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九題:違反道路挖掘准許證條件數目 ********************   以下是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廖秀冬博士今日(五月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石禮謙議員的提問所作的書面答覆: 問題 :   根據在2004年4月1日開始實施的《2003年土地(雜項條文)(修訂)條例》,挖掘准許證或緊急挖掘准許證的持有人(稱為"持准許證人")可指定其承判商為指定持准許證人,但須獲當局批准,以及承判商同意該項指定並同意遵從准許證所載條件。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自2004年4月1日以來,違反准許證條件的個案數目,並按此等違例個案的性質、有否作出關於指定持准許證人的指定、違例者是持准許證人還是指定持准許證人,以及向違例者施加的罰款,分項列出有關個案的數目; (二) 自2004年4月1日以來,當局簽發的挖掘准許證數目,以及接獲關於指定持准許證人的指定的數目,並按申請人的類別(公用事業機構、私人發展商等)列出有關的分項數字;及 (三) 當局會否就作出指定的規定進行檢討;若會,有關檢討將於何時進行;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 主席女士 : (一) 自2004年4月1日以來,我們共錄得八宗違反《土地(雜項條文)條例》第10條而被定罪的個案,涉及違例者共有17名。每次定罪所判處的罰款由500元至3,500元不等。在被定罪的違例者中,挖掘工程倡議人和承建商的數目幾乎各佔一半。這些個案的分項數字載於附件。 (二) 下表按倡議人類別和是否有指定持准許證人,分項列出2004年4月1日至2005年3月31日期間發出的道路挖掘准許證(准許證)數目:                             倡議人                        私營機構     政府部門                        ****     **** 發出的准許證數目               11,782      29,011 在上述數字中,有指定持准許證人的准許證數目   9,147      25,501 (三) 路政署在2004年1月成立常務委員會,負責監察和檢討有關實施經修訂的《土地(雜項條文)條例》的一切事宜。常務委員會定期舉行會議,主席由路政署助理署長擔任,成員包括公用事業機構、政府部門和建造業商會的代表。如有需要,常務委員會會討論和檢討有關指定持准許證人的規定及其他改革措施。 完 二○○五年五月四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