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今日(一月二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郑泳舜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甯汉豪的书面答复:
问题:
大埔宏福苑火灾引起市民关注部分长期未拆的住宅楼宇外墙棚架的安全隐患。此外,据报有唐楼的业主立案法团(法团)与大厦维修工程顾问及承建商发生纠纷,导致外墙棚架维持搭建长达两年,屋宇署指该棚架有潜在风险并发出命令要求拆除。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政府早前发出命令,要求相关承建商拆除全港正进行维修的楼宇外墙棚网,该命令所涉及的楼宇数目为何,并按全港18区列出分项数字;有否统计,该等楼宇的棚架已搭建多久;如有,当中有多少已搭建逾两年;
(二)现时相关政府部门有否要求须搭建棚架以进行维修的大厦法团或管理公司,申报外墙棚架维持搭建的时间,以及预计拆除日期等资料;如有,有多少个外墙棚架已维持搭建逾两年而仍未拆除,并按全港18区列出分项数字;如否,当局会否考虑要求相关人士提交有关资料;
(三)鉴于根据当局回复本会议员就二○二五至二○二六财政年度开支预算的问题时所提供的资料,截至二○二四年,「楼宇更新大行动2.0」所涵盖的第一类别和第二类别楼宇中,已完成订明修葺工程的百分比分别仅有12.6%和35.6%,政府有否检视,有多少幢未完成修葺工程的楼宇现时仍有外墙棚架搭建,并按第一和第二类别楼宇列出分项数字;
(四)有否了解该等搭建已久的大厦外墙棚架迟迟未有拆除的原因;如有,详情为何;对该等因维修工程延误而未能拆除棚架的大厦,政府会否向有困难的法团和业主提供适切支援,以令其可加快完成工程及清拆棚架;
(五)屋宇署在甚么情况下会向法团或业主发出命令,要求拆除大厦外墙棚架;过去五年,该署发出相关命令的数目,以及该等命令获遵办的数目为何;对于未有遵办命令的人士(包括该等无力支付清拆费用的法团及业主),政府会如何处理;及
(六)过去五年,屋宇署代业主或法团拆除大厦外墙棚架的个案数目为何;当中政府成功向相关业主或法团追回清拆费用的数目为何?
答复:
主席:
就提问的各部分,现分别回复如下:
(一)及(二)政府于二○二五年十二月三日宣布,所有正进行大型维修工程的楼宇,如果外墙设有棚网,须将棚网下架并停止外墙工程。屋宇署发出下架和相关的停工令后,共230幢私人楼宇的外墙棚网已经移除,按区议会分区分布表列如下:
| 区议会分区 |
楼宇数目(幢) |
| 中西区 |
28 |
| 东区 |
13 |
| 离岛 |
3 |
| 九龙城 |
8 |
| 葵青 |
5 |
| 观塘 |
9 |
| 北区 |
2 |
| 西贡 |
0 |
| 沙田 |
2 |
| 深水埗 |
47 |
| 南区 |
8 |
| 大埔 |
2 |
| 荃湾 |
12 |
| 屯门 |
7 |
| 湾仔 |
26 |
| 黄大仙 |
13 |
| 油尖旺 |
43 |
| 元朗 |
2 |
| 总数 |
230 |
现时,为进行工程而竖设的临时棚架并不需要屋宇署审批。因此,屋宇署并无备存棚架搭建时间的统计数字。一般而言,棚架理应于完成涉及外墙的工程后便可清拆。根据屋宇署收到的工程展开通知书纪录,上述230幢楼宇相信只有六幢楼宇的棚架搭建超逾两年,分布于中西区、东区、深水埗、屯门及湾仔区。
(三)截至二○二五年底,问题提及的「楼宇更新大行动2.0」第一类别和第二类别已完成修葺工程的楼宇(注一)比例已分别升至13.2%(277幢)及40%(892幢)。其余的1 822幢第一类别楼宇和1 354幢第二类别楼宇正处于不同的验楼或工程阶段。根据屋宇署去年十一月底所掌握的情况,当中有46幢第一类别楼宇和236幢第二类别楼宇的外墙有搭建棚架。
(四)棚架理应于完成涉及外墙的工程后便可清拆,一般不应搭建多年。拆除棚架的实际时间受多种因素影响,例如工程规模和范围改动,或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例如恶劣天气),因而需要延迟清拆棚架时间。另外,如涉及工程合约问题,例如工程进度及费用争议,亦有可能会导致棚架延迟清拆。
发展局正联同民政及青年事务局夥拍相关法定机构和专业组织,筹备透过资讯包和地区讲座等形式,为有需要的业主立案法团及业主提供大厦维修相关的专业意见,例如工程合约与招标、物业及设施管理等方面相关的事宜。
(五)及(六)若发现在私人楼宇外部所搭建的棚架变得危险或可能变得危险,屋宇署可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第26条发出命令,着业主拆除该棚架。根据经验,这情况大多涉及天气状况导致棚架变得危险。
如业主未能于指定时限拆除该棚架,屋宇署可考虑根据《建筑物条例》的规定,由署方代办命令所指明的工程,并会于完工后向业主收回相关工程费用、监督费及附加费。若屋宇署在发出缴款单后,有关业主未有如期付款,屋宇署会发出欠帐证明书,并将其在土地注册处注册,构成该处所的第一押记,而未偿还款项利息会以年率10厘计算,以保障政府追讨费用的权益。对未有遵从命令而又没有合理辩解的业主,屋宇署会考虑采取检控行动。
过去五年,屋宇署就棚架发出命令、获遵办的命令及完成代办工程的数目表列如下:
| 年份 |
发出命令数目(张) |
命令获 遵办数目 (张)(注二) |
完成代办工程涉及命令数目 (张)(注二) |
| 二○二一年 |
0 |
6 |
0 |
| 二○二二年 |
3 |
2 |
0 |
| 二○二三年 |
19 |
14 |
0 |
| 二○二四年 |
14 |
14 |
2 |
| 二○二五年 |
18 |
15 |
1 |
注一:「楼宇更新大行动2.0」(「2.0行动」)涵盖两类楼宇。第一类别楼宇为该些业主有意根据强制验楼计划自行为其楼宇筹组检验及修葺工程的楼宇,合资格楼宇的业主可于指定期限内向市区重建局提出申请。第二类别楼宇则为仍未遵办强制验楼通知、而相关业主在统筹所需的检验及修葺工程上有困难。屋宇署会按风险主动挑选第二类别楼宇(即非由业主提出申请),行使其法定权力代业主进行所需的检验及修葺工程,并于事后向业主追讨有关费用。第二类别楼宇的合资格业主可申领「2.0行动」的津贴,抵偿工程涉及的全数或部分费用。
注二:命令遵办数目或完成代办工程数目并不一定涉及同年发出的命令。
就已完成代办工程的个案,屋宇署正在跟进收回相关费用的工作。
完
2026年1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9时1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