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发展局局长动议二读《2022年发展(城市规划、土地及工程)(杂项修订)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以下是发展局局长甯汉豪今日(十二月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动议二读《2022年发展(城市规划、土地及工程)(杂项修订)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动议二读《2022年发展(城市规划、土地及工程)(杂项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的目的是透过精简法定程序,包括授权政府同步进行不同程序、缩短法定时间、省却重复或性质相近的程序、改善一些不一致或不清晰的安排,希望「生地」变成「熟地」可以缩短时间,加快土地供应,回应社会对房屋及经济发展的需求。

今年三月,我们曾谘询立法会发展事务委员会有关精简发展程序的主要方向,亦在其后举办了多场谘询会,收集不同持份者的意见,当中包括法定机构、业界代表、专业团体、智库和环保团体。我们乐见大部分持份者同意修例的大方向,亦反映了社会对于提高发展土地效率的共识。我们也听取了持份者就建议措施提出的意见,并就若干他们关注的事项在草拟法律条文时作出相应修订。

《条例草案》的法例修订主要包括六条法例,分别是《城市规划条例》、《收回土地条例》、《土地征用(管有业权)条例》、《道路(工程、使用及补偿)条例》、《铁路条例》,以及《前滨及海床(填海工程)条例》。正如我们之前所说,我们预计在建议实施后,新发展区以外、规模相对较小的项目,把「生地」变成「熟地」的时间可由现时最少六年缩短至大约四年,而规模较大的复杂项目(如新发展区)则由大约13年缩短至约七年。当中我们的建议有效压缩发展时间的主要措施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订明政府可在法定规划程序进行期间,同步处理收地的反对意见,并在紧随城规(城市规划)程序完成后,呈交收地建议予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批准;
订明政府在获得行会(行政会议)批准收地后,可尽快完成安置补偿个案的处理,并开始发放安置补偿,而无须等待有关工程获批拨款,以回应受影响人士及早获得安置补偿的诉求,并可令收地及清拆的程序提早约18个月完成;以及
订明无须先根据《城市规划条例》完成拟备分区计划大纲图,亦可根据《前滨及海床(填海工程)条例》就建议的填海计划展开刊宪、处理反对意见等程序,令填海工程可提早最少九个月开展。此建议是考虑到填海工程本身须按《前滨及海床(填海工程)条例》进行法定程序,并在启动这程序前,已经进行详细的规划及工程研究,提供充足理据,证明填海的需要、规模、大体土地用途建议及可行性。

刚才提到有关无须等待工程获批拨款便开始发放安置补偿的修订,我们听到有关注表示这可能会削弱立法会的监察功能。首先,收地补偿所需的款项,有现行机制在基本工程储备基金的整体拨款每年经由立法会审批。我深信如议员对个别收地项目有意见,都会在审议拨款阶段时提出;另外,我们一般在申请工程拨款之前,土地用途的规划或发展及工程计划本身,往往在较早阶段已在事务委员会及有关法定规划程序讨论,因此,到申请工程拨款的阶段,有关计划通常已获得一定支持。事实上,过往在这阶段我们留意到议员关心的问题已不是进不进行这个发展,而是配套是否做好,特别是受影响人士的安置补偿,而今次修订正正回应了议员的关注和受影响人士希望早日安置的诉求。

我们果断改革相关条例的同时,亦致力保持发展程序的专业质素及适度的公众参与。例如,经修订后的城规(城市规划)程序仍保留两个月邀请公众就法定图则的修订项目提交申述,以及让申述人出席实体公听会的程序,申述人有足够机会以书面及口头方式直接表达意见,这亦是我们在谘询持份者后作出了调整的建议。另外,现时在《收回土地条例》下,没有一个法定机制处理反对收地意见,我们今次引入了接收反对意见的法定机制,更好保障受收地影响的业权人及土地使用者提出意见的机会。

这些例子显示我们在拟议今次精简发展程序的同时,力求取得平衡,确保市民的意见得到适当的考虑。

土地是社会发展及建设宜居城市的重要基础。社会各界对政府加快土地供应,应对房屋及经济发展所需,期望甚殷。我们必定会全力配合立法会的审议工作,让《条例草案》尽早获得通过,令修订可及早实施,使土地发展真正能做到提速提效。

我谨此陈辞,多谢主席。
 

2022年12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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