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自置居所津贴上诉委员会为非法定组织,负责考虑有关地政总署署长(下称署长)就自置居所津贴的决定而提出的上诉。

 

组成

2.

上诉委员团由发展局局长(局长)委任,成员共有10人,包括一名主席及两名副主席。上诉委员团的成员来自社会各界,他们并不是公职人员。 

3.

上诉委员团的主席在接到上诉个案后,在符合下列第(a)、(b)及(d)段的规定下,便会提名一个上诉委员会 –
(a) 上诉委员团主席如在某宗上诉个案中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则不得提名上诉委员会以聆讯该宗上诉个案或出任该上诉委员会主席;
(b) 在上诉委员团主席不在,或如他在某宗上诉个案中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时,则一名由他为此目的而指定的上诉委员团副主席须提名一个上诉委员会以聆讯该宗上诉个案;
(c) 上述第3(a)段适用于上诉委员团副主席,一如其适用于委员团主席;及
(d)

如上诉委员团主席的职位悬空,或主席不能执行主席的职能(如因伤病或不在香港而不能行使其职能) —

(i) 则根据第3(b)段获指定的副主席须署理主席一职;或
(ii) 而根据第3(b)段获指定的副主席亦不能署理主席一职,则局长可委任另一名副主席或成员署理主席一职。
每个上诉委员会包括一名主席和两名成员,前者由上诉委员团的主席或副主席担任,后者则为上诉委员团的成员。上诉委员团及上诉委员会的秘书由一名政府人员担任。
 
职能及程序

自置居所津贴

4.

凡政府收回住宅物业,业主可获法定补偿,金额相当于物业的公开市值。此外,自住业主还可获特惠自置居所津贴,以便购买同区内较新而面积相若的重置单位,而重置单位的呎价则以同区的假设7年楼龄物业作计算基准。自置居所津贴的金额是假设重置单位楼价和法定补偿(被收回物业的公开市值)的差额。空置或出租单位的业主可获部分自置居所津贴,作为额外津贴。

5.

每宗个案发放的自置居所津贴及额外津贴金额由署长评定。地政总署发出的「收回市区土地及补偿安排–供业主、占用人及测量师参考的指引」载有补偿政策的简单指引。

 

上诉委员会的职能

6.

上诉委员会会就下列事项的上诉作出决定:
 
(a)  领取自置居所津贴或额外津贴的资格。上诉委员会将根据政府政策和地政总署发出的「收回市区土地及补偿安排–供业主、占用人及测量师参考的指引」按案情决定申请人是否符合资格领取自置居所津贴或额外津贴;以及
 
(b)  物业中争议的建筑部分或构筑物是否符合资格纳入计算自置居所津贴或额外津贴的面积内。上诉委员会将根据政府政策和地政总署发出的「收回市区土地及补偿安排–供业主、占用人及测量师参考的指引」按案情决定有关处所某些建筑部分或构筑物是否符合资格纳入计算自置居所津贴或额外津贴的面积内。
 
不过,上诉委员会并不会考虑「假设重置单位」的呎价1
 

提出上诉

7.

任何人士如对署长在上述第6段所述的范围内就自置居所津贴或额外津贴的发放作出的决定感到不满,可向上诉委员会秘书提交上诉通知书,提出上诉。上诉须于署长作出书面决定后60天内提出,上诉通知书必须附上:
(a) 署长书面决定的副本;以及
(b) 上诉理由。
 

聆讯通知

8.

为考虑上诉个案而组成的上诉委员会,可在接到上诉通知书后30天内,要求上诉人提供进一步的书面资料。上诉人须在随后的30天内提供资料。

9.

上诉的聆讯日期会编定于在接到上诉通知书后的60天内,或如适用,于接获上诉委员会所要求的进一步资料后的21天内。上诉人及署长会在聆讯前不少于14天得到通知。上诉人提交的一切有关文件连同上诉通知书,将由秘书安排送交上诉委员会主席与成员及署长。上诉聆讯举行前,上诉人可随时向秘书发出书面通知,撤回上诉。

 

上诉聆讯

10.

上诉人可亲自出席聆讯或以书面形式授权代表出席聆讯。上诉人或其代表如决定不出席聆讯,上诉委员会可如期举行上诉聆讯,并考虑上诉人提交的文件。地政总署代表可出席聆讯,解释署长的决定。

11.

上诉人须确保聆讯时他/她拟传召的所有证人出席聆讯及证据文件全已备妥。上诉人须于聆讯日期前不少于7天,把随他/她出席聆讯的证人姓名以书面形式通知秘书。此外,同样在聆讯日期前不少于7天,上诉人须把所有证据文件交给秘书,由秘书安排送交上诉委员会及署长。

12.

除非各有关方面达成共识,上诉聆讯须公开举行。聆讯形式不限,期间上诉人可陈述上诉理据。

13.

上诉委员会的决定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模式。

 

上诉裁决

14.

若署长接纳上诉委员会的决定,秘书会在5个工作天内书面通知上诉人。若署长不接纳上诉委员会的决定,他须在收到该决定的5个工作天内通知局长。局长会在随后的7个工作天内就有关上诉作出最后决定,然后秘书会把最后决定通知上诉人。

(最近修订日期: 2026年07月)

注释

1  有关假设重置单位呎价的上诉,由地政总署署长考虑。详情见地政总署发出的「收回市区土地及补偿安排–供业主、占用人及测量师参考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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