定之前,简化程序亦不适用。另外,我们建议的规例会延长在北都内临时用途的期限至七年。

  第二是加快支付收地补偿。为减少政府就仍未支付的收地补偿所衍生的利息支出,以更好集中资源在北都实质发展,我们建议订明如前土地业权人未能在三个月限期内接纳暂支款项,有关暂支款项于限期届满后将不得再孳生利息。另外,如收回的土地属祖堂地,我们建议订明如相关祖堂的注册司理职位并无空缺,政府即可向该注册司理支付收地补偿。这些关乎收地补偿的建议将适用在《条例草案》相关条文生效日期之前、当日或之后收回的北都土地。

  第三是促进工程创新及提质。对于在现行《建筑物条例》第42(1)条下提出变通或豁免《建筑物条例》条文的申请,我们建议透过今次的条例草案及规例,订明如有关申请是关乎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藉宪报公告指明的北都工程,只要建筑事务监督认为能便利工程创新及提升建造品质等,就可视为符合目前法例第42(1)条有关特殊情况的规定,可考虑批出该项申请。

  第四是简化申请建筑噪音许可证的程序及要求。我们建议在维持现行噪音标准的同时,简化有关地区或项目申请建筑噪音许可证的程序及要求,务求做到以预设的声量目标为本,并持续监察。这些地区或项目会在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订立的规例中指明,包括北都内以产业主导的新发展地区和主要运输基建项目。

  第五是便利及规管跨境要素流动。我们建议赋权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以就便利及规管跨境要素流动订立规例,当中包括人员流动、货物或其他物品(如生物样本和机器设备)的移动,数据、资料或其他无形物,以及资金的传送。其中,我们会先为与港深创新及科技园有关的人员跨境流动订立附属法例。

  最后是为指定地区成立法定机构。我们建议赋权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以按需要订立规例,为北都内的指明范围和指明目的成立法定机构。

  政府早前已进行了为期约两个月的公众谘询,并于今年三月和六月谘询立法会发展事务委员会。社会普遍支持为加快北都发展订立专属法例。

  我们亦已按早前承诺,在提交《条例草案》的同时一并提交首批五条附属法例的草拟本供立法会预览,目的是让立法会透过预览,更容易地了解主体法例的范畴,以及可以提早为日后正式审议有关附属法例作出准备。不过我要强调,现阶段始终是聚焦主体法例的审议。当通过《条例草案》后,我们才会正式将首批附属法例提交立法会。

  我恳请议员支持《条例草案》。我们会全力配合立法会审议《条例草案》,争取今年内获得通过。

  主席,我谨此陈辞。
 

2026年7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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