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权管有是时效法律的一部分。根据《时效条例》(第347章),如私人土地被他人占用,土地业权人提出诉讼收回土地时,有关诉讼必须于诉讼权产生之日起12年内提出。一般而言,当土地拥有人已中止使用土地,而占用土地的人士已取得对该土地的管有,诉讼权便产生。

另一方面,管有他人土地达12年或以上的人士,可申索逆权管有该土地,如获法庭颁令,将取得土地的管有权。有关人士可向土地注册处要求于土地登记册注册有关法庭命令。

当管有他人土地的人士向法庭申请颁令确立其逆权管有权,或当这些人士面对业权人向法庭申请颁令迁离而引用逆权管有作为抗辩时,举证责任在于管有他人土地人士的一方。

土地业权人有责任维护自己的土地权益。土地业权人应妥善管理自己的土地,例如定期巡查物业、在情况许可下围封土地、竖立告示牌作出警告,并在发现土地被他人占用时适时采取适当法律行动,以保障自己的权利。私人土地上的业权争议,属土地业权人与涉事人士之间的私人事宜,政府不能亦不会干预。另一方面,如有证据显示有人透过违法行为 (例如刑事毁坏或诈骗) 侵占他人土地,有关行为或会招致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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