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題︰審批就組合屋/貨櫃屋建造工程呈交的圖則

以下是今日(五月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譚文豪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黃偉綸的書面答覆:

問題:
 
《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16條訂明,如就建築工程向建築事務監督(監督)(即屋宇署署長)呈交的圖則未經消防處處長(處長)批註證明書或未附上該證明書,證明(i)建築物不會因進行該圖則所顯示的建築工程而需要任何消防裝置或設備或(ii)處長認為圖則顯示的消防裝置及設備符合最低限度所需,監督可拒絕批准該圖則。據報,香港社會服務聯會(社聯)計劃於深水埗南昌街202至220號興建3幢各3層高的組合屋,用作臨時住宅(社聯組合屋計劃)。關於處長就組合屋/貨櫃屋建造工程發出上述證明書及監督審批就該類工程呈交的圖則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處長(i)根據甚麼準則決定是否就社聯組合屋建造工程發出上述證明書,以及(ii)是否已發出該證明書;
 
(二)監督根據甚麼準則決定是否批准就社聯組合屋建造工程呈交的圖則;監督至今已多少次接獲社聯提交有關圖則,每次(i)接獲的日期及(ii)收取多少費用;監督是否已批准有關圖則;如已批准,日期為何;
 
(三)過去五年,監督及處長接獲有關申請建造臨時組合屋/貨櫃屋的詳請,包括(i)申請日期、(ii)組合屋/貨櫃屋的位置、(iii)申請人需繳交的費用、(iv)圖則經修訂的次數,以及(v)審批結果(以表列出);過去五年,監督及處長每年(vi)接獲的申請數目和(vii)批准的申請數目,以及平均每宗申請的(viii)費用、(ix)處理時間及(x)修訂圖則的次數;及
 
(四)對於每宗在過去五年內提交但最終不獲監督批准圖則的個案,所涉組合屋/貨櫃屋的建議位置及監督不予批准的理據?

答覆:
 
主席:

就譚文豪議員提問的各部分,現綜合答覆如下:

就認可人士根據《建築物條例》向屋宇署呈交的建築圖則,不論擬採用何種建築法(包括「組裝合成」建築法),屋宇署均須要按照《建築物條例》及其附屬規例的規定審批。屋宇署人員會審核圖則所顯示的建築物及建築工程的規劃、設計和建造是否符合法例規定,並會按中央處理建築圖則制度把建築圖則轉介予其他相關政府部門,讓各部門就其關注或規管的範疇進行審議。建築事務監督除了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6條載列的情況和理由下可拒絕就建築工程的任何圖則給予批准外,否則必須就有關圖則給予批准。

「組裝合成」建築法是指將預製組件廠房生產的獨立組裝合成組件(已完成飾面、裝置及配件組裝工序的組件)運送至工地,再裝嵌成為建築物。屋宇署於二○一七年十二月發出有關「組裝合成」建築法的作業備考,列出「組裝合成」建築法如何符合《建築物條例》設計規定的一般指引及需考慮的因素,以提供更清晰和具體的指引予業界。該作業備考的相關連結如下:www.bd.gov.hk/chineseT/documents/pnap/ADV/ADV036.pdf
 
就位於深水埗南昌街202至220號的發展計劃,其建築圖則於二○一七年十二月六日呈交予屋宇署,建築事務監督於二○一八年二月二日按《建築物條例》給予批准。然而,屋宇署尚未接獲其相關結構圖則及排水設施圖則。鑑於該項發展計劃屬於非牟利社區建設,屋宇署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2條豁免有關圖則的審批費用。

就建築圖則內有關消防裝置及設備的部分,消防處透過中央處理建築圖則制度接獲轉介後,已根據現行《最低限度之消防裝置及設備守則》(《守則》),於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向認可人士發出證明書,確認圖則顯示的消防裝置及設備符合《守則》的要求(即樓高三層或以下的住用樓宇須於每層配備滅火筒)。

截至二○一八年四月三十日為止,除了上述的擬議發展項目計劃外,屋宇署和消防處未曾接獲其他同類個案(即使用「組裝合成」建築法興建臨時房屋)提交建築圖則。

2018年5月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10分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