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限」之说没有理据

早前,在立法会选举期间,有些候选人选择以「2047年后」作为选举议题,其中包括2047年后的土地契约续期问题。然而,我留意到坊间在讨论这个议题时,存在一些误解和谬误,让我在此为大家稍为解说。

首先,坊间其中一种主要误解,是以为特区政府无权处理2047年后的土地契约问题。这种错误的看法,或许是源于对《中英联合声明》(联合声明)相关条文的解读出了偏差。根据《联合声明》,由1985年5月27日(《联合声明》生效之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当时的港英政府须按照《联合声明》附件三的规定,制定有关批出或出租土地的政策,其中包括在该段期间本港一般的批租/续租土地契约年期,不得超逾2047年6月30日。因此,《联合声明》中有关「2047年」土地契约年期的表述,乃是针对本港回归前港英政府进行的土地批租。

至于回归后,《基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表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后满期而没有续期权利的土地契约,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自行制定法律和政策处理。」

1997年7月15日,行政会议就特区政府批出的土地契约及相关事宜,通过一系列的安排,特区政府同日亦公布了有关的政策声明。根据声明,没有续期权利的契约(不包括短期租约和特殊用途契约),在期满时可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全权酌情决定续期50年而无须补缴地价,惟须每年缴纳租金,款额相当于有关土地应课差饷租值的3%;租金其后亦会随应课差饷租值的改变而调整。

自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来,地政总署一直按上述的政策处理1997年后届满的契约之续期事宜。港岛的薄扶林花园是当中较广为人知的案例,其原地契于2006年中届满,最终获续期50年至2056年,已跨越2047年,并无须补地价,业主只须缴纳差饷租值3%作地租。此外,特区政府成立以来公开出售的土地的年期,一般也是从卖地当日起计50年,而不是从1997年起计50年。换句话说,特区成立至今卖出或批出的土地,除非是短期租约或特殊用途契约等的租约,否则土地的年期全部都已超越2047年。

特区政府成立至今,一直按上述的政策处理期满土地契约的续期事宜,获根据原有契约条款续期的土地契约(特殊用途契约除外),年期一般为50年,并已超越2047年,而特区政府每次考虑是否为土地契约续期时,都会考虑多项惯常的考虑因素,包括契约届满时地段是否需要作公共用途,或原有契约是否出现严重违反地契的情况等。

对于有提议要求政府现在就立即启动为所有2047年到期的地契续期,恐怕这不切实际,毕竟由现在至2047年还有超过30年,要早30年进行续约亦有违契约定下期限的意义。我认为重要的是政府有一套政策,即使未来将有大量土地契约于2047年到期,在有现行政策及先例可援的情况下,特区政府也绝对有经验、有能力在适当时候处理相关的续期工作,巿民毋须过虑当中的不确定性。

然而,对于一些论者,甚至候任立法会议员,在毫无事实根据的情况下,危言耸听,臆测特区政府日后会根本地大幅改变现有政策,实在莫名其妙。我希望巿民能认清事实,毋须「自己吓自己」。我亦希望特别提醒一些持有物业的小业主,不要轻信一些关于「2047年后将自动失去业权」的传言,以免在错误资讯影响下出售自己的物业,甚至招致损失。

2016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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