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三题:处理违法改建及僭建的个案

以下是今日(四月二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谢伟俊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甯汉豪的书面答复:
 
问题:
 
  根据政府在二○○○年的评估,本港当时约有80万个僭建物。据报,碍于违法改建、僭建个案积压过多,而或因政府执法宽松、耗时,以致屋宇署早年曾估计,需时100年才能彻底处理该近80万个僭建物。有意见认为,20多年过去,如今社区隐患处处,特别市区旧式商住楼宇集宾馆、「劏房」于一身,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容易招致重大伤亡,近日佐敦华丰大厦火警引致五死40伤,不幸成为最新例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统计,现时本港类似华丰大厦(即楼龄逾50年且集商住用途)旧式楼宇中,有多少幢涉及违法僭建、改动结构;屋宇署曾向当中多少幢发出强制验楼通知、修葺令甚或清拆令,以及当中涉及逾期未遵办有关通知/命令的个案宗数为何; 

(二)鉴于有市民建议,因应上述旧式楼宇火灾招致重大伤亡,以及屋宇署近乎「不可能」完成处理违法改建及僭建个案的执法进度,屋宇署在制订调查个案及采取执法行动的缓急先后次序时,应重点以个案所涉风险程度及影响人数多寡为主要考虑因素,而非过分受传媒关注或报道影响,屋宇署会否考虑该建议;及 
 
(三)对位处偏远及非人口密集地区、非交通繁忙地段、受影响人数较少及安全风险相对较低的违规改建及僭建个案,有否研究容许有关业主在经相关专业认可人士确保有关楼宇安全后,以缴交惩罚性罚款、缴付违法欠缴地租及补地价等方式处理该等个案的可行性,从而在整体社会经济环境恶劣情况下,尽量减少扰民及市民负担,亦可让市民改善居住空间、环境,同时减少相关清拆物造成环境污染,更可顺带弥补库房收入及提高屋宇署的执法效率?
 
答复:
 
主席:
 
  屋宇署根据《建筑物条例》(《条例》)对僭建物采取执法行动。由于个案众多,为将有限人手资源用于最具成效的地方,部门会按「风险为本」的务实方针,厘定执法的缓急先后,优先处理对生命财产明显构成威胁或迫切危险、新建成或构成严重卫生或环境滋扰等个案。屋宇署会优先处理属这些类别的僭建物,向业主发出清拆令,并将清拆令注册于土地注册处,即「钉契」。如业主无合理辩解而未能在指定期限内纠正情况,屋宇署会考虑提出检控。
 
  此外,根据二○一二年实施的强制验楼计划,屋宇署每年会按风险拣选600幢楼龄30年或以上的私人楼宇(注一),这些楼宇在收到法定验楼通知后,其业主须进行订明的楼宇检验及修葺工程。政府其后在二○一八年拨款60亿元,由市区重建局推行「楼宇更新大行动2.0」,为合资格业主就遵办强制验楼通知提供技术和财政支援。
 
  除了强制验楼计划外,屋宇署每年亦拣选目标楼宇进行大规模行动,发出修葺令及清拆令,着令业主处理楼宇外墙及公用部分的失修欠妥情况及僭建物问题。此外,屋宇署亦会跟进市民有关楼宇失修欠妥及僭建物的举报,包括向业主发出修葺令及清拆令,以及在有需要时进行紧急工程,确保公众安全。
 
  屋宇署会因应实际情况不时调整执法优次。举例来说,去年连场暴雨后红山半岛出现山泥倾泻,揭示临海、位处斜坡独立屋的僭建物会带来安全风险,为此屋宇署联同地政总署巡视了红山半岛89间独立屋,并正按调查结果作出执法行动。此外,佐敦大火后,屋宇署会重订执法优次,针对老旧大厦中风险较高的楼宇,例如单梯楼宇、多宾馆或「劏房」,以及未有遵办强制验楼通知亦未聘请验楼人员等楼宇,如未有遵办「消防安全指示」,屋宇署将会加强检控。
 
  就议员各部分的提问,现分别回复如下:
 
(一)截至二○二三年底,就楼龄达50年或以上的商住用途楼宇合共有5 442幢,当中涉及已发出和逾期未遵办强制验楼通知、修葺令或清拆令的相关统计数字表列如下(括弧内数字为涉及楼宇数目): 
  发出通知╱
命令数目(注二)
逾期未遵办通知╱
命令数目(注二)
强制验楼通知 53 367
(3 716)
7 947
(2 020)
修葺令 1 406
(954)
327
(283)
清拆令 55 264
(4 340)
12 175
(2 777)

 (二)如上文所述,「风险为本」是屋宇署一直以来的执法方针。屋宇署会持续检视执法优次和优化执管模式以增强执法效能,包括加强检控工作以增强执法力度和阻吓力,以及就有关检控工作或拣选大规模行动目标楼宇时优先考虑消防╱公众安全风险较高或威胁较大的楼宇。长远而言,如《行政长官2023年施政报告》宣布,政府正全力检讨《条例》,针对僭建行为及违规建筑工程,以及逾期未遵办法定命令或通知等,透过简化检控程序、降低检控门槛和提升罚则等措施,以更有效地打击包括僭建等违法行为。政府将于今年内提出修订建议,谘询业界和公众。 

(三)就谢议员提出透过缴交罚款或地价处理僭建物的建议,我们有以下考虑: 

(i)楼宇和公众安全:根据《条例》的规定,任何人如有意进行建筑工程,必须事先委任认可人士,并按需要委任注册结构工程师及/或注册岩土工程师,负责拟备及呈交建筑图则,供屋宇署审批(注三)。此外,《条例》下的小型工程监管制度容许小规模工程能以简便程序进行。这些制度确保所有建筑工程及已竣工的楼宇/构筑物符合安全和卫生方面所需的建筑标准。不符合《条例》的规定而进行的建筑工程或建成的构筑物,均属违例,其楼宇安全亦未必可以单靠事后检测确定。 

(ii)政策公平性:对遵从《条例》,或没有财政能力,又或在收到屋宇署发出的劝谕信或清拆令后自行清拆僭建物的业主,有关建议并不公平。此等做法亦会向社会传达错误信息,误以为可以透过金钱处理僭建违规行为。从红山半岛及其他豪宅屋苑的僭建物问题可见,社会有强烈声音认为政府须采取果断的执法行动,打击对公众安全构成危险及/或违例情况严重的僭建物。 

  政府既然检视《条例》以加强执法效能,亦必须制定务实、有力的执法政策处理积压个案。虽然如此,基于上述原则,政府不会轻易考虑容许以缴付地价、缴付惩罚性罚款、缴付地租等形式以豁免清拆僭建物的建议。对于严重违法的僭建个案,我们更不希望向社会发放错误信息,以为金钱可以把严重违法情况变为合法。至于透过有关做法可能增加库房收入也不是我们的考量。
 
注一:楼高不超过三层的住用楼宇除外。
注二:是项数目为自二○一二年起累积计算的强制验楼通知、修葺令及清拆令的数字。有关数字亦包括有关楼宇于楼龄达50年前曾接获的通知╱命令。括弧内数字为涉及楼宇数目。
注三:属于可透过小型工程监管制度的简化规定而进行的指定小型工程或获《条例》豁免审批的工程除外。
 
2024年4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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