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發展局局長會動議二讀《2017年水務設施(修訂)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以下是發展局局長馬紹祥今日(四月二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動議二讀《2017年水務設施(修訂)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各位議員,早晨。
 
我謹動議二讀《2017年水務設施(修訂)條例草案》(簡稱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的目的是通過修訂《水務設施條例》(第102章)有關獲指定進行水管工程的人士和持牌水喉匠職責的相關條文,以令《水務條例》更能反映政策原意和適合業界作業模式。
 
現時《水務條例》自一九七五年生效之後,水管工程的複雜性、技術規定和物料標準,以及業界人員的職務、責任和作業模式,均經過重大變化。縱然條例在過去幾十年曾作出多次修訂,政府已經開展對《水務條例》的全面性檢討,將會透過修訂條例,配合行業的最新發展。
 
此外,食水含鉛超標調查委員會在其報告中,建議政府考慮在《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第583章)(簡稱《工人註冊條例》)中,容許按該條例註冊的工人進行水管工程的相關條文,界定持牌水喉匠在《水務條例》下的職責。為慎重起見,我們建議透過條例草案,優先修訂《水務條例》,處理有關建議。
 
我們已就草案內的修訂建議諮詢專業團體、水喉業商會、水喉匠協會、職工會、建造界、發展商和消費者委員會,並得到他們普遍的支持。我們亦已於二○一六年九月至十一月,進行公眾諮詢,聽取市民的意見,市民大致上表示支持或無反對意見。此外,為更準確評估修訂建議對持份者營商環境的影響,我們已在二○一六年九月至二○一七年三月,進行營商環境影響評估研究。結果顯示,大部分受訪的持份者都認為修訂建議會令行業受惠。而在落實修訂建議時,我們已妥善考慮由諮詢工作和營商環境影響評估研究所收集的意見。
 
我們已經把建議的條文詳列於條例草案之中。現在請讓我扼要介紹有關內容。
 
首先,就獲指定進行水管工程的人士而言,根據現時的《水務條例》,水管工程須由持牌水喉匠或水務監督授權的公職人員進行。雖然條例用語如此,但持牌水喉匠可由工人協助進行水管工程,這一直是政策原意和業界的作業模式。而且,如果水管工程只可由持牌水喉匠親自進行,持牌水喉匠的勞動力需求將遠超於現時的人手供應,更遑論水管工程的成本會因只可聘請持牌水喉匠進行而增加。《工人註冊條例》所訂相關指定工種分項下的註冊熟練或半熟練技工,已具備相關工種技藝,合資格和有能力進行水管工程,所以,我們建議修訂《水務條例》,在現行持牌水喉匠和水務監督授權的公職人員之外,讓有關註冊工人亦獲指定為進行水管工程的人士。此外,條例草案亦將准許其他人士在持牌水喉匠和有關註冊工人的指示和督導下,進行水管工程。透過整合《水務條例》與《工人註冊條例》對於獲指定進行水管工程人士的規定,條例草案將在維持工程質素的同時,為水喉行業提供同時符合《水務條例》與《工人註冊條例》的人力資源。
 
其次,在持牌水喉匠的職責方面,按照現時行政規定,所有根據《水務條例》進行的水管工程許可的申請,須由持牌水喉匠提出,而該名持牌水喉匠亦須證明該許可所涵蓋並已完成的水管工程符合條例的規定。條例草案將訂明上述行政規定,在條例中規定所有水管工程許可的申請,須由持牌水喉匠提出,並列明該名持牌水喉匠須為該許可所涵蓋、已完成及不符合《水務設施條例》的水管工程負責,以清晰界定持牌水喉匠在《水務條例》下的職責。同時,我們亦建議在條例中加入適當的免責辯護條文,為參與水管工程的人士,提供合理保護。
 
最後,我們建議其他提高監管水管工程成效的措施,包括訂明有關《水務條例》的檢控,可於水務監督發現或知悉罪行當日起計六個月內提出;另外,我們建議向水務監督賦權,除供人居住的處所或部分處所外,讓其在無需取得同意或手令的情況下,進入正在進行水管工程的處所,以確定工程是否由獲指定進行水管工程的人士進行。
 
我們已於今年一月二十四日,向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簡介上述的修訂建議和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的計劃,委員對建議並沒有提出反對意見。
 
主席,我們希望透過條例草案,優先處理食水含鉛超標調查委員會就獲指定進行水管工程的人士和持牌水喉匠職責的建議,令《水務條例》在這方面更能反映政府政策的原意和切合業界作業的模式。我懇請各位議員支持條例草案,並期望條例草案能早日完成審議並獲得通過。
 
此外,在完成《水務條例》的全面性檢討後,我們會在適當時候就擬議法例修訂再次提交立法會。
 
我謹此陳辭,多謝主席。
 

2017年4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3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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