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七題:發展商履行地契條款

以下是今日(五月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克勤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黃偉綸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城市規劃委員會於二○○○年至二○○四年期間有條件批准某發展商就其於大埔鳳園發展住宅項目提出的規劃申請。該等條件其後納入相關地契,並訂明該發展商負有管理及保養住宅項目旁一個花園的責任。然而,有市民向本人投訴,指稱該發展商一直未有履行該等契約條款。關於發展商履行有關管理及保養發展項目周遭休憩設施的地契條款,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當局就多少宗規劃申請作出附帶管理及保養發展項目周遭休憩設施條件的批准,以及每項批准涉及的休憩設施用地面積為何;

(二)過去三年,當局有否接獲關於發展商沒有履行相關地契條款的投訴;若有,個案數目及每宗個案的詳情為何;及

(三)有否向第(二)項所述沒有履行相關地契條款的發展商發出警告信;若有:
(i)數目及其他詳情為何;
(ii)有作出糾正的發展商平均在警告信向他們發出後多久作出糾正;
(iii)有多少個發展商在期限過後沒有作出糾正;當局平均在多久後採取進一步行動;及
(iv)有多少個發展商在當局採取進一步行動後仍沒有作出糾正;當局會否考慮引用相關地契條款收回有關用地;若會,每宗個案涉及的土地面積為何;若否,有何其他措施迫使發展商履行有關地契條款?

答覆:

主席:

問題提及的大埔鳳園發展項目,城市規劃委員會(城規會)早年批出規劃許可,容許於有關私人地段發展住宅,但要求發展商保留部分用地作為「農業」用途,並須就該「農業」部分提交詳細的保養和管理計劃,而有關計劃和落實情況須符合規劃署署長或城規會的要求。上述的規劃許可並無要求該「農業」部分及於其上設立的花園須向公眾開放,因此該部分並不屬於公眾休憩設施。相關的規劃要求及後已納入土地契約,地政總署現正跟進有關該花園管理及保養事宜的投訴。

對於與大埔鳳園同類的個案(即規劃許可及相關地契條款要求將部分用地保留作為「農業」用途的個案),我們沒有現成統計資料。

一般而言,地政總署對投訴個案採取的跟進行動包括進行實地視察、向業權人及/或管理公司釐清問題和解釋相關規定,並且視乎實際需要,就個別個案的違契情況徵詢法律意見以發出警告信要求糾正,其後會通過跟進視察或調查監察情況,以確定違契問題得以糾正。對於違契情況嚴重的個案,地政總署保留重收違契地段的權利。

2018年5月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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