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今日(一月二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范骏华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甯汉豪的书面答复:
问题:
近期社会非常关注住宅楼宇维修工程的施工安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每年相关政府部门巡查正在进行大型维修工程的住宅楼宇数目为何,以及当中作出警告和检控数目分别为何;
(二)过去三年,屋宇署、民政事务总署或其他政府部门曾接获多少宗涉及大型楼宇维修项目工程顾问的投诉,以及当局如何跟进该等投诉;
(三)会否检讨房屋署独立审查组辖下强制验楼小组的职能,以应付因公营房屋楼宇越趋老化而须跟进的大型维修工作;
(四)据悉当局拟进行修例以于工地范围内全面禁烟,但有意见指出,在工地进行热工序(例如焊接、切割等)也有可能产生及溅出火花,当局会否同步检视相关工序的安全及防火措施,并在工地划定「防火区」;及
(五)鉴于根据劳工处的《竹棚架工作安全守则》,业界在进行搭棚工程时,棚架面上装设的保护网及帆布等应具备适当的阻燃特性,当局会否考虑未来只允许达阻燃标准的帆布及棚网进口,以防止不合规的建筑物料流入市面?
答复:
主席:
《建筑物条例》(《条例》)(第123章)旨在规管位于私人土地的建筑物及相关工程的规划、设计及建造,并为此订定结构和涉及消防安全及卫生等方面的建筑标准。一般私人楼宇的建筑工程(包括维修工程)由屋宇署根据《条例》监管。而由香港房屋委员会发展的物业,根据《房屋条例》(第283章),有关楼宇于出售或分拆出售后受《条例》规管,并由房屋局独立审查组按《条例》根据屋宇署署长的授权进行执管。
就提问的各部分,经谘询房屋局、民政及青年事务局,以及劳工及福利局后,我们综合回复如下:
(一)就楼宇维修工程而言,在强制验楼计划下,执管部门(即屋宇署和房屋局独立审查组)会按风险发出强制验楼通知,相关业主╱法团须进行订明检验及修葺,其委聘的注册检验人员须分别在完成楼宇检验及修葺完工时向执管部门提交楼宇检验证明书及楼宇修葺证明书。另一方面,没有收到强制验楼通知的业主╱法团,可自发透过小型工程监管制度开展大厦维修工程,并向执管部门呈交工程展开通知书及工程完工证明书。负责维修工程的专业人士和注册承建商受《条例》规管,并须为其工作是否符规承担责任;执管部门在收到上述文件后,会抽样进行文件审查及实地视察,亦会因应收到的投诉和举报作出跟进调查。
过去三年,负责按《条例》进行执管的部门(即屋宇署和房屋局独立审查组)就上述楼宇维修工程进行的文件审查及实地视察数目,分别按强制验楼计划下进行的维修工程和其他小型工程划分列于表一至三。由于时间所限,目前尚未汇整与所述审查及实地视察数目相关的跟进行动数据。
表一:强制验楼计划下针对已完成楼宇检验阶段的相关数字
| 年份 |
抽样文件审查 (按文件数目计)及 实地视察数目 |
| 二○二三年 |
35 |
| 二○二四年 |
60 |
| 二○二五年 |
79 |
表二:强制验楼计划下针对已完成楼宇修葺的相关数字
| 年份 |
抽样文件审查 (按文件数目计)及 实地视察数目 |
| 二○二三年 |
22 |
| 二○二四年 |
38 |
| 二○二五年 |
49 |
表三:其他涉及楼宇外墙维修的小型工程相关数字
| 年份 |
抽样文件审查 (按文件数目计)及 实地视察数目 |
| 二○二三年 |
8 |
| 二○二四年 |
10 |
| 二○二五年 |
9 |
此外,有关执管部门(即屋宇署和房屋局独立审查组)过去一年因应举报主动到场视察进行维修工程的楼宇合共约370次。
过去三年,就涉及楼宇维修工程,注册建筑专业人士及注册承建商在《条例》的相关条文下被检控及纪律处分的统计数字表列如下:
| 年份 |
提出检控 |
提出纪律处分 |
| 二○二三年 |
1 |
6 |
| 二○二四年 |
2 |
2 |
| 二○二五年 |
11 |
4 |
(二)在二○二三年至二○二五年(截至六月),民政事务总署分别接获265宗、408宗及102宗有关大厦管理的投诉,合共775宗。民政事务总署、屋宇署及房屋局独立审查组没有备存涉及投诉大型楼宇维修项目工程顾问的分项数字。
若屋宇署发现注册建筑专业人士及注册承建商违反《条例》的规定,会根据个案证据及情况向相关人士提出检控。注册建筑专业人士/注册承建商若涉及不当行为或疏忽,亦可被纪律处分。
发展局在二○二五年初提出《条例》的修例建议,当中建议加强对注册建筑专业人士和注册承建商的规管,包括提高违规的最高刑罚、强化注册和纪律处分制度等。因应大埔宏福苑火灾,我们会提出进一步的修例建议,包括将大型楼宇维修工程由目前大多为二级小型工程升格为一级小型工程,以便要求第三方专业人士提交订明图则及监工计划书。另外,屋宇署会按风险为本原则加强抽查和执法。
民政事务总署与辖下的地区民政事务处一直协助私人大厦业主处理与大厦管理及维修有关的问题。在接获有关大厦管理或维修方面的查询或投诉时,会按《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的相关条文,提供适切的意见和协助。如有关事宜牵涉专业范畴,例如工程顾问的监管等,会转介予相关的专业部门或机构跟进。
(三)在现行的法例下,业主需要委任注册检验人员进行强制验楼和监督注册承建商进行订明修葺工程。受委任的注册检验人员具有法定的责任,包括需要提交楼宇检验证明书及楼宇修葺证明书。就房屋局独立审查组按《条例》根据屋宇署署长的授权进行执管的物业,其辖下的强制验楼小组在收到文件后抽样进行文件审查及实地视察,亦会因应收到的投诉和举报作出跟进调查。
房屋局理解公众对于大型楼宇维修工程的安全性的关注,房屋局独立审查组正全面配合独立委员会和调查及规管工作组就楼宇大型维修工程的工作,并将因应其建议作出相关的检讨。
(四)劳工处正全速修订《建筑地盘(安全)规例》(第59I章),对总承建商、分判商及地盘内所有人士施加明确法律责任,严格规定在所有地盘内禁止吸烟,以减低地盘发生火警的风险。政府预计上述的修订议案可于二○二六年第一季提交立法会审议。
因应实际施工情况,承建商不时有需要进行热工序,例如电焊和火焰切割等。劳工处自二○○○年起已就手工电弧焊接、气体焊接及火焰切割作业制定工作守则,当中规定在进行相关工序的防火措施。承建商有责任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确保所有由其雇用的人士在工作时的安全及健康,包括但不限于设置有助提升安全的工业装置及工作系统,并为每位受雇的人士提供资料、指导、训练及监督,确保他们工作时的安全及健康。
劳工处会不时以风险为本的原则,检视及按需要修订现行工作守则及指引。
(五)保护网、帆布等有多样用途,并不一定用于建筑或维修工程,其他非建筑或维修用途亦未必需要相关物料有同样的阻燃效能标准。故此,当局不认为适宜一刀切以单一标准控制帆布及保护网进口。
在楼宇维修工程中,承建商会按需要于不同工序或位置使用棚网等防护物料保障安全。屋宇署于二○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发出《注册承建商作业备考85》,引入新制度要求注册承建商须根据作业备考的要求进行采样及测试,并采用适当的追踪安排,以确保最终上架的防护物料是通过实验所测试的批次。建造业议会除为早前受下架令影响的楼宇进行特殊集体采购棚网服务外,亦正制订棚网生产商推荐名单供业界参考,协助业界自行购买合规棚网。
劳工处执行职安健法例,以保障工作中雇员的职业安全及健康。上述就棚网等防护物料的要求,亦有助保障工友的安全。此外,劳工处正修订棚架相关的工作守则,为棚架底护板(俗称「踢脚板」)订定物料要求,以确保用料的强度足够防止棚架上的工人和物件堕下,并同时能够减低火警风险。
完
2026年1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1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