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發展局局長就《2017年水務設施(修訂)條例草案》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修正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以下是發展局局長黃偉綸今日(二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2017年水務設施(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動議修正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動議講稿附錄我的修正案,以修正第1、6至10、12及14條。在我介紹修正案之前,容許我再次多謝各議員對《條例草案》表達的意見及支持。

在《條例草案》審議期間,法案委員會和水喉業界比較關注的議題有兩項,分別是水喉工人在進行水管工程時的責任,及水務監督能就有關進行水管工程的違例事項提出檢控的時限。在委員、業界和政府的共同努力下,很高興我們最終都能找到一個各方都能接受的方案。

就水喉工人的責任而言,我們在《條例草案》本來建議通過加入免責辯護條文,讓水喉工人一旦被發現參與完成的水管工程違反《水務設施條例》(《水務條例》)時,為自己作出辯護。在考慮委員和水喉業界的意見後,包括一般水喉工人所擁有的技能和知識水平等因素,我們現建議的修訂僅在他們明知進行該水管工程會違反法例要求的時候,才屬犯罪。我們認為,這個修訂已在水喉工人的參與程度、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和法例的阻嚇力之間取得適當平衡。因此,我們提出對《條例草案》第6條作出修正。

有關水務監督能提出檢控的時限方面,我們在慎重聽取各方意見後,同意為水務監督可檢控進行水管工程時的違例事項的時間設定最終限期。我們努力在執法成效、相關人士所需承擔的責任和法例的阻嚇力之間,取得一個好的平衡。因此,我們提出對《條例草案》第10條作出修正。

法案委員會和秘書處人員亦對《條例草案》提出多項建議,令《條例草案》更清晰反映政策用意,我們同意採納相關建議。這些建議包括在處理《條例草案》和《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當中,就豁免水管工程由獲指定人士進行的規定有不一致的地方。因此,我們提出對《條例草案》第7至9、12及14條作出修正。

此外,為使經修訂的《水務設施條例》得以盡快生效,我們亦建議《條例草案》在獲得通過後,於刊憲當日實施。為此,我們建議對《條例草案》第1條作出修正。

在《條例草案》獲得通過後,我們會馬上展開宣傳工作,包括向業界發出作業指引、印製宣傳單張和向業界和相關持分者清楚解釋經修訂的《水務設施條例》當中影響他們的地方。

主席,我在此懇請議員支持我代表政府提出的修正案。我謹此陳辭,多謝主席。
 

2018年2月8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7時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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