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资助计划的申请资格

  1. 申请的资格为何?

    有意申请的非政府机构须获地政总署或有关当局原则上批准短期租用空置政府用地或校舍,并符合以下条件,即可就此资助计划提出申请-

    1. 该非政府机构须为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第88条获豁免缴税,属公共性质的慈善机构或信讬团体,或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或前《公司条例》(第32章)注册成立的担保有限公司,其宗旨及权力不包括向成员分派利润;或根据香港任何法例注册或成立的非牟利社团或组织;或
    2. 该非政府机构是以社会企业形式运作,即 –

      1. 载列于社会企业商务中心编制的《社企指南》(https://socialenterprise.org.hk/zh-hant/sedb)内的社企;或
      2. 已获得香港社会企业总会的社企认证(http://www.seemark.hk/)。
  2. 现时的短期租约承租人可否申请?

    资助计划的目的是尽快把一些因技术困难而被长期空置的政府土地转化作新的空间,供应作短期社区用途,以释放土地资源。这是一项「从无到有」的善用土地措施。因此,我们会接受于2018-19年度《财政预算案》在2018年2月28日公布此措施之当日或以后,按现行机制已获批准或至少获原则上批准使用空置政府用地(包括政府土地上的空置校舍),而尚未开展工程的非政府机构的申请。

  3. 短期租约承租人可否在续租时提出申请,或可否结束现有租约并以全新租约申请?

    资助计划的目的是尽快把一些因技术困难而被长期空置的政府土地转化作新的空间,故只适用于新的租约申请。

  4. 哪一种用途符合资助计划?有没有例子?

    我们希望广纳「民间智慧」,令由计划资助复修工程的用地/校舍可用作各式各样非牟利性质的社区用途,如推广艺术及文化的工作坊、青年发展中心、社会福利及长者设施、少数族裔支援中心、动物支援中心、社区农场等。

  5. 非政府机构可否向此计划申请资助在政府空置用地上推展过渡房屋项目?

    财政司司长在《2019-20年度财政预算案》中宣布预留20亿元,设立专项基金,支持非政府机构兴建过渡性房屋。运输及房屋局会考虑过渡性房屋项目的运作经验,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后,再会拟定具体安排向财委会提交建议。初步构思是专项基金会支援非政府机构提供过渡性房屋服务,当中包括与房屋相关的工程支出。如预备工作顺利进行,运输及房屋局希望能够年内向立法会提交拨款建议,力求在2020年初或之前推出资助计划。有见及此,发展局的10亿元资助计划虽然并非专为过渡房屋项目而设,但在为过渡房屋项目而设的运房局专项资助计划推出前,获运房局专责小组给予政策支持并以空置政府用地提供过渡房屋的项目,也可向发展局提出资助申请。

  6. 可否申请作翻新过剩政府物业?

    如非政府机构希望翻新过剩政府物业作社区用途,可按现行机制,向政府产业署或有关的政府部门提出申请。若申请用途获决策局支持并获原则上批准短期租约,申请机构在符合此资助计划的其他申请资格的情况下,便可向发展局申请拨款资助作翻新工程。

B. 资助范围及金额

  1. 甚么开支可获得资助?

    资助计划下批出的拨款应限于一次过、基本和必需的建设工程,使该用地/校舍能在复修后适合使用,例如必需的斜坡加固工程、地盘平整、搭建构筑物(例如采用「组装合成」建筑法)、修葺破旧楼房、铺设污水渠/排水管、安装消防设备、接驳道路、建设无障碍设施、驻工地人员薪酬及应急费用,以达至「清水楼」的标准。

    为确定拟议工程的技术可行性或参数而委聘顾问的费用,以及涵盖于测量、勘测及维修工程进行期间可能出现的任何潜在申索的保险费用,亦可获得资助。但室内装修、陈设、傢俬的开支,以及日后应付经常营运的支出(例如维修及保养支出)将不包括在内;非政府机构如有需要须自行或向其他资助计划寻求资源。

  2. 部分空置用地位置偏僻,可能没有道路连接或邻近危险斜坡。资助范围是否包括兴建所需道路及斜坡工程?

    资助范围将包括必须的接驳道路及斜坡工程,不过每宗申请仍要符合资助上限。如涉及的工程规模太大,机构可寻求其他财政支援。

  3. 会否应用「组装合成」建筑技术作短期社区用途?

    如申请机构认为「组装合成」建筑技术可提供简便灵活的空间,并配合建议的短期社区用途而且技术上可行,我们乐意资助建筑工程的费用。

  4. 如何决定每宗申请的资助范围?

    每宗申请的工程范围及资助额将由发展局(规划地政科)主持的跨部门评审委员会审批。如申请获得评审委员会原则上支持,申请机构可利用拨款资助进行工程可行性或技术研究,从而确定工程项目的细节,并提交工程建议予评审委员会进一步考虑。

    评审委员会会确保资助项目限于一次过、基本及必需的建设工程,按实而不华的原则切合短期用途的需要,并可灵活支援不同的用途,以符合成本效益。

  5. 对部分空置用地而言,所需工程费用或超过订下上限6,000万元。机构可否为项目取得资助计划以外的其他财政支持?

    如经发展局(规划地政科)主持的跨部门评审委员会审议后,认为所需的一次过、基本及必需的建设工程费用超过可以批出的上限6,000万元,申请机构当然可寻求其他来源的财政支持。

C. 申请程序及现行申请短期租约机制

  1. 申请资助程序为何?

    非政府机构在申请拨款资助前,需要按现行机制,向地政总署或其他管理该空置用地/校舍的相关当局申请使用该用地/校舍。若申请用途获相关决策局支持,及地区人士无普遍就拟议短期用途提出反对,而短期租约亦获原则上批准,申请机构便可向发展局申请资助。申请机构将需要提出工程项目建议书,包括设计、时间表及开支预算等细节。评审委员会会按各项准则评审建议书。如有需要,评审委员会可能要求申请机构修改建议内容。项目拨款批出后,便可展开工程。

  2. 非政府机构是否需要向城市规划委员会(城规会)申请规划许可?

    地政总署处理短期租约申请时,有关申请须符合法定图则的要求。视乎空置政府用地所处的地带,部分社区用途或须向城规会申请。

    一般而言,如果在法定图则上,拟议社区用途在空置政府用地所处的地带中属「第一栏用途」,并不需要向城规会申请。而如果空置政府用地位于主要市区及新市镇 (主要市区包括香港岛、九龙及新九龙、荃湾、葵涌及青衣;新市镇则包括沙田、大埔、粉岭/上水、屯门、元朗、天水围、将军澳及东涌),而拟议社区用途属临时性质(预期为期不超过五年),只要符合一切其他有关的法例以及任何其他政府规定,亦不需要向城规会申请。

    然而,如果拟议社区用途属「第二栏用途」,须取得城规会规划许可,地政总署才会原则上批准有关短期租约。如果有关用地位于主要市区及新市镇以外的新界乡郊地区,除非拟议社区用途属于「第一栏用途」,否则无论拟议社区用途是否属临时性质,亦需要向城规会申请。城规会亦可就法定图则上没有作出规定的任何临时用途批出许可,有效期最长为三年。

  3. 当同一空地出现超过一份短期租约申请,地政总署会如何处理?是否按照「先到先得」的原则?如何让不同机构得知清单上各空置政府用地是否已接获申请?

    当同一空置用地接获超过一份短期租约申请,地政总署一般做法是按照「先到先处理」的原则先处理首个接获的申请,以期尽快安排到合适的临时用途,达致地尽其用。

    考虑到不同机构可能约于同一时间准备好递交申请,为了让其他同期成熟的申请有同等机会被考虑,当一个未有机构申请的空地接获申请后,地政总署会在定期更新「地理资讯地图」网站时公布有关消息,并容许宽限期(约两个星期)继续接收其他有兴趣机构的申请。地政总署会一并处理期间接获的申请,包括谘询相关决策局是否给予政策支持。如果有多于一份申请得到政策支持,地政总署会就个案提请发展局作出决定。上述安排已于2018年11月20日生效,并适用于所有空置政府用地的申请(不论有关申请是否涉及申请资助计划的拨款)。

  4. 可否多于一个机构申请共用同一空地?

    如有多个机构希望共用同一用地,一般可以自行安排,并协议由一个机构代为提交申请。如获批出短期租约,该个申请机构须作为承租人与地政总署签署租约,负责履行条款。如发现租地有违约情况,地政总署会追究承租人,要求承租人纠正违约情况;如违约情况持续,甚至会考虑终止租约。共用租地的机构如有纠纷,地政总署并没有身份介入。

  5. 地政总署批出空置用地短期租约前,如何进行谘询?

    按现时机制,地政总署一般透过当区民政事务处就短期租约申请进行地区谘询。当区民政事务专员一般会谘询当区区议员、相关分区委员会成员、附近的居民组织(例如业主立案法团、业主委员会及互助委员会)等。

  6. 非政府机构是否需要自行向决策局寻求政策支持?可否先与相关决策局作出沟通,在确定拟议计划可行后,才向地政总署就短期租约作出申请?决策局按什么准则决定是否给予支持?

    短期租约申请必须取得有关决策局的政策支持,方会获批出短期租约。地政总署在处理申请时,会向相关决策局查询是否就申请给予政策支持。一般而言,决策局会视乎有关申请和拟议用途能否支持具体政策目标,以作考虑是否给予政策支持。因此,有意申请短期租约的非政府机构无须自行向决策局寻求政策支持,在物色合适的空置政府用地(包括政府土地上的空置校舍)后,即可按现行机制提出申请。

D. 资助计划的审批机制

  1. 谁人负责审批申请?

    政府内部将成立由发展局(规划地政科)主持的跨部门评审委员会,审核有关申请及监督资助计划的推行。

  2. 审批的准则为何?

    由于合资格申请机构应已获有关当局原则上批准短期租用空置政府用地或校舍,评审委员会预计会聚焦于拟议工程的技术范畴,以确保工程符合节约、有效率及具备效益的资源运用原则。评审委员会会考虑申请机构的经验及能力,以及推行项目所需的时间。

  3. 资助计划预计审批申请的时间为何?

    由于每幅用地的情况和所需复修的工程复杂程度可以差异甚大,我们目前难以预计审批申请及工程所需时间。但由于会聚焦资助基本和必须工程,相信工程时间不会太长。如果申请机构交齐资料(包括拟议工程的项目及财政预算),我们会尽量在半年内完成审批,让非政府机构能尽快知悉结果以决定是否继续所倡议的计划。

  4. 申请机构是否要自行推展有关工程?政府会如何协助他们?

    非政府机构可委聘顾问、专业人士或承建商进行工程。跨部门评审委员会亦会提供其他支援,例如统筹各个政府部门对项目的技术意见,以便减轻申请机构面对的困难及花费的人力和时间。此外,为推动创新及公民社会合作,我们正与专业学会商讨,期望动员其会员在项目初段以成立求助台(helpdesk)的形式,为有需要的非政府机构义务提供技术意见和支援。各专业学会的回应均非常正面。

  5. 由申请机构自行聘请工程代理开展工程,政府如何监管施工过程及资助的发放?

    除了短期租约协议外,成功申请资助的机构亦需就该空置用地及校舍进行获批工程一事,与政府另行签订资助协议。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将根据资助协议订明的进度,监督获批项目。成功申请机构需要于工程期间定期向跨部门评审委员会提交进度报告及审计帐目。拨款会在达成资助协议所订明的项目进度后,一般以实报实销形式分期发放。申请机构在申请发放拨款时,必须提供有效发票、合约或单据,以便核实清付有关款项。

    此外,成功申请机构须为项目另立妥善之帐目及记录,以及定期提交进度报告及财务报告,并须于项目完成后提交经审计帐目。若项目进度未如理想或出现违反资助指引的情况,我们或会暂停资助及终止项目,甚至取消短期租约并要求申请机构退还已发放款项。

  6. 资助以实报实销形式发放,但规模较小的机构欠缺财力,难以应付先垫后支。资助计划会否设有预支额,作为获批项目的「开拔费」?

    为确保公帑善用得宜,拨款一般以实报实销形式分期发放,而成功申请机构亦需要提供有效的发票、合同或单据,才可获发拨款。如获资助的机构在先垫支相关的顾问费用或工程费用方面遇到现金流困难,发展局会参考工务部门的经验和意见,按个别情况的实际需要考虑,有限度地预先发放部分所批拨款,以令工程得以开展。

E. 短期租约安排

  1. 工程时间会否计算在租期内?

    短期租约由地政总署将租地的管有权(possession)交给承租人当日开始生效,租期亦会同时开始计算。承租人在获得租地的管有权后才可以在租地内进行复修工程。

  2. 空置用地的短期租约租期多长?如何续租?非政府机构申请资助和进行工程涉及大量工作,为何不设更长租期?

    短期租约的固定租期可长可短,大多为一至三年,一般不超过五年;如个案有政策理据配合,最长可获批七年的固定租期。具体租约期会视乎个别个案实际需要而定。

    假如用地在固定租期届满时,无须即时用作永久或其他临时用途,短期租约一般可按月或按季续租。

  3. 政府会否同时豁免短期租约(包括土地复修期间)租金?

    非政府机构在申请资助前,理应已按现行机制,向地政总署或其他管理该空置用地/校舍的相关当局申请使用该用地/校舍,并已获原则上批准其申请用途。根据现行政策,如获相关决策局支持,申请机构有可能得到租金减免,或只需缴付象征式租金(包括在租约完结前复修土地的租期)。

  4. 空置用地/校舍的短期租约的承租人是否需要缴付差饷?如承租人获得租金减免,或只需缴付象征式租金,有关差饷是否也会宽免?

    一般来说,全港的所有房产物业均须根据《差饷条例》(第116章)评估差饷。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均有缴付差饷的责任。一般租约上(包括短期租约)会订明承租人是否需要缴付差饷。

    差饷是按照物业的应课差饷租值乘以一个百分率而征收,该租值是假设物业在指定的估价依据日期空置出租时 ,估计全年可取得的合理市值租金。

    各类物业的应课差饷租值,均以此市值租金为评估基准,而无须理会承租人所付租金是否获得减免。换言之,政府所批出短期租约所需缴付的差饷并不会因承租人获租金优惠而有所宽免。承租人需符合《差饷条例》(第116章)第36条所列明的条件,才可获豁免评估差饷。

  5. 如申请机构在工程进行期间或工程完成后的一、两年后决定不租用相关土地或校舍,或在短期租约租完结后不再续租,政府会如何处理?

    申请机构在参加资助计划之前,需提交建议租期及作出承租的承诺。如工程开展后申请机构因特殊情况未能履行承诺,或申请机构在短期租约租完结后不再续租,政府会视乎情况将用地重新公开让其他机构申请。预料经复修的用地会广受其他机构欢迎。

    跨部门评审委员会在审批申请时会确保资助项目限于一次过、基本及必需的建设工程,按实而不华的原则切合短期用途的需要,并可灵活支援未来不同的用途。

发展局
2020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