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三题:协助业主减轻楼宇修葺工程开支

  以下是今日(三月二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李梓敬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甯汉豪的答复:
 
问题:
 
  有意见认为,现行强制验楼计划以大维修为主的安排,未必切合楼宇状况良好屋苑的实际需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会否修订强制验楼计划目标楼宇的评分制度,把日常维修保养纪录、有否具规模的维修基金及过去物业管理公司水平等列为考虑因素,让楼宇结构及维修纪录良好的屋苑,在安全情况下延后强制验楼年期,或以持续保养计划取代大维修;若会,详情及时间表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二)过去五年,每年政府为协助业主进行大维修的各项资助计划(包括楼宇复修综合支援计划)所接获、批准及已完成工程的个案数目为何;及
 
(三)鉴于有意见认为,物业管理公司在协助监督楼宇维修工程的角色越趋重要,除了沿用物业管理业监管局发出的守则外,政府会否立法以具体订明管理公司在强制验楼及大维修工程中的法定责任,包括协助管理和监察招标程序及提升工程资讯透明度,以避免费用不合理或帐目不清;若会,详情及具体方向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复:
 
主席:
 
  保养好自己物业是业主的基本责任。在双管齐下策略下,政府一方面鼓励及支援业主保养及修葺其物业,包括夥拍市区重建局(市建局)为有需要的业主提供财政及技术支援,协助他们进行检验及维修工程。另一方面在失修楼宇构成公众安全危险时,政府会主动介入处理。
   
  就李梓敬议员各部分的提问,经谘询其他有关政策局及部门后,我现分别回复如下:
 
(一)在强制验楼计划下,如私人楼宇楼龄达到30年或以上时,屋宇署可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向有需要的楼宇发出验楼通知,要求业主委任注册检验人员进行订明检验及因应检验结果在有需要时进行订明修葺工程。
 
  我想强调,法例并非要求所有一踏入30年楼龄的私人楼宇便必须强制进行订明检验。自强制验楼计划于二○一二年起实施,屋宇署先后向约9 000幢楼宇发出验楼通知,约七成获发通知时已是年届50年或以上的楼宇。事实上,屋宇署是按风险为本的准则,依照楼宇评分制度,拣选楼宇发出验楼通知。目前这个评分制度是经谘询专业团体、区议会等后制订,以一百分为上限,越高分便越大机会被拣选。目前来说,在这个制度下,大约七成分数会考虑「楼宇状况」,例如楼宇有否破损的紧急举报、有否未遵办的勘察令或修葺令,或于市建局楼宇状况调查中获评级为「长期欠缺维修及保养」等。另外一成分数会考虑「楼宇管理」,例如是否属「三无大厦」;再有一成会考虑楼龄;余下一成会考虑楼宇是否有悬臂式结构,以防承载能力受损导致断裂倒塌。
   
  至于李议员提及部分楼宇聘有物业管理公司,甚或设有维修基金,我们相信这类楼宇管理和保养一般较为妥善,楼宇状况亦较佳。一般而言,这些楼宇相对破损亦较少,发生混凝土剥落事故或获发勘察令或修葺令的机会较低。故此,在我刚才阐述的现行楼宇评分制度下,这些有楼宇管理而状态相对较佳的楼宇应该是较低机会会获发验楼通知。
 
(二)政府自二○一八年先后共投入190亿元,夥拍市建局推出多项楼宇复修资助计划,包括「楼宇更新大行动2.0」、「消防安全改善工程资助计划」、「优化升降机资助计划」、「有需要人士维修自住物业津贴计划」及「楼宇排水系统维修资助计划」。相关资助计划的申请、获批和完工等数字载于附件。另外,政府刚在《财政预算案》公布会全面检视「楼宇更新大行动2.0」资助计划,参考过去实践经验,制定全新资助计划,并为此预留30亿元。我们会在明年初完成检视工作并制订新资助计划的细节,届时亦会谘询立法会。
 
(三)民政及青年事务局(民青局)表示,因应去年七月《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建管条例》)所指明的新采购规定开始生效,物业管理业监管局(物监局)已根据《物业管理服务条例》(第626章)(《物管条例》)更新《代客户进行采购服务及防止围标》操守守则,以及相关的「良好作业指南」,以协助物管公司专业而有效地处理采购工作。如物监局有合理原因怀疑持牌人没有遵守守则行事,可对其展开调查。调查完成后,如确认存在违纪行为,物监局可进行聆讯,并根据《物管条例》作出处分,包括口头警告或书面谴责、罚款、对牌照施加条件、更改牌照的条件、暂时吊销牌照或撤销牌照等。
 
  作为深化大厦管理工作的一部分,民青局正开展下一阶段《建管条例》的检视及修订工作,初步拟定的五大修订方向包括提高对进行大型维修工程及大额采购的亲身出席和投票门槛;进一步完善利益申报制度,建议要求工程顾问就与承办商之间的关系作申报,让采购过程更透明。参考上次修订《建管条例》的做法,物监局亦会因应《建管条例》的修订,更新相关的操守守则,以便持牌物管公司能更有效地协助法团和业主履行大厦管理的责任。
 

2026年3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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