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范围
 

  1. 根据土地共享先导计划(先导计划)已公布的评估准则、土地共享办事处所作的审查分析,以及拟议发展涉及的公众利益(包括所投放公众资源的成本效益),就每宗申请是否可予接纳提出意见;及

  2. 在落实过程中,就先导计划的运作提出意见,并就可予改善的范畴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