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七題:鄉郊土地的用途

以下為今日(三月二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劉業強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馬紹祥的書面答覆:
 
問題:
 
就鄉郊土地的用途,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各法定圖則中規劃作下表所列用途的土地的下述資料:(i)總面積,以及當中業權由(ii)私人和(iii)政府擁有的地段的總面積分別為何;(iv)位於郊野公園範圍內的土地的總面積,以及當中業權由(v)私人和(vi)政府擁有的地段的總面積分別為何;


(二)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以來,各郊野公園面積的變動情況,包括過去五年每年年底的面積,以及每次作出變動的日期及所涉面積;
 
(三)鑑於政府在本年的《施政報告》中表示,將會開展「農業優先區」的研究,以物色較大面積的優質農地,並制訂政策和措施,促使荒置農地恢復農業用途,可否提供有關該項研究的下述資料:
 
(i)當局以何準則界定農地是否屬優質農地;
 
(ii)現時全港常耕及荒置農地的總面積分別為何,以及當中屬優質農地的面積分別為何;
 
(iii)過去五年,每年城市規劃委員會分別接獲及批准了多少宗關於修改農地用途的規劃申請;每宗獲批申請的農地面積、修改後的規劃用途及須繳付土地補價的款額(如適用)為何;及
 
(iv)過去五年,每年漁農自然護理署接獲多少宗根據農地復耕計劃提出的租用農地申請,以及促成了多少宗租用農地個案、租出農地的總面積及有關申請人的平均等候時間為何;及
 
(四)現時可供興建小型屋宇(俗稱「丁屋」)的私人及政府土地(即在認可鄉村範圍內,且屬鄉村式發展地帶的土地,並扣除斜坡、通道、不規則的零碎土地等不適宜興建丁屋的土地)的總面積分別為何;如未能提供該等資料,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經諮詢環境局、食物及衞生局、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規劃署及地政總署後,就問題的各部分現謹答覆如下:
 
(一)截至今年三月中,在全港法定圖則上劃為「綠化地帶」、「鄉村式發展」、「農業」、「具特殊科學價值地點」、「自然保育區」及「海岸保護區」地帶的土地總面積,以及全港郊野公園的土地總面積詳見下表。各類規劃用途地帶中極少部分土地(約佔土地面積0.5%)與郊野公園範圍重疊。


政府並沒有就有關土地用途地帶的土地業權編製統計數字。
 
須留意的是,有關用途地帶只屬概括規劃,各地帶的土地總面積數字,只包括法定圖則所涵蓋的土地,而並未包括位處法定圖則以外的農地、鄉村、郊野(例如個別郊野公園「不包括地帶」)等。「鄉村式發展」和「農業」地帶的土地總面積,亦並不等於可用或可發展土地面積。例如「鄉村式發展」地帶的土地散布全港不同地區,一般反映存在已久的現有鄉村的範圍(包括過去曾因新市鎮發展需要而重置的鄉村),當中主要是新界原居村民的認可鄉村。有關用地的基建設施和其他配套通常有所限制,加上用地分布零散,一般而言並不適宜作大規模發展。而「農業」地帶現有土地亦並不一定可作農業用途,例如部分土地可能已有現有屋宇、棕地或其他用途。
 
(二)由一九九七年至二○一七年二月底,郊野公園面積的變動情況詳列如下 :


過去五年全港郊野公園總面積的變動情況詳見下表:


*由二○一三至二○一四年郊野公園的總面積增加的61公頃見上表第4項。

(三)(i)及(ii)截至二○一六年,政府估計在全港約4 400公頃農地中(按漁護署農地統計,與上述「農業」規劃土地用途面積不同),約700公頃屬於常耕農地。正如二○一七年《施政報告》中所宣布,食物及衞生局和發展局會於今年稍後時間共同開展顧問研究,以物色較大面積優質農地作為「農業優先區」,並且探討制定適合的政策和措施,提供誘因以鼓勵或促使業主將閒置農地作長期農業用途。研究中會考慮用以制定「農業優先區」的參數。
 
(iii)根據記錄,在過去五年(即二○一二至二○一六年),共有15宗按《城市規劃條例》第12A條申請改劃與「農業」地帶有關的個案。城市規劃委員會(城規會)不同意其中七宗申請,而六宗則由申請人主動撤回,兩宗則延期考慮。換言之城規會在過去五年內並無批准任何涉及「農業」土地用途地帶的改劃用途申請。
 
至於按《城市規劃條例》第16條提出,涉及「農業」用地的永久發展的規劃申請資料詳見下表:


*公用事業設施裝置或私人發展計劃的公用設施裝置包括污水泵站、電力支站、主水錶房和電訊網絡及廣播房。
#不包括小於12平方米的小型公用事業設施裝置或私人發展計劃的公用設施裝置。
^不包括兩塊面積為2 700平方米和30 000平方米的墓地。

  就上述已批准涉及新界豁免管制屋宇的規劃申請個案,相關的批地或契約修訂,政府會收取象徵式的地價或免除相關費用。就以上已批准涉及非新界豁免管制屋宇的規劃申請個案,完成的批地或契約修訂並不涉及土地補價。
 
(iv)有關農地復耕計劃過去五年(即二○一二至二○一六年)的資料詳見下表:


(四)一般來說,「認可鄉村範圍」是指在一九七二年十二月一日實施小型屋宇政策之前,在該認可鄉村興建的最後一間鄉村屋之邊沿起計300呎的範圍,合資格的原居民在這範圍內申請興建小型屋宇可獲考慮。如申建小型屋宇地點超出「認可鄉村範圍」,但位於相關法定圖則內劃為「鄉村式發展」的地帶,而該「鄉村式發展」地帶是涵蓋該「認可鄉村範圍」,申請亦可獲考慮。如申請地點在「認可鄉村範圍」內,但位於「鄉村式發展」地帶以外,視乎所在位置不同土地用途地帶的規定,申請人亦可向城規會申請規劃許可,如獲規劃許可其申請亦可獲考慮。
 
然而,如申請地點超出「認可鄉村範圍」,而又並非位於「鄉村式發展」地帶內,則有關申請一般不會獲考慮。此外,有部分「鄉村式發展」地帶與「認可鄉村範圍」完全不重疊,位於該些「鄉村式發展」地帶上的小型屋宇申請一般也不會獲考慮。
 
值得注意的是,並非所有屬「認可鄉村範圍」或「鄉村式發展」地帶的土地都可供興建小型屋宇。另外,由於地形、地理環境、個別地段的大小及分布等亦直接影響土地的使用,政府未能提供適合作興建小型屋宇之用的私人及政府土地面積。


2017年3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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