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發展局局長就《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草案》法案二讀辯論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以下為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今日(四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草案》法案恢復二讀辯論的發言全文:

主席:

首先,我衷心感謝法案委員會主席何鍾泰議員及其他議員,為《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草案》(下稱《條例草案》)付出了很多寶貴的時間及提供了很多非常有建設性的意見。剛才個多小時,我亦很仔細聆聽各位議員提出的意見。儘管有些在法案委員會提出的意見,未被完全納入這《條例草案》。我們一定會認真按議員的提點作跟進工作。在過去十個多月,法案委員會合共召開了17次會議,審議了《條例草案》下共160條條文和16個附表。在2011年的11月和12月期間,法案委員會差不多每星期都舉行會議,有時更安排在一星期內舉行兩次會議。在審議《條例草案》期間,委員會聽取了20多個業界相關團體的意見,並為《條例草案》的實施及運作細節進行了詳細討論。我們吸納了法案委員會及業界的意見,並會作出相關修訂,使草案內容更為完善。我稍後會在提出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時,再介紹有關的修訂。

全港現有的升降機數目多達58,000部,在2006年至2010年期間,涉及升降機的機械故障個案有170多宗,受傷人數約20人。雖然意外傷亡數字不算高,但因應近年發生涉及升降機的事故,及剛才很多議員所說處於被困升降機內的環境下的焦慮及不安,以至出了嚴重事故後可能的後果,我們覺得有需要加強監管升降機及自動電梯。事實上,本屆政府在任期內已大力度提升了升降機及自動梯的安全水平。

黃毓民議員剛才提到,導致今日的現象,不是一個完全完善的監管,黃議員認為政府監管不力,承辦商難辭其疚。但容許我稍為公道說一句,亦因為業主掉以輕心。在2008年富善邨的意外,到後期王國興議員引述我們做了一個關於租置屋邨內升降機維修保養的調查,發現未如理想。但這些樓宇全部由業主安排升降機的維修,因為透過租置計劃,這維修管理權由早前的房屋署交予業主立案法團。所以業主重視維修保養升降機,亦是監管重要一環。

自2008年底開始,我們已在現行法例的框架下,實施了一系列改善措施,當中包括改善實務守則、披露承辦商表現的資料、加強巡查及加強宣傳。其中特別在加強巡查方面,我們即時在2008年12月由原本的十抽一加強至七抽一,這是我當時和鄭家富議員會面時提到副局長的資源問題,因為覺得有需要澄清,因為突然在年中要將一個執行部門的人手增加,以配合加強巡查,不是一件簡單的事,因為大家都知道,每年的分配資源都在財政預算案。但當年我們發展局獲分配一個副局長的資源,但由於我當時未聘任這副局長,我率先將這副局長的資源調配給機電工程署增加巡查的人手,以達至加強巡查、保障安全。但鄭議員好像忘記,他當時向我承諾不在公眾場合再提及這件事,因為大家都記得,當時是2008年年底擴大問責制剛推行,我不想給任何人感覺,其實我無意填補這副局長職位。但既然我的任期到達尾聲,我今日再談亦無傷大雅。

在推展上述措施的同時,我們亦對在1960年制定的《升降機及自動梯(安全)條例》進行了全面的檢討,並聽取了機電工程署在2010年8月組成的籌委工作小組的意見,制訂了一條全新的《條例草案》。該籌委工作小組的成員包括了工會、商會、職業訓練局、建造業工人註冊管理局及有關專業學會的代表。經過法案委員會嚴謹的審議,立法會今日恢復《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是完善本港升降機及自動梯安全規管制度的一個里程碑。我們深信新的條例能從多方面強化現時的規管架構,包括加強從事升降機及自動梯工程的人士的註冊制度、提高違例的罰則水平、擴大法律架構的涵蓋範圍,以及提高運作效率及執法成效。

考慮到從業員的質素對確保升降機及自動梯安全至為重要,我們建議將升降機及自動梯工程師的註冊要求提升至專業工程師資格和最少兩年相關經驗,與其他管制樓宇安全條例所定的水平看齊,而且加入每5年須為其註冊續期的要求。我們亦建議將承辦商的註冊要求在法例清楚訂明,並加入註冊續期的要求,作為查核是否持續遵守規定的機制。在工程人員方面,我們建議引入全新的工程人員註冊制度,這正可解決葉偉明議員多年指出自動梯及升降機工人長期困擾的狀況,藉這註冊制度,確認工程人員的技能,加強監管作業水平,推動持續進修,及規管不適當及不安全的工作方式。

李鳳英議員對於我們要求從業員有8年經驗再進行行業測試才取得註冊表示關注。但事實上,這要求不是過份嚴苛的。對於另一途徑,即通過相關學歷,並達到有4年經驗才能註冊,這群人士大約都要7至8年才能取得註冊工程人員的資格,所以兩者大致上都是看齊。

在法案委員會的討論中,議員對從業員的註冊制度表達三個特別關注,第一是政府應為從業員提供過渡性安排,以免影響現職從業員的生計,第二是業界的人力資源狀況,第三是剛才葉偉明議員再提及的,即政府有否考慮豁免現有註冊工程師須為其註冊續期的規定。

為確保推行《條例草案》的註冊制度時,不會對現職業界從業員的生計或業界可動用的人力資源造成不良的影響,我們已為現職從業員,包括40多間註冊承辦商、290多名註冊工程師以及4,900多名合資格工程人員,提供了切合其需要的過渡性安排,使他們在新制度實施時,全部可以順利過渡,繼續為市民提供升降機及自動梯工程服務。有關過渡性安排更已包括在《條例草案》的條文內,使從業員可以放心。至於何時終止有關過渡性安排,我們會顧及業界人力資源的狀況,再徵詢業界持分者的意見,才以憲報公告的形式落實,而該公告會以「先訂立、後審議」的方式提交予立法會考慮。順帶一提,我們將會在《條例草案》通過後訂立的規例中,建議要求註冊升降機/自動梯工程人員在工作時帶備註冊證,但我們已加入條文,接受帶備得到機電工程署署長認可的其他證明文件,例如《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下相關工種的註冊證。

在業界人力資源方面,我們初步估計在未來5年註冊工程師及工程人員的供應是足夠應付需要的。儘管如此,有業內人士曾向我們表示業界潛在缺乏新人入行和現職從業員漸趨老化的問題。事實上,人手老化和缺乏新血正正是整個香港建造業界要面對的極大挑戰。為確保有足夠可動用的人力資源提供服務,我們已聯同業界採取措施提供訓練以吸引新人入行,包括與商會、香港工程師學會及其他相關專業學會合作,鼓勵註冊承辦商為工科畢業生訂立認可專業訓練計劃,讓他們可藉參加專業考試取得註冊專業工程師資格。目前已有3間註冊承辦商可提供香港工程師學會認可的專業訓練,有超過10名工科畢業生在2011年起開始接受訓練。至於在工程人員方面,我們會要求建造業議會在有需要時考慮將相關工種列入議會現正舉辦的「強化建造業人力訓練計劃」,藉提供培訓津貼吸引更多人接受升降機和自動梯工程的訓練,從而增加業界人手。

張學明議員及李卓人議員亦分別提及,要真正吸引更多新血入行,我們要同時處理這行業其他問題,例如工作環境問題、報酬問題,以至文化問題,我們會很小心跟進。

至於現有註冊工程師須為其註冊續期的規定,鑑於升降機及自動梯技術的發展日新月異,為確保工程服務能與時並進,保障公眾安全,我們認為有需要要求所有註冊工程師,包括在現行條例下的註冊工程師,符合訂明訓練及工作規定,每5年為其註冊續期。在制定相關規定時,我們會重實際需要,務求確保工程師能掌握升降機及自動梯技術的發展,維持作為註冊工程師所需的技能和專業技術,同時又不會為工程師的註冊續期構成不必要的障礙。提出這點關注的葉偉明議員可放心,而相關規定已獲得業界持分者的支持。

葉議員及鄭家富議員都有提出他們對升降機/自動梯分包工程的關注。為了確保公眾安全,我們認為有必要妥善監管升降機及自動梯分包工程。《條例草案》的第38條及68條已訂明,除安裝及拆卸工程,倘若註冊承辦商將升降機/自動梯工程分包予非註冊承辦商,須先取得機電工程署署長的同意。為了監察註冊承辦商分包予另一註冊承辦商的情況,我們建議在規例納入這規定,訂明註冊承辦商會如以分包商的身分,承辦任何升降機及自動梯工程,或將工程分包予另一註冊承辦商,均須於指定時間內通知機電工程署署長。指定時間在正常情況下建議為有關分包工程開始前七日。我們亦會在條例草案通過後,實施一系列強化行政措施,包括加強巡查,以通告提醒註冊承辦商在分包安排下的刑責,主動稽核註冊承辦商的運作及加強宣傳推廣等,以進一步監管這些分包升降機及自動梯工程,保障公眾安全。

在違例罰則方面,為使條例具有所需的懲罰及阻嚇效用,我們將罰則提升至其他性質相若違例事項的水平。因此,我們把最高罰款額由1萬元增至20萬元,最長監禁期則維持在12個月。最高罰則適用於性質及後果極其嚴重的罪行,例如在明知執法機構已因應某升降機或自動梯處於不安全狀況而發出「禁止令」後,仍繼續使用該升降機或自動梯。

在《條例草案》審議期間,幾位議員認為應提升若干罪行的罰則水平,以反映有關罪行的嚴重性。我們經考慮和諮詢業界後接納議員的意見,並會提出相關修正案。

《條例草案》另一個重點是擴大法例的適用範圍,將現行條例並不涵蓋安裝在政府及香港房屋委員會等機構建築物內的升降機及自動梯納入規管。此外,《條例草案》擴大對升降機或自動梯有管理權或控制權的人的規管,包括替擁有管理或控制此等設施的樓宇管理公司或機構管理人員等。我們認為規管這些對升降機及自動梯日常運作擔當重要角色的人士,能加強對升降機及自動梯的安全規管,亦符合所謂「共同責任」這個原則。

在法案委員會的討論中,議員十分關注涉及負責人的規定,以及政府為負責人包括樓宇業主或其樓宇管理公司所提供的支援,以便他們了解新法例的規定及僱用合適的承辦商進行升降機或自動電梯工程。

為了讓負責人包括樓宇業主或其樓宇管理公司了解在新法例下的規定,我們計劃在實施《條例草案》的條文之前,會推出一系列宣傳和推廣活動。初步安排的活動包括發出負責人指南,以及透過宣傳和為公眾及業界持分者舉辦簡介會,推廣對這條例要求的認知。

在僱用承辦商方面,機電工程署會因應《條例草案》的條文,修訂現時上載於機電署網頁有關採購升降機/自動梯保養服務的招標文件樣本,以便業主在僱用註冊承辦商時,訂定合適的條款,協助他們符合《條例草案》的規定。

為進一步利便負責人甄選合適的承辦商,機電署已整合現時在署方網頁中有關承辦商表現的資料,使公眾能更方便及更直接地取得有關註冊承辦商表現的資料,包括表現評級得分、涉及的機件故障事故紀錄、機電署發給該承辦商的警告信、被起訴和被紀律審裁的紀錄。

機電署亦會不斷優化「註冊承辦商表現評級」制度的評級準則,務求將每季在機電署網頁公布的表現評級能全面反映註冊承辦商在保養及維修方面的表現。經過檢視和諮詢業界及物業管理協會代表的意見後,機電署於今年三月更新了「表現評級制度」的評級準則,加入一項因機件故障而引致事故發生的扣分項目,以及加重部分包括警報系統、對講機、平樓層裝置等部件失效的扣分。

除了上述提及的改善措施,議員在法案委員會的討論中亦十分關注分包工程的監管,我剛才已經作出了回應。至於保養升降機緊急裝置的監管、為使用者提供有關事故的通告,以及紀律審裁委員會和上訴委員會的組成,我們亦已作出了適當的回應。

在加強升降機緊急裝置的監管,正如幾位議員所指出,亦是主席何鍾泰議員非常關注的,事實上,我們和議員的看法都是一致,認為升降機警鐘、對講機和抽氣扇的正常運作,在乘客被困時至為重要,應加強保養緊急裝置的監管。因此,我們建議在規例中引入一套通知修理緊急裝置的規定,以協助機電署署長有效監察註冊升降機承辦商的表現,令其盡速修復故障的裝置。經諮詢業界持分者及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的意見後,我們會建議在規例中要求負責保養升降機的註冊承辦商在收到升降機警鐘、緊急照明、對講機及抽氣扇故障報告後的4小時內到場處理。若註冊承辦商在獲悉故障後,認為無法在24小時內令故障的裝置恢復運作,便須通知機電署署長。

至於為使用者提供有關事故的通告,法案委員會在審議有關向機電署署長報告事故的規定時,有議員表示,當發生《條例草案》附表7訂明的事故,包括有人受傷或死亡、升降機的主要驅動系統發生故障及升降機的任何懸吊纜索斷裂等,而導致升降機或自動梯服務暫停,應規定註冊承辦商張貼通告通知使用者。我們接納議員的意見。經諮詢業界持分者及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的意見後,我們建議在規例中引入的規管制度,若升降機/自動梯因上述任何一種事故而暫停服務,而負責的註冊承辦商又認為服務無法在知悉事故後4小時內恢復,便須張貼通告提醒使用者。為了將擬議的規管制度納入規例內,我們會就《條例草案》關乎授權訂立規例的條文,提出修正案。

最後,在紀律審裁委員會和上訴委員會的組成方面,來自專業界別的何鍾泰議員和劉秀成議員均提出紀律審裁委員會和上訴委員會應包括業外人士,以加強委員會的公正性。因應法案委員會的建議,我們已全面檢視《條例草案》下紀律審裁委員團、紀律審裁委員會、上訴委員團及上訴委員會的成員組合,並會提出相關修正案。

這條例雖然經過這麼詳細的審議,我們認為已經達致了保障公眾安全的目標。但是即使有完善的法律,如果沒有嚴厲的執法,都是形同虛設。所以在這裏我可以向各位議員保證,等如我們在過去幾年處理香港樓宇安全相關工作所提出的四管齊下,換句話說,是立法、執法、支援業主和公眾教育,我們面面都會兼顧到。特別在支援業主方面,幾位議員都提到,由於不同法例的衍生,現在給業主立案法團和業主的壓力可能是越來越大。在這方面的工作,由於我們亦要負責執行強制驗樓和強制驗窗,所以我會聯同我們的伙伴機構──市區重建局和香港房屋協會,吸收了我們在過去三年做《樓宇更新大行動》的工作經驗,為香港私樓的業主提供更加全面的支援。

主席,我們希望透過《條例草案》提供的法律架構,完善監管制度,以提升升降機及自動梯的安全水平。這點正是過去3年各位議員在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或在立法會大會質詢和因應升降機發生意外後公開評論的共同願望。我很高興法案委員會認同及支持《條例草案》,亦十分感謝議員提出的貴意見。這條全新制訂的《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草案》的工作能按時在政府本屆任期順利完成,事實上是有賴電梯業各持分者的相互包容、諒解和深明消除公眾疑慮的重要性,我藉此機會對香港的電梯業協會、註冊電梯營造商聯會有限公司、香港電梯業總工會、國際電梯工程師協會(香港─中國分會),以及其他業界相關團體表示我深切的謝意。我懇請各位議員支持我稍後提出的修正案。

多謝主席。



2012年4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21時1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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